《中外法学》2024年第6期要目法律法理诉讼法部门法

1.中国司法治理下涉诉信访基本理论与实践出路

景汉朝

2.论新时代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之优化

石佑启、韩永红

【专论】

3.司法体制改革的协同配套系统集成问题研究

姚莉

4.应收账款转让的功能主义担保内核:在先登记原则

庄加园

5.违约方解除之法教义学体系定位

汤文平

6.论保险法中的利得禁止原则

岳卫

7.走出“合同僵局”:以承租人的转租权为重点

吴奕锋

8.轻罪治理实践下危险作业罪的认定

——兼论具体危险犯的结果归责

金燚

【数字法治】

9.机器中的作者与创作:从摄影技术到生成式人工智能

章凯业

10.论数据治理的使用权范式

付新华

11.数据产权分置下反垄断规则调适与制度构建

王文君

【青年】

12.行政协议效力认定的公私法协动论

严益州

13.形成判决对世效:溯源与省思

宋史超

14.商业秘密保密措施之合理性判断标准

黎华献

作者:景汉朝(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

关键词:涉诉信访治理;访诉融合;律师代理申诉信访;终结移交;人民法庭职能

作者:石佑启、韩永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涉外法治人才是我国涉外法治建设之基。通过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历程,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个维度,对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情况和中国籍法治人才在国际组织任职情况进行观察,有助于全方位揭示当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存在的不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亟待明确综合素质培育导向,推进“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推动规范化标准化运行以及依托需求和供给的动态平衡,由此来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优化。应以跨文化交际能力为核心,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胜任力体系;推动法学与其他专业的交叉融合,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学科体系;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规范化,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国家标准体系;拓展涉外法治人才的市场需求,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供需对接体系,为优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提供有效路径。

关键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国际组织;跨文化交际能力;国家标准

作者:姚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我国在完成基础性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后迈入的新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实施的多项司法体制改革举措已经落地生效,但在司法权力运行体系、司法管理体制、纠纷解决体系以及司法信息化建设等领域仍存在配套衔接不到位、系统集成能力不强、效果不均衡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导致司法改革陷入内卷化困境,难以完全实现预期目标。要破解内卷化困境,就必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要求,坚持顶层设计与地方探索的整体性迈进。从优化司法权力运行体系、深化司法管理体系改革、促进纠纷解决体系创新、推动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的深度融合等方面深入协同配套改革,增强司法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从而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综合配套改革;协同配套;系统集成

作者:庄加园(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作者:汤文平(暨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违约方解除;效率违约;履行不能;减损义务;法学实证主义

作者:岳卫(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利得禁止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并非同义概念,不应混用。损失补偿原则仅仅是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合意内容的逻辑结果,要求的是保险人必须在约定的范围内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利得禁止原则则是对损失补偿的界限予以规范,但绝非传统观点认为的限制补偿,而是确定如何给予更进一步的、充分的补偿。为此,其规范目的仅在于区别赌博及阻止道德风险,是一种政策性规定而非自然法原则,并不具有一般拘束力。但是,鉴于道德风险依然不容忽视,可将利得禁止原则分为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三阶,其中广义、狭义利得禁止原则应具强行法规范性,而最狭义利得禁止原则仅为任意性规定。医疗费用保险是否可适用保险代位制度问题、重置价格保险中重置条件是否为效力要件问题等均可通过该三阶论得到圆满解决,财产定额保险这一形式据此原则上亦可有效成立,同时为今后不断开发能够化解社会经济风险的新型险种提供了理论支撑。

关键词:利得禁止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财产定额保险;人身损害保险;指数型保险

作者:吴奕锋(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

关键词:合同僵局;违约方解除权;定期租赁;转租

作者:金燚(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

内容提要:危险作业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形式的结果犯,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规范论视域下危险作业罪的结果归责判断流程分为“现实危险的创设”和“现实危险的实现”两个阶段,即在事前结合义务违反行为和危险信号的等级确定现实危险的表征,在事后通过规范保护目的关联和危险回避可能性关联来排除不值得归责的情形。危险作业罪的设立,并非要涵摄所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而是旨在规制实践中多发易发的三类严重违法违规并实质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轻罪治理实践下,司法机关既要克制大量轻微违法行为入罪的刑罚冲动,也要防止危险作业罪沦为从轻发落的避风港,应结合危险作业罪的特征和成因“因材施治”,实现治罪与治理的统一。

关键词:危险作业罪;过失;现实危险;规范保护目的;轻罪治理

作者:章凯业(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创作行为;作者;构思与执行;摄影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

作者:付新华(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数据治理现代化快速演进之际,“使用权范式”在诸多数据治理范式探究中脱颖而出,标志着数据治理理念的深刻转变。数据治理的使用权范式是近现代以来“从所有到利用”的发展趋势在数字时代的凸显,其以“数据使用权”为基石范畴,以数据本质特征和数字经济基本规律为理解系统,以数据使用权的合理分配与流通利用为方法论指引,并以促进数据共享与利用为价值导向,旨在实现“数据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使用权范式对数据基础制度的规范建构具有方法论意义,提供了跨领域和跨阶段的统一治理框架,这不仅有助于避免数据所有权模式极化可能引发的“反公地悲剧”风险,还能防止“场景理论”与“阶段理论”导致的治理碎片化,同时有助于促进数据基础制度的内部协调。故应当以使用权为中心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包括确定数据使用权的法律地位、完善数据流通机制、建立平衡收益分配制度、加强数据安全治理,以推动构建高效、公正、安全的数据治理体系。

关键词:数据治理;数据使用权;使用权范式;数据基础制度;数据资源

作者:王文君(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数据垄断;数据生产;必需数据;数据流通;数据法人

作者:严益州(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行政协议效力认定的问题上,公法主导论暴露出局限性。该模式过度依赖行政行为规则的优先适用,忽略了民事法律行为规则的功能价值。这不仅削弱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而且低估了案件审理的复杂性。与之相对,公私法协动论以综合性视角解决这些问题,推动公法与私法的有效互动,满足行政性与契约性的动态特性,并实现不同规则之间的功能整合。在理论层面,它通过承认、利用和协调差异,建立行政行为规则和民事法律行为规则相互协作的基础结构。在实践层面,它提倡动态考察各审查模块中行政性和契约性的要素组合,深入探讨如何使不同规则形成交互支持秩序,以提高裁判质量和平衡不同利益。公私法协动论应当取代公法主导论,成为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主导思想,推进行政法学的现代化。

关键词:行政协议效力;公法主导论;公私法协动论

作者:宋史超(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形成判决对世效得到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普遍认可,且具有较强的体系效应。我国的形成判决对世效理论继受于德国法,但其在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术史上素有争议。论证形成判决对世效的理论可以归纳为四种学说:公法变动说、统一变动说、变动效果对世说、法定性说,它们都不足以证成形成判决对世效的正当性。无论是将对世效解读为形成力对世,还是既判力对世,形成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都是诉讼法问题,应当以限定于当事人之间的相对性为原则。应当厘清形成力的概念,区分形成判决的私法效果与形成判决对后诉的拘束力。形成判决以相对效为原则,同时存在对世扩张和向特定主体扩张的情况。形成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的具体界定,取决于民事实体法规定了哪些形成之诉,因此本质上是一个法教义学问题。

关键词:形成判决;判决效力;对世效;形成力

作者:黎华献(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保密措施;依附性;规范目的;保密义务;反向工程

《中外法学》由北京大学主办,创刊于1989年,作为学院派同仁刊物,坚持“恪守学术”的办刊理念与“注重法理”的用稿标准。提倡“法理研究的部门法化”、“部门法研究的体系化”、“中国问题的法理化”以及“法理研究视野的全球化”;强调法学研究既要“入流”更要“预流”,来自部门法而超越部门法,具有中国问题意识而兼具世界的眼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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