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最新咨询解析

1、观众咨询:我叫付某某,我在公司干了1年,公司忽然要和我终止劳动关系,我该怎么办?今年因为疫情一直在家上班,但工资一直没发,还能要到吗?公司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我能得到补偿吗?

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解答: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因此,公司欠你的工资可以向公司进行主张,即使是疫情在家上班,发放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后,如果公司无故不给你安排工作了,不让你上班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你可以直接要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如果公司不答应,可以直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2、观众咨询:你好,我是某某公司的负责人,疫情复工期间,我们公司由于疫情业绩不好,想降低员工工资可以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此明确规定:1、疫情期间因为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导致不能上班的,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工资且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可以与职工协商进行调整,然后按照新约定的工资标准计发,也可以协商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3、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职工没有上班的,第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应该正常支付,若超过一个月而职工上班了,那么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若双方对工资有新的约定,可以按照新约定的工资支付,即使双方约定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这期间职工一直没有上班,企业也应当给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大连市的规定是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法律规定: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观众咨询:你好,我是刘某某,我在公司干了1年多了,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交社保,还让我签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我应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给员工缴纳社保是公司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即使你签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也是无效的,如果企业就是不给你交社保,碰上这种情况,你可以这么做,首先与公司尽量协商沟通,可以直接向负责人提出社保事宜,如果有工会的,还可以向单位的工会反应情况,请求工会出面与公司协商沟通,如果协商不行,那么你可以拨打12333全国统一的社保热线进行举报,或者直接去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社保经办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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