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按照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68元的300%(20004元/月)确定,下限按照3100元确定;
2、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99元调整;
3、失业保险: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按照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9元的300%(18177元/月)确定,下限按照最低工资1720元确定;
4、生育保险: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9元的300%(18177元/月)确定,下限按照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9元的75%(4544元/月)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管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缴费信息。
主要职能如下:
1、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要求,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以及监督基金的储存、增值工作。
2、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会基础性工作建设,搞好财务电算化。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财务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会计核算工作,搞好各项基金的收支平衡与调度,确保基金支付需要;编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汇总各种财务报表,并按时向省劳动保障厅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
4、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指导性意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规程、工作方案和有关规定以及全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的工作。
5、负责全省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6、负责全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工伤、生育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