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处:
为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
二、设立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完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
根据佛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办公室《收集“创文”实地考察地点(单位)申报表的通知》(佛创建办[2011]8号)的精神,区司法局决定依托区法律援助处、镇街司法所、开展青少年维权活动表现突出的广东循理律师所分别设立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需要法律服务且经济困难的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称和工作职责
名称:在区法律援助处成立“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对应八个镇街的司法所成立“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广东循理律师所成立“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循理律师所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
(二)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区法律援助处、司法所、广东循理律师所负责,统一由区法律援助处进行案件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三)工作站的牌子由司法局统一订制,要求2011年3月3日前各站将工作站的牌匾挂起来,正式开展工作。
三、简化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的程序
区法律援助处、镇街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和审查青少年法律援助案件,尽量简化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的程序,对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应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对符合经济条件但其它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如何补充,当事人补充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帮助申请人调查补充。
四、进一步扩大对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为了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覆盖面,使我区有困难的青少年均能得到法律援助,按照各级党委和政府强调的要扩大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对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放宽对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标准,对有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从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出发,适当降低经济审查标准予以审批,并及时介入,加强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