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6日12时左右,位于江西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江西天启标识有限公司,在实施厂房搬迁,组织人员切割回收工棚槽钢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现已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死亡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2、刘伟伟,五金模具店个体户,天启标识五金用品供货方,同时兼职从事废旧物品回收业务。
(二)涉事项目基本情况
2022年天启标识公司出于降低生产成本考虑,决定将公司由青山湖区高新园区搬迁至江西永修县马口工业园。2023年1月公司生产设备大部分已搬迁完毕,旧厂房中只剩下小部分设备和一些废旧物品需要处置。
2023年1月13日,刘伟伟从天启标识公司股东之一徐林处得知其公司厂房区域一钢结构工棚需拆除折旧处理,便向徐林提出收购该工棚钢材意向,因二者常有业务往来,关系较好,徐林及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并由徐林负责同刘伟伟商谈工棚拆除处理事宜,双方口头约定天启公司以1600元/吨价格(含拆除费用)整体打包卖给刘伟伟,拆下的钢材以过磅称重为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当日,刘伟伟联系从事收购废品的个人范哲祥,告知其该批旧钢材回收业务。1月14日,刘伟伟叫上范哲祥到天启标识公司现场查看工棚情况,并对需拆除的钢构工棚总价值进行估算,之后刘伟伟叫范哲祥找6个人来拆除工棚,并提出以2000元/吨价格将业务包给范哲祥,范哲祥考虑后觉得还有利润,便陆续联系有过旧品回收业务合作的民工陈海龙、樊哲钟、樊国保和胡盛柳四人,告知具体情况后,五人商议决定合作拆除该钢构旧工棚,后期出售钢材所得利润五人平分。1月15日,刘伟伟和范哲祥再次来到天启标识公司查看,现场商定工棚拆除计划,并约定1月16日动工。
(三)拆除切割作业流程
范哲祥等5人到达现场后商定,进行切割拆除作业时,两人一组,每切割一根槽钢时先用绳子固定好,一人负责站在脚手架上,从槽钢一侧实施热切割,一人负责在地面传递工具等辅助工作,当槽钢两端将要切断时,地面人员斜拉绑绳,使槽钢从远离脚手架一侧稳定落到地面。
(四)现场勘查情况
事发地位于江西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义坊路1599号104厂房北侧天启标识公司自行搭建的工棚,工棚东西走向,主体为钢结构,棚顶及北侧覆盖简易铁皮板,南侧搭靠于厂房墙面,东西两面无遮挡作为出入口。经勘测,工棚东西长约31米,南北宽约13米,高约5.2米(见图1)。事发时,工棚部分槽钢已切割完毕堆放地面,现场有金属脚手架一个,该脚手架长1.8米。宽0.95米,最上层高3.1米。现场有用于热切割作业气瓶两个,一把连接好切割枪落在脚手架上。
图1事发工棚基本情况
图2事发现场情况
二、事发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发经过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119、110急救,积极参与现场施救,同时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现场勘查和调查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樊国保,男,53岁,身份证号:36012119xxxxxx4217.家住江西省南昌县塘南镇桥头中心路39号,农民工。
(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10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樊国保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书从事热切割作业,且在进行高处切割槽钢时未按作业前商定要求绑扎斜拉绳固定槽钢,也未佩戴安全绳,导致被切割断落的槽钢击中面颌部从脚手架上坠落身亡。
(二)间接原因
1、天启标识公司,将工棚钢结构热切割拆除业务发包给无资质个体户刘伟伟,且未有效履行作业现场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未认真督促指导工棚拆除作业方加强现场作业管理和落实安全措施,对公司工棚违法热切割作业失察失管。
2、刘伟伟,盲目追求个人经济利益,将钢结构工棚热切割拆除作业转包给无资质的农民工实施,且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现场作业人员无证热切割作业、违规登高作业不审查、不把关、不制止。
3、范哲祥,事发钢结构切割回收作业人员牵头组织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联系组织无证人员进行热切割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督促作业人员按作业要求实施作业不力。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江西天启标识有限公司,将工棚钢结构热切割拆除业务发包给无资质个体户刘伟伟,且未履行作业现场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未认真督促指导刘伟伟落实安全措施,对公司工棚违法热切割作业失察失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59项之规定,建议由青山湖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徐林处以人民币壹万贰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刘伟伟,将钢结构工棚热切割拆除作业交给无资质的农民工实施,作业时未认真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对工人违规登高作业,无证热切割作业不予制止,致使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82项之规定,建议由青山湖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罚款。
3、范哲祥,事发钢结构切割回收作业人员牵头组织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联系无证人员进行热切割作业,未提供并督促从业人员佩戴防护用品和按要求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82项之规定,建议由青山湖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4、樊国保,安全意识淡薄,无证进行热切割作业,也未按作业要求绑扎斜拉绳切割槽钢,导致被断落的槽钢击中面部后从脚手架坠落,造成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对其责任不予追究。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1、刘伟伟、范哲祥等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认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天启标识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特别要强化对本公司发包项目的安全管理,认真履行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统一管理和协调指导职责,落实特种作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杜绝无证作业、违规作业等违法违规作业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