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1涉嫌以下犯罪事实:
一、涉嫌受贿人民币25万元
1.被告人杜某1于2012年中秋节前接受赤峰北方运输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副经理尹某请托,利用其职务便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支持、帮助,收受尹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2.被告人杜某1于2015年春节前接受赤峰天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武某请托,利用其职务便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帮助,收受武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3.被告人杜某1于2016年和2017年中秋节前接受赤峰圣伦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1请托,利用其职务便利对圣伦羊绒公司在贷款、融资、产业基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帮助,分两次收受陈某1现金人民币3万元。
4.被告人杜某1于2013年至2017年每年中秋、春节前接受赤峰远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贾某请托,利用其职务便利对远联钢铁公司外来职工子女在本地入学就读方面给予帮助,分十次收受贾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5.被告人杜某1于2016年和2017年春节前接受赤峰市红山区信用联社原理事长王某1请托,利用其职务便利对红山区信用社工作给予帮助,分两次收受王某1现金人民币2万元。
二、涉嫌非法持有弹药
2006年底,赤峰市红山区宣传部原工作人员王平(已死亡)送给被告人杜某1子弹两盒共计277发,杜某1明知自己不符合配备弹药条件,违规将277发子弹放置于自家车库内。案发前杜某1将子弹放置在自己×××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后备箱中被杭锦后旗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查获。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子弹与5.62mm小口径运动手枪长弹一致。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1存在以下犯罪事实:
1.收受赤峰北方运输有限公司红山区分公司尹祥海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
2012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杜某1接受赤峰北方运输有限公司红山区分公司尹祥海的请托,利用其分管物流园区的职务便利,对该公司在红山区物流园区实施甩挂运输项目上给予支持、帮助,并在赤峰市××区杜某1家楼下收受尹祥海给付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2)赤峰北方运输有限公司红山区分公司工商档案资料证实,赤峰北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红山区分公司的资质情况,赤峰北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0月20日任命尹祥海为红山区分公司经理。
(3)被告人杜某1供述及视听资料证实,2012年中秋节前,内蒙古红山物流内的北方物流公司经理尹祥海,在其位于世纪家园的家楼下送给其5万元,因为其刚分管物流园区,尹祥海为了得到其的关照让项目顺利的实施。
2.收受赤峰天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某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
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杜某1接受赤峰天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某的请托,利用其分管物流园区的职务便利,对该公司在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实施的蒙东峰创项目给予支持、帮助,并在赤峰市红山区政府大楼杜某1办公室收受武某给付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2)赤峰市天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情况说明证实,赤峰市天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质情况,武某系赤峰市天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公司的现金存在武某邮政储蓄卡(卡号为:×××)上,2015年至2016年,武某从邮政储蓄卡上支取6万元,未在公司报账。
3.收受赤峰圣伦绒毛制品有限公司陈某1人民币3万元的事实
2016年、2017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杜某1接受赤峰圣伦绒毛制品有限公司陈某1的请托,利用其分管金融的职务便利,对该公司及赤峰拓佳光电有限公司在贷款、融资项目、产业基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关照与支持,并分别在赤峰市红山区政府大楼杜某1办公室、红山区政府西北面的桥上收受陈某1给付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2万元。
(2)赤峰圣伦绒毛制品有限公司、赤峰拓佳光电有限公司档案资料、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证实,圣伦绒毛制品公司、赤峰拓佳光电公司资质情况,同时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1形成为赤峰拓佳光电公司融资1亿元的会议纪要。
(3)被告人杜某1供述及视听资料证实,赤峰圣纶羊绒也叫拓佳电子有限公司,这两个公司的经理都是陈某1。2015年国家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有一个股权融资的项目,圣纶羊绒公司为了争取股权融资项目,同时农业发展银行还需要政府出具担保函,圣纶羊绒想让区政府给他们企业争取这个项目,并且为他们担保。由我组织财政、审计、金融办和担保公司召开联席会议,专门讨论了区政府给圣纶羊绒担保的事情,这次联席会议上,参会部门全部同意红山区政府给圣纶羊绒提供担保,这次会议有一个审批单,参会部门的领导全部都签了字。通过这个事我认识了陈某1。2016年-2017年期间,每年的中秋节和春节,陈某1给我送了钱。
4.收受赤峰远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贾某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
2013至2017年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前,被告人杜某1接受赤峰远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贾某的请托,利用其分管教育的职务便利,对该公司的职工子女在入学就读方面给予帮助,并分别在赤峰市红山区政府杜某1上班的路上、赤峰市红山区政府大楼杜某1办公室、赤峰市新城区富和园小区杜某1家附近多次收受贾某给付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1)证人贾某证言证实,我叫贾某,2005年2月至今在赤峰远联钢铁公司工作,期间2006年4月至今担任办公室主任职务。我在担任赤峰远联钢铁公司公室主任之后,因为工作关系和杜某1认识。因为远联钢铁公司是外来企业,很多职工的子女需要在本地入学就读,杜某1是分管教育的副区长,为了职工的子女在本地入学就读的问题,我代表公司给杜某1送过钱。我从2013年开始至2017年,每年中秋节和春节,都会给杜某1送钱,总共现金人民币10万元。我给杜某1送钱的主要目的是感谢杜某1对远联钢铁公司职工的子女在本地入学就读方面的帮助,因为每次杜某1都给帮助解决了。同时孩子每年都有新来的,也希望杜某1来年继续对公司职工子女入学就读给予支持和帮助。这10万元现金都是公司的。我们公司比较大,每年废旧物品出售所得大约20万元左右,这20多万没有计入财务账,统一在我们办公室保管,用于支出一些无法处理的开支,这10万元都是从每年的废旧物品出售所得中支出的。
(3)被告人杜某1供述及视听资料证实,赤峰远联钢铁厂(民营企业)的办公室一个姓贾的主任,具体名字我记不清了。从2013年-2017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代表远联钢铁厂给我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共10次给我送了现金人民币10万元。
5.收受赤峰市红山区信用联社王某1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
2016、2017年的每年春节前,被告人杜某1接受赤峰市红山区信用联社王某1的请托,利用其分管金融办的职务便利,对该信用联社在开设基本账户、贷款业务、参与经济调度会议上给予倾斜和帮助,并分别在约定地点(桥北)、赤峰市红山区政府大楼杜某1办公室收受王某1给付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
二、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的事实
2018年8月30日,杭锦后旗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对被告人杜某1所有的×××号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进行搜查时,当场从轿车后备箱中查获5.6mm运动长弹277发(其中三角标识227发、双环标识50发),并依法予以扣押。2018年10月2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查获的子弹与5.62mm小口径运动手枪长弹一致。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款物文件清单证实,2018年8月30日,杭锦后旗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对被告人杜某1所有的×××号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进行搜查时,当场从轿车后备箱中查获5.6mm运动长弹277发(其中三角标识227发、双环标识50发),并于同日对查获子弹依法予以扣押。
2.调取证据通知书、关于王平的情况说明、公务员登记表、领取协议、身份信息等资料证实,王平于1998年8月从内蒙古森警总队转业安置任中共赤峰市××区宣传部创建室主任,于2013年5月在红山区委宣传部退休,于2016年5月18日因交通事故去世。
3.交回单证实,杭锦后旗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1日将277发5.6mm运动长弹移交杭锦后旗公安局治安大队。
4.鉴定委托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8年10月9日,杭锦后旗监察委员会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涉案查获的277发子弹进行鉴定;2018年10月2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查获的子弹与5.62mm小口径运动手枪长弹一致;2018年11月7日,杭锦后旗监察委员会已将鉴定结果通知被告人杜某1。
5.视听资料证实,杭锦后旗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搜查被告人杜某1车辆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6.被告人杜某1供述及视听资料证实,2006年12月底,我在红山区政府办公室当主任时,当时红山区宣传部一个叫王平的人给我一些子弹让我玩儿,我当时没有清点过这些子弹的数量,我出于好奇就收下了。2018年8月24日中午,我在位于钓鱼台小区我家的车库里找东西时发现,车库里装有防滑链的纸箱上面有一个塑料袋,当时我打开塑料袋看后发现,里面有两盒用报纸包的两盒小口径子弹,还有一些散装的,我把装有子弹的塑料袋放到了我的×××号车的后备箱里,我准备在第二天将这些子弹送到派出所,还没来得及去派出所,就接受了监察委员会的调查。
(一)家庭拥有资产情况
1.房产
(1)富和园房产
①房地产权属登记簿、富和园小区5-05-×号车库、7-×-×-15号仓房购房合同、富和园8-08-×车库购房合同证实,被告人杜某1家庭拥有富和园住宅一套、仓库一个、车库两个。
②查封决定书证实,杭锦后旗监察委于2018年11月15日对陈某2、牛某名下位于赤峰市××园的住宅一套、仓库一个、车库两个予以查封。
(2)钓鱼台房产
①钓鱼台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钓鱼台小区D区地下车库12-12-×买卖合同、钓鱼台小区D区地下车库12-12-×买卖合同、钓鱼台小区D区地下仓库12-12-×买卖合同、钓鱼台小区D区地下仓库12-12-×买卖合同证实,被告人杜某1家庭拥有钓鱼台小区住宅一套及仓库两个、车库两个。
②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证实,2018年11月14日,杭锦后旗监察委员会对牛某名下钓鱼台D区12-2-×、12-12-×、12-12-×、12-12-×、12-12-×号房产予以冻结。
(3)海南长乐居房产
调取证据清单、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杜某1家庭拥有海南“创基.长乐居”12栋1单元××号住宅一套。
(4)康居商厅
①康居小区商厅购房合同证实,被告人杜某1家庭拥有康居小区一号楼×××号商厅一套。
②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证实,2018年11月14日,杭锦后旗监察委员会对于某名下位于××区不动产予以冻结。
③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房屋产权证证实,杭锦后旗监察委于2018年9月17日决定对康居小区××房屋产权证予以扣押,房屋产权记载所有人为于某。
④说明证实,陈某2将康居小区××商厅过户给于某名下,但赵某1、于某夫妇未实际支付购房款,房屋所有权仍归属于陈某2,办理过户一切费用均由陈某2支付。
(5)绿景商厅
(6)长脖店商厅
西屯小区22号侧厅房屋所有权证证实,被告人杜某1家庭拥有红山区西屯办事处西屯小区长脖店胡同侧厅××号商厅一套。
2.车辆两辆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证实,被告人杜某1家庭拥有×××号(2012年6月登记杜某1名下)上海大众牌轿车一辆、×××号(2011年6月登记陈某2名下)荣威牌轿车一辆。
3.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957367.25元
(1)杜某1工商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资料、冻结及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①杜某1工商银行0605241201××××账户冻结42351.15元;②建设银行6217000××××58账户冻结53823.15元;建设银行6217××××963账户余额1287.35元;③农业银行62284××××账户余额1280.15元;④包商银行001054××××账号余额10375.22元;综上,杜某1银行账户资金余额合计人民币109117.02元。
(2)陈某2工商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冻结及解除金融财产通知书证实,①陈某2工商银行0605240××××账户冻结55000元;工商银行0605240102××××账户冻结60000元;②建设银行0450019××××账户冻结102112.51元,6217000450005××××账户冻结99673.78元,0450019980130××××账户余额58.15元,04500301511××××账户冻结208991.14元,04502999888××××账户冻结59847.02元,0450299988830××××账户冻结64831.25元,045028998883××××账户冻结83661.51元,04502899888300××××账户冻结34782.49元,0450089988××××账户冻结25291.34元;③农业银行622848188611××××账户冻结54001.04元;综上,陈某2银行账户资金余额合计人民币848250.23元。④杭锦后旗监察委员会分别于2019年1月16日至18日对以上账户予以解除冻结。
4.以于某名义存款人民币250万元
(1)于某包商银行交易流水资料、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证实,2018年7月30日,于某尾号5522的包商银行账户存入150万元;2018年8月20日,于某尾号9539的包商银行账户存入100万元;2018年9月20日,杭锦后旗监察委员会通知包商银行赤峰分行红山支行于某尾号为5522和9539账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合计冻结人民币250万元。
(2)证人赵某1证言证实,我一共给杜某1存过2次钱,第一次是150万元,第二次是100万元,总共250万元。我让我妻子于某以她自己的名义将杜某1交给我的这250万元存成了定期。
5.恒泰证券账户资金
(1)调取证据清单、恒泰证券赤峰营业部资金变动情况表、银行转账情况表、说明、客户对账单、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证实,杜某1家庭以刘素欣名义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开立股票账户情况,以及2018年11月12日杭锦后旗监察委员会对该账户现金资产予以冻结。
(2)被告人杜某1供述及视听资料证实,我2000年时以我岳母刘素欣的名义购买过2万元左右的股票,使用的是我的钱。购买时是想着让我岳母刘素欣平时没事儿时看看,后来我岳母和我说她看不懂,就把股票证和存折都给了我。现在这个股票账户的余额连本带利大概还有10万元左右,银行转取都是我本人操作的,这个账户上存进去的钱都是我和妻子陈某2的积蓄。
6.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人民币321726.56元
杜某1、陈某2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及明细证实,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基本情况表显示截至2018年10月15日,杜某1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175087元,陈某2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146639.56元,杜某1家庭公积金账户资金余额共计人民币321726.56元。
7.扣押现金、手表、金条、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96340元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杭锦后旗监察委于2018年8月25日对杜某1位于赤峰市××区进行搜查、于2018年8月27日对杜某1位于赤峰市××区进行搜查、于2018年8月30日对杜某1家用小轿车×××进行搜查,并分别对搜出的手表3块(鉴定价值10850元)、金条3块(鉴定价值59020元)、存折6本、购物卡及储值卡9张(42000元)、现金184470元,U盘、票据、礼金账本、钥匙等物品予以扣押;以上款物扣押价值合计为人民币296340元。
(2)被告人杜某1供述及视听资料证实,3块黄金制品是别人送的,标注“1997”字样,黄色表盘,金属黄白相间表链的手表保管在我位于富和园家里的保险箱内,这块手表是1997年我自己从红山晚报代销处购买的,当时购买的是一对,共花了9771元人民币。白色表盘的手表我保管在我位于富和园家里保险箱内的,这块手表是我2008年在赤峰市三针表店以4700元人民币购买的,这块手表是英格牌的。东黎绒衫储值卡三张我保管在我位于富和园家里保险箱内的,这三张储值卡是别人送的,三张金额为15000元。两张赤峰君东商贸公司百柳购物中心购物卡,每张购物卡金额为5000元,共计10000元,购物卡是别人送的。中烟金叶购物卡一张金额为2000元、春晖礼品城储值积分卡共计三张共计15000元,都是别人送给我的。
(二)家庭总支出
(1)富和园小区房产累计支出人民币2077059.84元
①团购楼房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明细表、不动产统一发票及交款凭证、房地产权属登记簿、交款凭证、建行交易流水及凭证、价格认证结论书、金源物业公司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杜某1家庭购买富和园小区7-19-1-××房屋、5-05-××号车库、9-09-××号仓库、8-08-××车库,累计支出购房款、契税、附加房款及取暖费、装修及购买家具、家电(912638.6元)累计支出人民币2077059.84元;富和园七区05-××车库、09-××仓库、08-××车库登记在陈某27-19-××名下,从2012年1月至今未缴纳过物业费。
②调取证据清单、赤峰桥北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取暖费收取表证实,从2011年至2018年共交取暖费42504.02元。
③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09年4月份左右,根据红山区财政局职工的意见,红山区财政局统一团购了春城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富和园小区的住宅、车库、车位等。杜某1跟我说团购剩下的那个车库(08-××)牛某要了,同时交给了我一张写着牛某名字的便签,然后杜某1将一个蓝色手提布袋交给了我,和我说里面装有十四万元,这个钱是牛某交的购买车库的钱,我就到附近的建设银行将这十四万元存入了我名下专门收取团购房款的账户。过了二十天左右,杜某1把我叫到红山区政府他的办公室将转到我账户上一万元的银行转账交款小票交给了我,跟我说这一万元钱是牛某交的车库款。
④证人牛某证言证实,我在赤峰就没有购买过任何车库,富和园小区8-08-××号车库不是我购买的,我也没有与赤峰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没有交过购房款。
⑤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富和园小区7-19-1-××号住宅是杜某1从财政局团购房中购买的,富和园小区5-05-××号车库、9-09-××号仓房就是我家和住宅一起购买的,都是杜某1以我的名字购买的。富和园小区8-08-××以牛某名义购买的车库是我丈夫杜某1买的,实际所有权人归我们家所有,物业费和取暖费每年由我们交。
⑥被告人杜某1供述及视听资料证实,2010年10月,我购买了赤峰市新城区富和园七区19号楼×楼西户一套住房,一个储藏室,两个车库,其中一个车库是以牛某的名义购买的,其他的都是以我妻子陈某2的名义购买的。购置富和园的房产及装修、家具、家电大约花费了150万元。这150万元资金一部分是家里的积蓄;一部分是买卖巴林石挣的钱,大约有100万元;还有一部分是我和我妻子陈某2的工资收入。2013年5月份左右我开始装修新城区富和园小区19号楼××室,我装修富和园小区19号楼××室和购买家具、家电一共花费了约90万元。其中30万元左右是我和我妻子的工资和单位发放的福利,剩余的60万元都是我从2002年至2013年逢年过节收取的同学、同事、朋友的礼金。
(2)钓鱼台小区房产累计支出人民币3250707.5元
①钓鱼台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统一发票、交款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调取证据清单、取暖费收取表、物业费缴纳情况说明、收据团购花名册、李某2个人基本情况、2012年11月20日陈某3汇入李某2中国工商银行尾号6254账户的银行交易凭证证实,2012年杜某1家庭以牛某名义购买钓鱼台小区D区12号楼××房产、车库12-12-××、车库12-12-××、车库12-12-××、仓库12-12-××累计支出购房款、附加房款、装修及购买家具、家电(1202322.5元)、取暖费(19305.8元)、物业费(4080元)累计支出人民币3250707.5元;李某2于2010年3月至2016年10月在赤峰市红山区地方税务局工作,属于临时工,地税局钓鱼台D区团购房项目是负责房款收付业务;2012年11月20日陈某3汇入李某2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024999.20元。
③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0年3月至2016年4月我在红山区地税局工作期间,单位基建办主任刘某1曾用我的身份证开过一张工商银行卡,主要是用于单位团购房款的收取和支付。2012年11月20日,有个叫陈某3的人给我账号汇款2024999.20元,我不知道这笔款具体是什么款,这张卡一直由刘某1使用,应该是购房户汇的购房款。
⑥被告人杜某1供述及视听资料证实,2012年初我购买了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钓鱼台D区×楼××室,花费130万元,登记在牛某名下。和这套房子一起购买的还有两个车库、两个储藏室,购买车库与储藏室花费70余万元,房子与车库、储藏室共花费200余万元。2016年4月份左右我开始装修钓鱼台小区D区×号楼××室,我装修钓鱼台小区D区×号楼××室和购买家具、家电一共花费了约120万元。
(3)海南长乐居房产累计支出人民币1400154元
①收据、现金缴款单、审批单、企业活期账户明细、记账凭证证实,2018年3月23日,杜某1家庭以女儿杜某2名义在海南购买长乐居××栋房产,支付购房款1388000元、补差款12154元,购房款累计支出人民币1400154元。
②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2018年3月份,我去海南省保亭县以杜某2名义买了一套商品房,总共花了138万多元,杜某2和李某3不知道,杜某1知道,买之前我和他商量过。购房款是我交的,我用乘飞机用拉杆箱把购房款带到海南。房子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只签订了一个内部认购协议。海南保亭县长乐居的房产没有入住,所以没有交过物业费。
(4)康居商厅累计支出人民币375950.92元
⑥证人孙某、李某4、赵某2、王某3证言证实,2018年8月31日李某3委托孙某将一个牛皮纸档案袋转交给姓赵的人(留手机号9969),孙某到李某4办公室要了个塑料袋装该档案袋,赵某1委托赵某2去政务大厅取件,赵某2又通知王某3去取件,王某3取件后交予赵某1。
⑦被告人杜某1供述及视听资料证实,2009年,在赤峰市××区楼下我以我妻子陈某2的名义以36万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90平米左右的背街商厅。该商厅2009至2017年登记在我妻子陈某2名下。由于我没有将这套商厅向组织申报,而且这个商厅的位置也比较偏僻,经过我和陈某2商量后,想把这个商厅再转给赵某1,赵某1把房款给我。2016年5月23日我和妻子陈某2将这套商厅的所有权转给了赵某1的妻子于某。房子一直有人在租赁,所以至今没有和赵某1结算房款。虽然这套房子现在登记到于某名下,但是实际管理和出租都是我和陈某2在负责,租金也是我和陈某2在收取。
(5)绿景小区商厅累计支付人民币281461.42元
①绿景小区××号商厅资料、调取证据清单、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暖费收取表证实,2012年2月,杜某1家庭购买绿景小区××号商厅,购房款及取暖费(18344.42元)累计支付人民币281461.42元。
②证人赵某1证言证实,红山区房产局用绿景小区的15个商厅给我抵顶工程款,13个商厅我都卖了,我自己留了2个。陈某2当时找到我,说她要买个厅,最后陈某2给我提供了个牛某的名字,以牛某的名字卖给了陈某2一套商厅,这个商厅税票和发票都开了,房产证现在没有办理,房款26万多元,陈某2给我交的现金,我给陈某2开具的263117元收据,按陈某2的意思,我将付款人开成牛某。
③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红山区绿景小区从右手边数第二个商厅是我以牛某的名义从赵某1手上购买的,共计花了大约26万元。
(6)长脖店胡同侧厅累计支付人民币134976.3元
①调取证据清单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西屯区房地产买卖契约、发票和收据证实,2003年杜某1家庭以牛某名义购买了红山区西屯办事处西屯小区长脖店胡同侧厅22号商厅,于2007年以牛某名义办理了产权证,购房款、契税、大修基金及交易费用累计支付人民币134976.3元。
②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2003年我和杜某1在红山区长脖子胡同以牛某的名义购买过一个商厅,这套商厅实际是由我和杜某1出资登记在牛某名下,购买这个商厅牛某没有出过钱。商厅××区,商厅一共花了128310元,是用我和杜某1平时的积蓄购买的。
③证人牛某证言证实,2003年陈某2出钱以我的名义在红山区长脖子店胡同买了个商厅,至今我没有给陈某2钱,商厅一直由陈某2管理,实际所有权归陈某2,第一次所说商厅是我的不属实。
④被告人杜某1供述证实,2003年我和陈某2在赤峰市××区以牛某的名义购买过一个商厅,这套商厅登记在牛某的名下,但是实际出资人是我和陈某2,当时购买这个商厅一共花了12万多元。这个商厅买下以后一直对外出租,具体出租情况都是由陈某2负责联系的。
(7)预购红山区桥北金宇国际A区20号楼1022、3061号房累计支付人民币281783元
①金宇国际团购房材料(团购房登记表、台账、收据、存款回单及证明)证实,杜某1家庭以牛某、陈某3名义预购红山区桥北金宇国际A区20号楼××号(房款124683元、补差价6234元)、3061号(房款124683元、补差价26183元)房屋,房屋预购款累计支付人民币281783元。
②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2010年,杜某1找我帮忙,说他想在金宇国际A区团购两套房子。杜某1以牛某和陈某3的名义预定了2套房子,每套面积149.5平方米,按照房屋总价款的30%,2套房子分两次共计缴纳了约30万元的定金。
③证人陈某3证言证实,我本人没有购买过赤峰市红山区金宇国际A区的房屋,我替我姐夫杜某1在金宇国际A区登记过两套房子,是以我和牛某的名义登记的。杜某1给我124683元现金后我去银行缴纳的,牛某没有到银行交过这124683元。以牛某名义登记的金宇国际A区的房子抓阄确定是二楼,需要补交6234元的楼房认购金差价,杜某1给我的现金,我去银行缴纳的,存款回单上的“牛某”名字是我签上去的。以陈某3名义登记的金宇国际A区的房子抓到的是六楼,需要补交26183元的楼房认购金差价。这26183元是杜某1给我现金,我去银行缴纳的,存款回单上“陈某3”的名字是我签上去的。
(8)世纪嘉园房产实际支付人民币36万元
①世纪嘉园住宅、车库房产交易信息证实,2007年,杜某1家庭购买世纪嘉园4号楼1单元××号房屋及11号楼××号车库,支出合同约定购房款、税款合计人民币307939.25元。
②被告人杜某1供述及视听资料证实,2007年5月左右我和陈某2从赵国慧手中购买了世纪嘉园4号楼4131的房子和车库,我购买这套房子和车库花了36万元左右。买卖契约上约定的价格为262300元就是为了少缴纳契税,所以买卖契约上的价格不是实际购买价格,而是按照最低评估价签订的买卖契约。车库的实际购买价格就是42400元,买卖契约上陈某2的名字是她本人签署的。购买世纪嘉园车库的契税是我和陈某2缴纳的,具体手续是陈某2去办理的,这套车库也是登记在陈某2个人名下的。
(9)长青小区房产支付人民币22207元。
①房屋权属登记证书、房屋买卖契约、完税凭证、房权证、契税减免申请表证实,2001年杜某1家庭购买红山区长青小区安居园2号楼××室房屋,购房款支付人民币22207元。
②被告人杜某1供述及视听资料证实,我的第二套房子是在1997年购买的,在赤峰市××区,花费2万多元,这套房子于2000年左右卖了6万元左右。
2.车辆累计支出人民币396885.43元
(1)调取证据清单、车辆档案、保险行业协会说明证实,杜某1家庭2007年购买×××号轿车支出购车款15000元、2012年购买×××号轿车支出购车款233800元、2011年购买×××号轿车支出购车款97000元,以及支付车辆保险及购置税51085.43元;累计支出人民币396885.43元。
(3)被告人杜某1供述及视听资料证实,我共购买过两辆车,第一辆是2007年以15000元的价格购买过一辆二手的帕萨特轿车,车牌号为×××,2012年又将这辆车以7500元的价格出售了。第二辆是2012年6月左右,我以23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车牌号为×××,登记在我名下,一直由我使用。2011年,我妻子陈某2以9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荣威牌轿车,车牌号为×××,登记在陈某2名下,从购买至今一直由陈某2在使用,我和我妻子购买车辆这330800元都是我们的积蓄。
3.恒泰证券账户累计支出人民币103890元
恒泰证券赤峰营业部资金变动情况表、银行转账情况表、客户刘素欣流水情况说明、客户对账单、客户账户资产情况说明证实,杜某1家庭以刘素欣名义购买恒泰证券股票累计支出人民币103890元。
4.消费性累计支出人民币627151.33元。
(2)证人杜某2证言证实,2008年9月到2012年6月我在长春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专业读书,上大学期间的费用都是我父母给我的。我对你们提供的1981-2017年长春市城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结论没有异议,也认可2008-2012年我在长春工业大学就读期间的19620元学杂费用。
(3)被告人杜某1供述及视听资料证实,杜某2是2008年9月至2012年7月在长春工业大学读书。你们向我出示的从长春工业大学调取的《学生收费总账数据》中的实交金额19620元,就是我女儿杜某2从2008年至2012年在长春工业大学读书时缴纳的学杂费、住宿费和教材费。你们向我出示的1988-2017年红山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说明和1981年至2017年长春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我看了,我没有异议。
5.给于文涛送礼金累计支出人民币19万元
(2)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07年12月至2011年5月杜某1任赤峰市红山区财政局局长,期间我也在红山区财政局工作,我们是上下级关系。从2008年1月至2011年5月期间,每年的中秋、春节前杜某1都会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有时和我说他出去办事,有时和我说出去看望领导,让我从财务上支取2万元。我给杜某1共计从单位财务支取了7笔,每次都是2万元,共计14万元。杜某1从单位财务支取的共计14万元钱没有履行任何财务手续,是我从财务上支出后把钱交给杜某1的。杜某1每次从我这拿走钱之后,我都问他这个钱怎么做账务处理,他都让我从机关接待费用中处理。
(3)另案被告人于文涛供述证实,我和杜某1是在2008年杜某1任了红山区财政局局长之后认识的,我是赤峰市财政局局长,我们是上下级关系。杜某1给我送过钱,一共送了33万元。在他任赤峰市红山区财政局局长期间,我任赤峰市财政局局长,杜某1为了让赤峰市财政局给予红山区财政局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也为了联络个人感情,所以在中秋节、过年的时候给我送过钱。在天丰商贸城项目上,杜某1为了项目尽快实施,需要市政府按照“退城进园”政策,委托红山区政府对天丰商贸城项目部分地块出让,尽快开工建设,所以给我送过钱。杜某1任红山区副区长后,为了联络感情在过年时也给我送过钱。
(三)家庭总收入
1.工资奖金福利等收入1651773.29元
①调取证据清单、杜某1、陈某2工资、福利补贴书证、记账凭证、支票存根、收据证实,杜某1家庭工资、奖金、福利等收入合计人民币1651773.29元(其中杜某1为1001292.21元(包含2006年3月13日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办事处给杜某1住房补贴款60000元)、陈某2为650481.08元)。
2.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余额人民币321726.56元
(1)杜某1、陈某2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及明细证实,杜某1家庭公积金账户资金余额合计人民币321726.56元(杜某1175087元、陈某2146639.56元)。
(2)关于杜某1、陈某2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9月3日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红山管理部出具说明,经查询,杜某1、陈某2二人公积金从开户至今,未办理过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
3.出售房产累计收入人民币1932583元
(1)出售红山区桥北金宇国际A区20号楼(××、××)预购房收入人民币581783元。
①购房合同、产权档案证实,杜某1家庭将预购红山区桥北金宇国际A区20号楼(××、××)房产分别转售给孙国慧(合同记载金额442776元)、李某5(合同记载金额5094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