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问题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日趋严重,据《中国法律年鉴》的统计资料表明,整个八十年代的青少年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呈增加趋势:1980年为61.2%,1981年为64%,1982年为65.9%,1983年为67%,1984年为63.3%,1985年为71.3%,1986年为72.5%,1987年为74.4%,1988年为75.7%,1989年为74.1%.进入九十年代后,青少年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有所下降,但仍然十分严重:1990年为57.31%,1991年为52.88%,1992年为50.78%,1993年为50.74%,1994年为49.12%,1995年为45.54%,1996年为40.53%,1997年为37.85%,1998年为39.39%.近年来,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显示,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青少年犯罪总数占中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肩负着建设未来社会主义事业的重任。我国现有的计划生育政策使独生子女比重大幅上升,青少年的重要性更加突出,一个青少年就关系到一个家族的稳定。问题青少年涉及许多家庭的利益,是社会矛盾的一个集中体现,处理不好会造成许多家庭的危机,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区近五年来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通过对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03年——2007年五年的青少年犯罪统计分析,得到如下数据:

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0起(指未成年人单独作案或者未成年人为主犯的案件,下同)其中:抢劫7起,占23.3%;盗窃7起,占23.3%;故意伤害6起,占20%.共有未成年人65人其中:15岁3人,占4.6%;16岁20人,占30.7%;17岁29人,占44.6%;18岁13人,占20%.无业27人,占41.5%;农民21人,占32.3%;临时工5人,占7.7%.男性54人,占98.5%.共同犯罪占65.6%.

2004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69起其中:抢劫33起,占47.8%;盗窃16起,占23.2%;故意伤害7起,占10.1%.共有未成年人154人其中:14岁3人,占1.9%;15岁8人,占5.1%;16岁37人,占24.0%;17岁98人,占63.6%;18岁8人,占5.2%.无业80人,占51.2%;农民37人,占24.0%;临时工9人,占5.8%.男性149人,占96.8%.共同犯罪占69.5%.

2005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6起其中:抢劫31起,占40.7%;盗窃16起,占21.1%;故意伤害8起,占10.5%.共有未成年人155人其中:14岁3人,占1.9%;15岁10人,占6.5%;16岁36人,占47.4%;17岁106人,占68.4%.无业64人,占41.3%;农民12人,占7.7%;临时工16人,占10.3%.男性153人,占98.7%.共同犯罪占61.3%.

2006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0起其中:抢劫26起,占37.1%;盗窃14起,占20%;故意伤害10起,占14.3%.共有未成年人150人其中:14岁2人,占1.3%;15岁12人,占8%;16岁39人,占26%;17岁97人,占63.7%.无业99人,占66%;农民19人,占12.7%;临时工11人,占7.3%.男性148人,占98.7%.共同犯罪占58.7%.

2007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63起其中:抢劫18起,占28.6%;盗窃12起,占19.0%;故意伤害8起,占12.7%.共有未成年人154人其中:14岁4人,占2.6%;15岁6人,占3.9%;16岁40人,占26.0%;17岁75人,占48.7%;18岁19人,占12.3%.无业86人,占55.8%;农民33人,占21.4%;临时工12人,占7.8%.男性154人,占100%.共同犯罪占65.8%.

二、我区近五年来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通过分析统计,可以看出我区青少年犯罪有如下特点:

(一)、从犯罪类型看,出于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物欲性动机,暴力侵财类犯罪居多。统计数据显示抢劫、盗窃和故意伤害案件占有很大的比重,五年的数据分别为66.6%、81.1%、72.3%、71.4%、60.3%.

(二)、共同犯罪比重大,五年的数据显示都在60%左右。

(三)、犯罪年龄大多集中在16岁——18岁,其中17岁占据很大比例,五年的数分别为44.6%、63.6%、68.4%、63.7%、48.7%.

(四)、从职业类型看,无业或农民、民工等无固定职业人员约占到80%,且文化水平较低,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占98%.

三、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对犯罪原因的研究是以新派的理论为基础的。新派否认没有原因的自由意志,认为犯罪一定是基于某种原因产生的,因此,只是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非难、追究责任就不能防止犯罪,为了防止犯罪就必须研究犯罪原因。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行为人的性格是一个重要因素,故犯罪的防止有赖于消除行为人的性格危险性;刑罚是改善性格的一种手段,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一)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原因

根据生理学和心理学研究,青少年处于身体快速发育阶段,在身体外部特征、身体构架、体力和耐力上都已经接近成年人水平。这就决定了青少年有独立从事一定行为的能力。但是,青少年新陈代谢旺盛、雄性激素分泌量大等生理特点又决定了其具有心理上易冲动、讲义气、做事不计后果的特点,青少年心理的发展速度远落后于身体的发育速度。比如临沂艺校有个学生在班上结交了几个哥们,他们共同推举其中的一个学生为大哥。一天这个学生被另一个班的学生打了一顿,回去就告诉了所谓的大哥,这个大哥认为自己的兄弟被打丢了面子,拿了把砍刀把那个学生砍成了重伤,结果自己锒铛入狱。

青少年好奇心强、较容易接受新鲜事物、模仿力强,但缺乏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这导致了一些青少年极其容易被非主流价值观、非主流文化的行为方式所吸引,这些非主流文化的行为方式起初表现为酗酒、吸毒、打群架、彻夜不归等,最终演变为违法犯罪行为。15岁的刘某持刀抢劫了一名妇女的手机,被巡逻民警抓获。当被问及为什么要拦路抢劫时,他说曾看见一个男青年那拿砍刀拦住两个人要钱,觉得很威风、很痛快,因此想模仿。针对这种现象,法国犯罪学家埃尔-塔尔德特提出了模仿规律,用“模仿”来解释少年犯罪的原因,即少年犯罪是通过学习获得的,这种犯罪学习的具体形式和机制,就是模仿;学习犯罪的过程可能是对已经有的犯罪方式的有意识的模仿,也可能是已经有的犯罪方式对人们产生的无意识的暗示。

(二)社会原因

1、经济原因

经济原因特别是贫困是造成犯罪的一类重要因素。经济原因对青少年犯罪造成的影响有:

(1)从小在物质上比较匮乏的青少年往往对金钱过于重视,甚至形成“金钱至上”的观念,由此形成了错误的金钱观和价值观。这种青少年会在物质欲望的驱使下战胜道德感的束缚,为了满足物质要求采取非正常手段达到其目的。

2、社会环境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与之相配套的社会领域制度的发展却严重停滞,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一腿长、一腿短”,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态势。社会发展的失衡状态对犯罪的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过于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影响。改革开放以后,党和国家摆脱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把精力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践证明,这一决策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但是,过于强调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也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这突出表现在:经济的功能和角色在社会中越来越受到重视,致使当发生冲突时,非经济的角色要一律让位于经济角色;经济标准和规范渗透到非经济领域,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甚至被移植到道德领域;社会成功的标准过于单一,那就是经济上的成功,追求物质财富成为了衡量成功的最重要因素。这种不惜任何代价获取物质成功的愿望削弱了社会集体意识,限制了人们追求其他类型成功(如“好名声”和受人尊敬的声誉)的愿望。美国社会犯罪学家理查得。罗森菲尔德就曾经指出:“在追求终极目标的过程中,非法手段总是会带来更多的利益。如果把金钱成功作为不可避免的最终追求目标,那么非法活动就永远有吸引力。”[⑦]

(2)贫富差距造成了人们心理的失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有了很大的提高,生产力水平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随着“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后,贫富差距也越来越严重。这一方面表现在城乡贫富差距的扩大,另一方面表现在城市低收入群体身上。贫富差距会使人们对通过自己的辛勤合法劳动改变自己社会地位的信念产生怀疑和动摇,从而产生心理上的失衡和地位上的挫败感。由于青少年的心理不成熟、缺乏理智和逻辑思维能力,因此当青少年体会到这种失衡和挫败感,很容易用反社会的行为方式——犯罪行为来消除心理失衡和地位上的挫败感。

3、教育因素

如前所述,父母对青少年教育的缺失是造成其犯罪的重要原因。同样,学校教育的缺失也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学校是将传统家庭与传统的工作和婚姻生活联系起来的传统社会机构,因此,对学校的依恋可以使个人顺利地从童年过渡到成年,从而能够控制少年犯罪活动。”[⑧]

从统计分析看出,青少年犯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大部分只具有初中以下的文化水平。缺乏必要社会教育和训练的青少年会发现通过职业上的向上流动而获得成功的道路,已经变得几乎行不通了。青少年犯罪有时表现为发泄不愉快的学习经历导致的挫折的一种手段,有时表现为不良青少年采取社会否定的行为达至其目的的一种手段。“学习能力差的学生和学习成绩差的学生,都很有可能变成少年犯罪人。”[⑨]这种现状与目前我国教育忽视“德育”有很大关系。在普遍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大背景下,学校对于问题青少年往往是“一开了之”,这实际上是把学校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推给社会。加之目前我国社会针对少年犯罪的预防网络是不健全的,离开学校的问题青少年在社会上并不能获得比学校更好的教育和引导,孤独感和要求参加社会生活的本性使其很容易从街角青少年帮伙甚至犯罪帮伙中寻求承认、尊重和理解。这样,本来只具有潜在犯罪特质的问题青少年就会变成具有完整犯罪人格的犯罪人。

四、青少年犯罪问题对策研究

如上所述,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两大类: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与之相应的对策也有两大类,即针对青少年本人原因的对策和针对社会原因的对策。前者即刑罚,后者即社会政策。

(一)、针对青少年生理、心理原因的对策——刑罚。

1、刑罚的目的探讨。

2、刑罚的确定

在量刑上,我国一贯坚持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对于未成年人一律不适用死刑,在一般情况下也不适用无期徒刑。少年审判的法官要突破对成年犯罪人审判模式的窠臼,不仅要做到查明犯罪事实,还要进行犯罪原因调查,进行未成年犯人家庭状况、学校经历、交友情况、性格特征的调查,以综合各种情况,在“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指导下做到恰当地定罪量刑。具体而言,少年审判的法官要与被告人见面,与监护人见面,了解其家庭情况;要与所在学校、单位、街道的有关领导见面,了解其工作、学习和交往情况,以做到因人施教、有的放矢。

3、行刑

在行刑上,要尤其体现刑罚的教育和矫正功能。行刑的直接目标在于使受刑人接受教育改造,消除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并对社会起一般预防作用。每个犯罪人在服刑期间的不同表现反映了他们各自的人身危险性程度消长变化情况是不一致的。这种不一致要求行刑制度要有灵活性和可变化性,要求行刑机关有针对性地进行有效的改造教育,对于其中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等再犯罪的可能性明显降低的受刑人,可以依法予以减刑、假释。

具体而言,要以改善青少年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为指导,做好对青少年犯罪人的跟踪观察,法官和少管所的人员要定期和青少年犯罪人进行思想交流,要督促青少年犯罪人的家人定期对其进行探视,以增强少年犯罪人改造的信心和决心,同时也要着力培养和增强青少年犯罪人适应社会的能力,使其变为一个对社会无害的人。

(二)、针对社会原因的对策——社会一体化防控体系

著名刑法学家、犯罪学家李斯特指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青少年犯罪的矫正和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党和政府提出的大力发展社会事业、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保障民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道德文化修养的措施,都能够起到改善社会环境、抑制犯罪的效果。我国政府还建立了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以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这些措施都能从社会环境方面达到减少犯罪的效果。从微观层面看,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特别要严厉打击非法网吧对未成年人的毒害,对于违反规定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要加大罚款力度、吊销营业执照,加大其违法犯罪成本。据统计,兰山区90%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都与网吧有关,在我院与中小学校长和从事青少年工作的人员进行座谈时,他们一致认为网吧对青少年的影响最大;与被判刑的青少年家长进行交流时,他们也表示自己的孩子上网后变得难以管教。可见,网吧是滋生犯罪的温床。如韩某、马某、王某等6名未成年人在网吧相识后,由于没钱上网,就产生了抢劫上网学生的念头。他们把3名在临沂洗砚池街一网吧上网的学生带至僻静处进行殴打,并抢劫其钱财,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青少年犯罪是由许多原因造成的,只有对这些原因进行全面分析,才能找到预防、控制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措施。本文就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现状、原因和对策提出了自己的浅见,以期能为减少青少年犯罪贡献出绵薄之力。

「注释」

作者简介:朱婷,女,1983年5月出生,汉族。2004年毕业于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2007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06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7年通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选调生考试。现为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少年审判庭审判员。

[①]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②][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7页。

[③][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7页。

[④][日]团藤重光:《刑法纲要总论》,创文社1990年第三版第25页。

[⑤][美]梯利:《西方哲学史》(下),葛力译,商务印书馆,第150页。

[⑥][美]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吴宗宪等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版,第75页。

[⑦]RichardRosenfeld&StevenMessner,“CrimeandAmerican:Aninstitutionalanalysis,”inFredaAdlerandWilliamS.Laufer(eds.),TheLegacyofAnomieTheory-AdvancesinCriminologicalTheory,Vol.6,NewBrunswick,,NJ:TransactionPublishers,1995,p.175.

[⑧]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387页。

[⑨]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387页。

[⑩]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

[11][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9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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