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是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希望”,极少数青少年违法犯罪,我们不能将其归类为“小痞子,小混混,问题少年”而置之不理或抛弃放弃。而应该极力挽救和教育,大力加强青少年的刑事司法保护是刻不容缓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的特点是指相较于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而言具有其独特性。首先是主体的特殊性,未成年人与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最大的区别可以说是未成年人的身心特殊性,要求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有其专门制度等,鉴于此,解决青少年犯罪个案问题的最好办法,还是要找专业的,熟悉青少年犯罪领域,有爱心,有责任心的律师进行代理,才能获得更有效果更温度的法律服务,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今天陈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当前对未成年人犯罪辩护的理论与实践。
1、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从陈律师参与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案例可以发现,未成年犯罪罪名表现出明显的传统犯罪多于新型犯罪的特征。未成年人侵犯财产罪中最突出的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占到20%,其中故意伤害罪最为突出,且多为转化型伤害。值得一提的是,贩卖运输毒品还有利用网络犯罪却是新形势下未成年人高频触及的犯罪,且在实践中基本表现为从犯,这源于未成年人经历少、经济弱,面对诱惑无力辨析,偶然涉罪全然不知,多被利用贩卖运输毒品。
最高法最新发布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就有未成年人利用网络犯罪的案例: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因参加电竞比赛需要资金,采用化名,虚报年龄,谎称经营新媒体公司,以网上刷单返利等为幌子,诱骗多名被害人在网络平台购买京东E卡、乐花卡,或是诱骗被害人在支付宝等小额贷款平台借款后供其使用,骗得人民币共计30余万元。到案后,贾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法院审理期间,贾某某父亲对被害人退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社工对被告人贾某某进行了详细社会调查。调查显示,贾某某幼时读书成绩优秀,曾获省奥数竞赛第四名和全国奥数竞赛铜奖,后因父母闹离婚而选择辍学,独自一人到外地生活,与家人缺乏沟通联络。父母监护的缺失,法律意识的淡薄,是贾某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法官找准切入点,有针对性地确定帮教措施,积极促进退赔谅解,充分发挥法庭教育及亲情感化作用,积极与被告人原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联系,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某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父亲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经综合考量,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我们分析本案也可以看出本案是一起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采用了圆桌审判、社会调查、法庭教育、“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等多项未成年人审判特色工作机制,平等保护非本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的警醒、教育和亲情的感化作用,将审判变成失足少年的人生转折点。
2、律师有教育义务吗
当前,未成年人辩护律师做的工作并不如意,在整个刑事案件处理流程中,若仅仅以律师身份参与案件也不大可能做好辩护工作。大众期待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扮演不再一元的角色、发挥与普通案件不一样的教育功能。但是教育不应当是未成年人律师单纯的刑事辩护功能,而应嫁接在整个刑事辩护活动中。我国针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但贯彻这些理念都需要建立在事实清楚和结果明确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法庭判决之前,律师并没有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因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师在判决前就要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系列法治教育有陷入“有罪推定”的嫌疑。陈律师认为未成年人的犯罪教育还是以家庭教育为主。
可以看出目前的教育责任还是主要在家庭,通常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或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通过发出家庭教育令,引导其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能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
3、未成年人刑事辩护特征与现状
(一)参与问题机关与机构配合不足
(二)参与方式指定辩护多于委托辩护
律师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两种方式,一是受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而辩护,二是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后接受指派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根据统计实践明显表现为第二种参与方式多于第一种,即指定辩护多于委托辩护。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陈律师团队名片
欢迎联系我
详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8号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