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诚司法鉴定中心,机构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南环街东段86号;
山西华放司法鉴定所,机构住所:山西省晋城市泽州路1019号;
山西元恒司法鉴定所,机构住所:晋城市文昌东街45号;
山西诚明司法鉴定所,机构住所:晋城市泽州路1278号;
山西琨仲司法鉴定所,机构住所:晋城市泽州路建设大厦北阳光巷1号;
山西晋城煤业集团总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机构住所:晋城市城区北石店村;
山西钟磊司法鉴定所,机构住所:山西省晋城市泽州东街市财政局西院;
山西九鼎司法鉴定所,机构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建设路182号;
山西仁智司法鉴定所,机构住所:晋城市建设北路瑞丰大厦4楼;
山西恒盛司法鉴定所,机构住所:晋城市文昌东街800号泽州县粮食局4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法律分析:山西省晋城市南环街东段86号。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1.3鉴定原则
1.3.1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