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天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20.10.13”机械伤害瞒报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如下:
2020年11月15日,省举报平台接到举报,反映2020年10月13日下午16时左右,在凤阳县凤宁现代产业园,安徽天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省应急厅高度重视,成立核查组,赴现场进行核查,认定举报属实。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安徽天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启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11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TH9TQ16(1-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板桥镇凤宁现代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某福,注册资本:伍仟万圆整。经营范围:纤维增强水泥板研究、开发、制造、加工;纤维增强硅酸钙板、无机板、氧化镁板、硅酸盐防火板、穿孔板、天花板、防爆板、无机合成板、保温一体板、硅藻土板、轻钢龙骨、集成房、吸音吊顶板研究、开发、制造、加工;货物或技术进出口。目前,天启公司主要生产硅酸钙板全系列产品和纤维增强水泥压力板。公司现有60多人,陈某福为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杨某军为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一切日程事务管理,协助总经理制定年度计划等工作。
经调查,天启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不力;虽设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事故前,公司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均未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也开展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但排查整治不深入、不彻底、流于形式;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图1
(三)天气情况
10月13日,滁州市凤阳县多云,东南风<3级,气温13-21℃。
1、基本情况
2009年12月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凤阳县硅工业园(筹)。2012年3月份经省政府批准,以原有的安徽凤阳硅工业园为基础成立凤阳县宁国现代产业园。凤阳县委确定一个园区两块牌子(凤阳硅工业园管委会、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管委会)、两套班子,设置有综合办公室、规划建设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财政局、投资运行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和社会事务局等5个工作部门。
2、监管情况
凤阳硅工业园管委会安全监管体制不完善,安全监管力量不足,日常安全检查不细不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三、事故瞒报经过
四、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王某,男,汉族,23岁,家庭住址:安徽省凤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队XX号,身份证号码:3411261997XXXXXXXX,天启公司职工,被卷入生产线主机成型筒中致死。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王某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被卷入生产线主机成型筒中致死。
(二)间接原因
1、天启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严格执行;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现场管理缺失,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职工违规作业行为。
2、凤阳硅工业园管委会履行园区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职工违规冒险作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县应急管理局事故信息上报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瞒报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追究责任人员
王某,作为天启公司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陈某福,男,32岁,天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严格组织实施本单位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80000元)的30%罚款,计54000元。
2、杨某军,男,34岁,天启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行政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职工的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二十三条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77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7000元的罚款。
3、袁某桥,男,44岁,天启公司安全员,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职工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第(五)、第(六)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77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3000元的罚款。
(三)建议给予问责的人员
2、朱某军,中共党员,凤阳硅工业园管委会副主任,负责党建、组织人事、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等方面工作。对园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职不到位,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细不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对其提醒谈话。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安徽天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能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职工违规作业现象长期存在;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细致不严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六)建议给予问责处理单位
建议责令凤阳县硅工业园管委会、凤阳县应急管理局向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再次发生,建议应采取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安徽天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严格落实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力度,构建风险查找和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二)凤阳硅工业园管委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主动作为,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凤阳县“1+10+10”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全面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真查真治,对排查发现的隐患立即整改落实,确保闭环销号。要以案为鉴,及时在园区内开展事故警示通报,督促其他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
(三)凤阳县应急管理局要认真吸取该起瞒报事故的教训,在全局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全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事故信息报告程序的学习,完善机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事故瞒报现象的再次发生。
(四)凤阳县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压实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把安全责任落实到领导、部门和岗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指导企业完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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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