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01F20160659-05号
致: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荣盛发展”)委托,担任发行人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本次发行
事项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
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2015年1月16日
发布,以下简称“《监管政策》”)关于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核查要求,
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
办发[2013]17号文”)的规定,本所对报告期内(即2013年度、2014年度、2015
年度及2016年1-6月)发行人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房地产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下属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
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法律
意见。
发行人已保证:(1)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
有效的;(2)发行人提供文件的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的;且(3)一切
足以影响本专项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经核查验证和独立判断,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上述保证真实可靠,其向本所
提供的文件资料足以采信。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1
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审查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专项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专项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任何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法律意见的内容或作片面的、不完整的引述,也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一、核查依据
1.国务院于2010年4月7日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
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2010]10号文”),该文件第
(八)条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
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
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2.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2月26日发布了国办发[2013]17号文,该文件
第五条规定:“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
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
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
融资”。
3.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月16日发布了《监管政策》,该文件规定“加强
中介机构把关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应当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二、核查方法及手段
针对本次专项核查事项,本所律师通过如下核查方法及核查手段进行核查:
2
(一)明确核查范围。
本所律师根据《监管政策》的要求,将本次专项核查的核查范围明确为发行
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在建、拟建及已完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纳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
目是否涉及闲置土地情形采取的核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查阅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与土
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资料;
2.查阅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
出让金收据、发票等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
3.查阅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
批文、环评批复/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等建设批准文件及证照;
4.核查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
比例及实际开发进度,核查目前尚未动工的拟建项目是否已经超过出让合同约定
的动工开发日期一年及以上;对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日期的,核查是否已根
6.查阅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
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闲置土地受到行政处罚、未
被(立案)调查的证明文件;
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的市、县、区的
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网站及其所在省份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网站,查阅政府主管部
3
表1:已浏览的国土资源部门网站
序号国土部门名称网址信息
13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
html
33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
w.jndlr.gov.cn/licheng
38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
ee.TreeTempUrl&wbtreeid=1002
4
57湛江市国土资源局麻章分局
onid=23&coulmnid=0
58湛江市国土资源局赤坎分局
onid=21&coulmnid=0
60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
dw=hhht_11
6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sckljkjjhj/index.jsp
6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青羊分局
duleNo=001007002
6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
duleNo=001007005
(三)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纳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
目是否涉及炒地行为采取的核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财务文件;
3.查阅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
的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涉及炒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
4.浏览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
5
的国土资源部门网站,查阅政府主管部门公开披露的非法转让土地行政处罚信
息,具体核查的网站信息参见表1所示。
(四)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纳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
目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采取的核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查阅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纳入核查范围的商品住房项目取得的《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
2.查阅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纳入核查范围的商品住房项目的商品住
房价目表、房价备案表;
3.查阅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纳入核查范围的商品住房项目的商品住
房预售合同/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分析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哄
抬房价的情形;
4.查阅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核查报告期内
发行人预售商品住房的收入情况;
5.查阅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
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受到
行政处罚、未被(立案)调查的证明文件。
三、核查的项目范围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在建、拟建及已完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共计115个,
其中,在建项目72个,拟建项目12个,已完工项目31个。具体项目如下表所
示:
表2:报告期内在建、拟建、已完工项目
序号区域项目名称开发单位开发状态
1廊坊格林郡府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建
2廊坊四季花语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建
3廊坊塞纳荣府廊坊开发区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4廊坊锦绣蓝苑廊坊开发区盛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5廊坊阳光馨苑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建
6廊坊花语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建
7廊坊紫荆假日廊坊市弘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建
6
8香河香城郦舍四期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建
9香河白鹭岛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建
10香河帝品御居河北万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11永清兰亭苑廊坊方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12永清花语馨苑永清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阿尔卡迪亚国际温
13霸州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建
泉城
14邯郸江南锦苑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建
15邯郸荣盛观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建
16唐山湖畔郦舍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17沧州锦绣观邸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18沧州阿尔卡迪亚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建
19沧州香堤荣府沧州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香海湾国际生态度
20秦皇岛秦皇岛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假城
21秦皇岛戴河首岭秦皇岛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22秦皇岛汤泉首岭秦皇岛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23徐州香榭兰庭江苏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24徐州云龙观邸徐州市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25徐州文承苑荣盛(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26徐州花语城徐州荣凯置业有限公司在建
27徐州麓山荣郡荣盛(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28蚌埠香榭兰庭蚌埠荣盛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29蚌埠西湖观邸蚌埠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30蚌埠锦绣香堤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31蚌埠云龙观邸蚌埠荣盛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32蚌埠南山郦都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在建
33成都香榭兰庭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34成都香堤荣府成都荣盛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在建
35湛江海湾郦都荣盛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36湛江荣盛华府湛江开发区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37湛江中央广场湛江开发区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38长沙花语馨苑湖南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39长沙岳麓峰景长沙荣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40长沙花语书苑长沙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41长沙财智广场长沙荣盛置业有限公司在建
42长沙花语城长沙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43黄山莲花国际黄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44黄山金盆湾黄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45常州锦绣华府常州荣盛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46常州花语馨苑常州荣盛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47南京龙湖半岛南京华欧舜都置业有限公司在建
7
48南京花语城南京荣盛盛景置业有限公司在建
49南京荣盛华府南京荣盛置业有限公司在建
50呼和浩特楠湖郦舍呼和浩特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51济南时代国际广场济南荣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52济南花语馨苑济南荣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53聊城东昌首府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54聊城水岸花语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55聊城馨河郦舍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56聊城阿卡北区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57盘锦盛锦花都盘锦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58盘锦香堤荣府盘锦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59临沂会展花语临沂凯恩置业有限公司在建
60临沂荣盛华府临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61临沂花语馨苑临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62临沂锦绣外滩山东荣盛富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63沈阳锦绣天地沈阳荣盛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64沈阳坤湖郦舍沈阳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65沈阳昆山豪庭沈阳荣盛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66沈阳荣盛城沈阳荣盛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67沈阳盛京绿洲沈阳幸福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68沈阳香缇澜山沈阳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69沈阳紫提东郡沈阳荣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神农架林区荣盛置业旅游开发有限公
70神农架国际养老区在建
司
71陵水香水湾陵水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
宜兴城东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
72宜兴岭秀首府在建
公司
73沈阳城市广场沈阳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建
74石家庄荣盛华府(棉三)石家庄荣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建
75石家庄荣盛华府(棉四)石家庄荣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建
76徐州泉盛美家荣盛(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建
77海南万宁山钦湾(住宅)海南伊海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建
78黄山黄国土挂2016-7号荣盛康旅投资有限公司拟建
郑州东出[2016]10
79郑州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建
号(网)
80怀来八达岭阿尔卡迪亚怀来荣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建
81香河花语城荣盛(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建
82永清清芷苑廊坊嘉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建
83永清荣盛城(二期)永清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建
84永清紫竹苑廊坊东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建
85廊坊豪邸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完工
86廊坊晓廊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完工
8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分
87廊坊香城郦舍已完工
88廊坊荣盛华府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完工
89廊坊锦绣观邸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完工
90廊坊花语馨苑廊坊开发区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完工
91邯郸锦绣花苑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完工
92邯郸阿尔卡迪亚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完工
93徐州九里峰景荣盛(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完工
94徐州阿尔卡迪亚荣盛(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完工
95沧州兰亭苑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完工
96沧州锦绣天地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完工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
97蚌埠阿尔卡迪亚已完工
98蚌埠香堤荣府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已完工
99成都布鲁明顿广场成都中林荣盛置业有限公司已完工
100成都花语城成都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完工
101成都紫提东郡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完工
102南京兰亭苑南京中晟置业有限公司已完工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
103南京阿尔卡迪亚已完工
104南京莉湖春晓南京荣盛置业有限公司已完工
105南京花语馨苑南京华欧舜都置业有限公司已完工
106南京文承苑南京荣盛盛泰置业有限公司已完工
107南京文承熙苑南京荣盛盛泰置业有限公司已完工
108临沂香醍荣府山东荣盛富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完工
109聊城阿尔卡迪亚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完工
110聊城阳光逸墅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完工
111济南锦绣澜湾济南荣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完工
112沈阳爱家郦都沈阳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完工
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113沈阳幸福大道已完工
114石家庄阿尔卡迪亚河北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完工
115湛江南亚郦都荣盛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完工
四、核查结果与意见
(一)关于是否涉及闲置土地
(1)国务院于2008年1月3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
知》(以下简称“国发[2008]3号文”)第(六)条“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9
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
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
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以下简称“《房
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
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
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
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
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2012年6月1日,国土资源部修订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
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现行《闲置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
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
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
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
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
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现行《闲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
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
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
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行《闲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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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
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
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
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
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
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
前款规定办理”。
现行《闲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
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
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
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
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排
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
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
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
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
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
规定的方式处置”。
(4)《监管政策》规定:“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源
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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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介绍,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未曾收
到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发出的《闲置土地认定书》,不存在因为闲置土地而被征收
土地闲置费、土地被收回的情形;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下属公
司未曾收到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发出的《调查通知书》,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
查的情况。
(2)经查询国土资源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未曾受到国
土资源部门就闲置土地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因此正在被国土资源部门(立案)调查
的情况。
3.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未收到有
关国土资源部门发出的《闲置土地认定书》及《调查通知书》,发行人及下属公
司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被国土资源部门处以行政
处罚或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情况。
(二)关于是否涉及炒地行为
(1)国发[2010]10号文规定:“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存
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
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2)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均未对“炒地”的含义、内容或适用条件
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1月2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发[2011]1
号文”)规定:“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
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
地开发项目”。本所律师根据对前述规定的理解,认为炒地行为是指取得国有建
12
设用地使用权后不按照合同规定动工建设,且违反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
关法律规定非法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将开发建设投资
未达到项目总投资25%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外转出的行为。
(2)经查询国土资源部门网站,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未曾受到国土
资源部门就炒地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因此正在被国土资源部门(立案)调查的
情况。
基于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炒地
行为,符合国发[2010]10号文、国办发[2011]1号文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是否涉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
(1)《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建房[2010]53号,以下简称“建房[2010]53号文”)第一条规定:“取得预
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经取得预售
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
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
[2010]4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0]4号文”)第七条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的
码标价对外销售”。
(3)国发[2010]10号文第(九)条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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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4)国办发[2013]17号文第五条规定:“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继续
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具备销
售条件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均在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
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不存在违反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捂盘惜售行为。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具备销
售条件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均严格执行了商品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并
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存在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
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介绍,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未曾因商
品住房项目涉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受到有关住建部门、物价管理部门作出
的行政处罚;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未曾收到有关住建
部门、物价管理部门发出的《调查通知书》,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
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基于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列入核查范
围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不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符合建房[2010]53号文、
国办发[2010]4号文、国发[2010]10号文以及国办发[2013]17号文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行政处罚
2015年8月21日,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向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书》(廊坊执法罚字[2015]第00015号)。根据该处罚决定书记载,廊坊市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局认为,荣盛发展在“晓廊坊二期、三期”项目建设工程中存在增
14
设阳台、改变建筑平面尺寸、地下室超建、擅自封闭9#住宅楼首层架空层、少
建地下车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即“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违法行为;存在未建设幼儿园的行为,因该位置存在拆迁问题而导致未建设,
不构成违法行为。对此,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如下认定:(1)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第
一款的规定,荣盛发展增设阳台、地下室造成增建面积较小,占建设规模比例
1.60%,对日照、间距、消防、绿化等不产生影响,对规划实施影响不大,属尚
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按照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
准》规定,视为情节一般,对荣盛发展处以增建部分工程造价8%的罚款,计
560,487.48元;(2)改变建筑平面尺寸造成超建的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
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鉴于该建筑已经入住,按照其《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基准》应视为不能拆除,对荣盛发展处以没收违法收入12,832,259.16元,
不并处罚款;(3)少建地下车库的行为,属于少建配套设施,少建面积较大,占
建设规模比例17.07%,但不涉及容积率问题,应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
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按照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应视为情节较轻,对
荣盛发展处以少建部分工程造价6%的罚款,计4,391,440.73元;(4)擅自封闭
9#楼首层架空层的行为,现已将封闭部分拆除,属于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
施的影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参考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视为
情节轻微,不予行政处罚;(5)建设幼儿园的行为,应在拆迁问题解决后及时进
行补建。
经核查,荣盛发展已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于2015年8月28日缴纳
完毕全部处罚款项,即违法收入12,832,259.16元,罚款4,951,928.21元,共计
17,784,187.37元。
2015年8月28日,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向荣盛发展出具编号为
2015012号的《行政处罚执行完毕证明》,证明“荣盛发展在晓廊坊二期、三期
项目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已经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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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日,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向荣盛发展出具《无重大行
政处罚事项证明》,证明荣盛发展自2015年1月1日至今,“在我局辖区内发生
的行政处罚已按期缴纳完毕罚款,按要求完成了整改,该等行政处罚事项已处理
完毕。经核实,在上述期间内,未发现你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结合《监管政策》的上述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系因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而由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
处罚,非因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国土资源部门处罚的情形、非因价格违法违规
行为而被住建部门、物价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
据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的政府主管部门已认定该情形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上述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发
行人的业务、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
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因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受到有关主管部门行
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未收到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发出的《闲
置土地认定书》及《调查通知书》,发行人及下属公司不存在因闲置土地和炒地,
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正在被有关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本专项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由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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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