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交大路183号。负责人:翁富雨,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天启,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泽明,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世国,男,195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强,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76元,由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柯劲审判员姜兵审判员张慧
书记员: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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