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实管理措施保障工地安全、做好法律服务维护工地各方合法权益?一起看看建筑工人小明,在广富林街道“法治工地”工作的经历吧。
这一年
小明成为了建筑工地上的一名工人
小明从入职开始都受到法律的监管与保护
第一步:
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经理
小明,合同的事情工地已经在帮你办了,你先过来上班,合同我们之后再说。
好的经理,我明天就来上班。
小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工地以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小明收取保证金,遭到了小明的严词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二步:
社会保险缴纳
小明认为自己身强体壮,社保没什么用,不愿缴纳社保。用工单位为保证双方合法权益,坚持为小明缴纳了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第二项实施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均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就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短期雇用的农民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按工程建设项目优先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第三步:
生产安全
小明入职的第一天,用工单位为保证生产安全,对小明进行了安全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小明在工作时因醉酒不慎被建材砸伤,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拒绝。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步:
工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解读:自愿劳动是劳动者的权力,与企业之间没有雇用关系,劳动法也无法认定为雇用关系和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自愿加班。
小明和工友们兢兢业业工作一个月,施工单位不发放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小明和工友们终于盼来了发放工资的消息,但建筑企业只是发放了一笔债券。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