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有关常识,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拆迁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宣传拆迁政策,认真研究拆迁当事人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让人民群众理解拆迁、配合拆迁,减少拆迁矛盾是拆迁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拆迁管理,
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拆迁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宣传拆迁政策,认真研究拆迁当事人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让人民群众理解拆迁、配合拆迁,减少拆迁矛盾是拆迁工作的重要内容。
加强拆迁管理,实施“阳光拆迁”工程,是市、区政府对拆迁管理工作的要求。从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出发,积极推进“阳光拆迁”工程,规范拆迁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房屋拆迁规范化管理水平,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促进我区房屋拆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政策视窗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2、《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证办发200185号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2001109号
5、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278号
6、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拆2003777号
7、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21116号
8、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本市拆迁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306号
9、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拆迁项目招投标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70号
10、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77号
11、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
12、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47号
13、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
1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9656号
拆迁流程
第一步:拆迁单位申办拆迁范围的停办事项。批准后在拆迁现场张贴停办拆迁《公示》
第三步:拆迁人与中标拆迁、评估、拆除公司公司签定委托协议,入户调查制定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办理拆迁资金证明文件。
第四步:拆迁单位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后在拆迁现场张贴拆迁《公告》。
第五步:拆迁人在拆迁现场设立办公室,建立宣传公示栏。入户发放《拆迁通知书》,宣传拆迁评估迁政策。
第六步: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事项进行协商签定《拆迁协议》。
第七步:拆迁双方经协商未达成《拆迁协议》,经当事人申请,进入行政裁决程序。
第八步: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拒不履行行政裁决内容的,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1、注意:熟知拆迁办法办公现场“八公开”内容,充分了解拆迁政策,维护合法权益。
2、注意:拆迁、评估人员须佩证上岗,对未佩带证件或佩带证件与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评估单位,拆迁地址、有效期限不符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拆迁补偿安置事宜。
3、注意:明确评估报告内容,细致核查附属物项目,防止丢项、漏项评估。被拆迁人应配合拆迁评估,被拆迁不配合评估的,评估机构也可以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必须送达给房屋所有权人。
4、注意: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解决办法
5、注意:裁决听证
申请拆迁纠纷裁决,所在拆迁工程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总拆迁户数40%以上的,将进行是否受理拆迁裁决申请的听证。
拆迁行政裁决部门:石景山区国土房管局
咨询监督
一、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
拆迁单位及其拆迁工作人员实施拆迁时,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违反拆迁政策,自行制定安置补偿标准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按规定程序组织强制拆迁的。
二、处罚力度
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对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注销拆迁工作许可证、注销拆迁资格证、责令停止拆迁、处以罚款等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举报、投诉
1、拆迁政策咨询:区国土房管局拆迁管理科
2、房屋权属、宅基地纠纷咨询:区国土房管局权属科
3、房改房、廉租房事宜:区国土房管局房改科
4、办理二手房交易手续:区国土房管局行政服务中心
5、违章建筑事宜: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石景山分局
6、扬尘污染事宜:区环境保护局管理科
7、停电问题,询区电业局
8、停水问题,询区自来水公司
9、停气问题,询区天然气公司
10、子女入学、转学问题,询区教育局
12、申请行政复议,询区法制办
政策解答
1、拆迁人
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2、被拆迁人
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3、拆迁的方式有几种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具备自行拆迁资质),也可以委托拆迁。
4、建设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拆迁范围内的暂停事项
(1)取得立项批准文件。(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申请拆迁范围内的暂停事项。
5、拆迁停办公示有哪些事项
停办包括下列事项:(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2)房屋租赁。(3)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6、拆迁公告包括哪些内容
(1)拆迁许可证文号。(2)拆迁人。(3)工程名称。(4)拆迁范围。(5)搬迁期限。
7、什么情况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
8、提前搬家奖励费多少
按提前搬家的日期计算,每户500元至5000元。
9、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应给谁
给予被拆迁人。
10、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多少
根据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每建筑平米500元
至1500元一次性给予。
11、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是否有补助
属于出租非住宅房屋,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没有约定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对承租人适当补偿。
12、搬迁补助费多少
按搬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20元(自行搬迁)。
13、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
14、拆除违章建筑,超期的临时建筑是否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面积的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15、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否可以拆迁
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并提存公证后,先行拆迁。
16、拆迁规定所认定户的时限
以2001年11月1日为准。
17、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的(不到30平方米)怎么补偿
按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每户30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偿。
18、拆迁货币补偿怎么确定的
由评估公司,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通过评估确定。
19、什么情况提出拆迁行政裁决
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双方经协商未达成拆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裁决申请。
20、行政裁决被申请人不参加调查询问是否可以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被申请人经通知,不参加调查询问或未经许可退出调查询问,可以作出行政裁决。
21、行政裁决中的证据由谁提供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22、受理行政裁决后拆迁双方是否还可以签定《拆迁协议》
经裁决部门调解或当事人自行和解签定《拆迁协议》,是符合规定的。
23、行政裁决书的生效日期
行政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4、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多少天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25、在什么情况下举行听证
(1)达成拆迁协议的户数不到该拆迁工程总户数的40%,在受理裁决前,要进行听证。
(2)在作出行政裁决后,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要进行听证。
26、作出行政裁决后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3个月内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诉讼期间,依法不停止拆迁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