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证券服务机构行政处罚案例综述

【作者简介】: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行政处罚

本文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或称为“中介机构”)包括三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涉及的证券中介服务分别为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证券公司在提供财务顾问、承销保荐等中介服务时的违法违规问题本文不作讨论。

2016年共处罚了9件证券服务机构违法违规案,其中,由证监会做出处罚的案例有8件,由地方证监局做出处罚的案例有1件。

从行政主体上看,不论从本年度还是历年的行政处罚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的证券服务机构行政处罚由证监会做出。为叙述便利,以下将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统称为证券监管机构。

2016年度9件证券服务机构行政处罚案例中,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被罚的有1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被罚的有6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被罚的有2件。

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可以反映证券服务机构的违规情况和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处罚的密度。从2006年-2016年10年间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处罚的各类证券服务机构违法违规案件数量如图1所示。由于地方证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数量很少,将其从样本中剔除并不影响以下分析过程及分析得出的结论,因此,证监会对各类证券服务机构的处罚情况亦适用于以下分析。

图12006-2016年证券服务机构行政处罚案例数情况图(单位:件)

对比近10年的年处罚案件数可发现,证券监管机构对中介机构的处罚集中在2013-2016年。从2006年至2012年,中介机构被处罚的数量都在2件以下(包含2件),并且被处罚的中介机构仅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政处罚案件从2013年开始出现,2014年开始有资产评估公司被处罚。

从趋势上看,2012-2016年间,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案件数和律师事务所被处罚案件数的变化趋势与年度案件总数量的变化趋势一致,都经历了一个波浪式的变化:于2013年达到峰值,在2012年和2015年处于谷值。变化趋势略有不同的是资产评估公司的被处罚情况:从2013年开始,案件数量一直呈现上升趋势。

从各条折线的相对位置可以看到,历年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案件数量均是本文所述三类中介机构中最多的。并且,从各线条的斜率来看,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案件数量基本增加最快、减少最慢(2014-2015年为例外)。通常情况下,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决定对中介机构来说是一种信号,处罚能够起到威慑作用。在这种前提下,假定证券监管机构每年监管各类中介机构的力度相同,那么,一个持续的期间内处罚会计师事务所的案件数量增加最快、减少最慢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违规情况最为严重。即便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力度有所侧重,该结论也不受影响:如果证券监管机构在某一业务上加强监管,该业务曲线在上升部分的斜率依旧最大且下降部分斜率依旧最小,反而更证明了该业务问题的严重性。

证券服务机构违规的类型有三种:(1)未勤勉尽责导致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2)未勤勉尽责导致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误导性陈述;(3)未勤勉尽责导致制作、出具的文件有重大遗漏。将处罚案例按照违规行为类型进行分类分析,可以发现证券服务机构违规的主要呈现方式。

表12016年证券服务机构违法违规案例涉及的违规行为类型

案例

涉案证券中介机构

违法违规行为类型

证监会发〔2016〕20号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虚假记载

证监会发〔2016〕23号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

证监会发〔2016〕89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证监会发〔2016〕90号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只明确有重大遗漏,对其他违法行为导致文件存在何种问题未明确说明

证监会发〔2016〕92号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证监会发〔2016〕104号

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注销,未处罚机构)

证监会发〔2016〕105号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证监会发〔2016〕108号

中银律师事务所

深圳证监局发〔2016〕8号

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注销,未处罚机构)

就处罚决定书中明确的违法违规类型看,2016年查处的9个案例中,涉及重大遗漏的有2件,涉及虚假记载的达7件,涉及误导性陈述的案例有1件。需要说明的是,“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证监会发〔2016〕90号)中,除结论存在重大遗漏外,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还存在以委托方的评估期望值作为评估结论(该结论与评估对象实际价值存在较大出入)等其他违反执业准则的行为,但证监会对这些行为导致了评估报告存在何种问题没有明确说明。以上统计结果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未予明确的行为计算在内。

本年处罚决定书中明确提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有误导性陈述的案件仅有“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一例。该案中,证监会认定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同时存在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证监会认为涉案评估报告有误导性陈述的理由是:“在对被评估资产的未来收益产生的起始点及预测产量不能确定的情况下,选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违背了收益法应用的重要前提即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测收益和预测期限是可以预测的”,即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缺乏事实基础的情况下,以不合理方法不合理地预估了本不可预测的苏山岛海域使用权(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该评估结论具有误导性。

如果将讨论范围缩小到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这两种违规类型,我们可以发现,虚假记载在2016年处罚案例中占据了7/9,可以说是中介机构违规的重灾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2016年处罚的9个案例中,两件重大遗漏案件均发生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虚假记载案件中除了1件指向律师事务所,其余6件均是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审计时所为。可见,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的常见表现形式是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资产评估公司未勤勉尽责则更多地表现为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1.责任构成

2.处罚规范

1.处罚对象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任主体包括证券服务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16年各个案件的处罚对象见表2:

表22016年证券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件处罚对象一览表

证券服务机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汪应华、雷波涛(签字注册会计师)

孟庆民、张革(签字注册评估师)

姜维杰、葛勤(签字注册会计师)

徐建福、朱云(中同华注册资产评估师)

王全洲、杨轶辉、王权生(签字注册会计师)

无(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注销)

李洪、刘涛(签字注册会计师)

王晶、田小珑(签字注册会计师)

唐金龙、李志强、赵华兴(签字律师)

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支梓、陈满薇(签字注册会计师)

2.处罚力度

16年处罚的9个案例中,除了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外(未处罚原因是该机构已于2015年12月28日注销),证券服务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即在文件上签字的人员)均受到处罚。处罚情况见表3:

表3违规证券服务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被处罚情况一览表

机构被罚金额/收入

直接责任人员被罚款金额(万元)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赛迪传媒)

1

5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

3

10(顶格处罚)

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

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

0(已注销)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连城兰花)

中银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

2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

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

①0(鹏城所已注销)

②1

在处罚力度上,对证券服务机构处以收入3倍罚款的情况较多。本年度未出现4、5倍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明显大了许多:9个案例中,有7例对直接责任人员顶格处罚,其余2例罚款金额为5万元。

1.听证及申辩

总的来看,2016年度被处罚的中介机构和个人提出的抗辩主要有以下几类:Ⅰ.不知情;Ⅱ.行为符合执业准则中的程序要求(包括质疑证监会要求的合理性);Ⅲ.一事不二罚;Ⅳ.法律适用不准确(处罚对象不正确);Ⅴ.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与违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Ⅵ.证监会的调查结果不足以证明未勤勉尽责;Ⅶ.未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适用错误、无过错、无因果关系以及证据不足会影响责任构成。具体来说:

A.无过错抗辩

在中介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抗辩Ⅰ.不知情、Ⅱ.行为符合执业准则中的程序要求(包括质疑证监会要求的合理性)可减免处罚。但不幸的是,2016年度提出该抗辩的中介机构均不能提供可与证券监管机构前期调查相抗衡的证据。

在证据方面,处罚决定书中有以下几点问题值得留意:

a.工作底稿的完整性保证

证监会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中明确指出,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证监会调查,向其提供完整的工作底稿,倘若未能及时提交,应当作出说明并在调查过程中提出补交要求。待证监会调查完成后再提交底稿的,若无其他客观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将因“与调查时签字会计师出具的保证以及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完整性承诺不符”而不被采信,以此为基础的抗辩也将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被采信。

b.电子工作底稿问题

在“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中,证监会引用了项目组成员提供的电子版评估工作底稿来证明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而在“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中,证监会却不采信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听证会中提交的电子工作底稿。理由是,该“电子版”审计工作底稿未出现在此前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向证监会提交的审计工作底稿中,真实性无法证实。相应地,其所支撑的申辩理由也不成立。

可见,电子工作底稿并非不能被证监会认可。甚至,在还原事实方面,电子工作底稿与纸质工作底稿有同样效力。只不过,倘若涉嫌违规的证券服务机构没有及时将电子工作底稿提交证监会,那么该电子工作底稿中有利于证券服务机构的内容(不论真实或虚假)就不能推翻证监会基于已提交的工作底稿(电子/纸质)所调查而得出的结论。也就是说,证监会不予采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中的电子底稿,并不是因为工作底稿的形式问题,而是因为在听证环节所提交的与原工作底稿不符的证据真实性存疑。

c.问询

除了书面证据,当事人在接受问询时的回答也会被监管机构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Ⅲ.一事不二罚以及Ⅳ.法律适用不准确(处罚对象不正确)类抗辩属于较简单的法律解释问题,在此不详细展开。

对于何种程度的违法情况足以推定未勤勉尽责(第Ⅵ.类抗辩),证监会在“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连城兰花)”中表示将“结合审计对象行业状况等情况,查阅审计工作底稿,并对照有关业务规则,考虑审计固有的风险后综合考虑得出”。

(2)与责任减轻与加重有关的抗辩

如附表4所示,在“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连城兰花)”中,由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森”)提交申请材料后7天后就主动撤回申请文件,未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证监会只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最轻度的处罚。而在“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中,直接责任人员因为主观上严重的过错也确实被顶格处罚。

2.复议情况

第一,证监会有独立作出行政判断的权利。

3.诉讼情况

如上所述,对是否勤勉尽责以及因果关系的判断是证券监管机构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对中介机构进行处罚的核心。

在“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中,深圳证监局也表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基本执业质量标准,我局根据在案各项证据,参考准则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判断当事人未勤勉尽责并无不当。”

本年度证券监管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中介机构违法的详细依据见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附表2(律师事务所)以及附表3(资产评估公司)。

从证券监管机构对中介机构行为违法性的论证中可以总结出以下三种会被认定为未勤勉尽责的行为:

这种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基本的商业逻辑、综合考虑客户的实际状况以及客户所属特定行业的基本情况。2016年,中介服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和资产评估工作均有因此被处罚:

1.审计业务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中涉案客户是以铁道媒体业务为主营业务之一的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迪传媒”)。2013年1月17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对赛迪传媒2012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同日,赛迪传媒做出退出参与摆放权招标的决定,有证据表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就知悉此事项。

赛迪传媒的决定虽然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但会影响赛迪传媒的商誉,从而对财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2013年1月17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未考虑该事项,确认赛迪传媒2012年末不需对商誉计提减值准备,当年的净利润为114.93万元。但是,2013年10月28日,赛迪传媒重新对商誉减值进行测试并追溯调整2012年年度报告,仅商誉一项就调减了9,434.59万元,净利润从盈利变为亏损。

对于会对财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在知情的情况下,应当做出审计调整,并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醒投资者赛迪传媒存在财务风险。然而,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为赛迪传媒201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让投资者陷入了9个月的错误认识。因此,证监会认定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未勤勉尽责责任。

2.资产评估业务

在资产评估业务中,“了解客户”要求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依据都应当建立在资产评估人员对与被评估对象(不论评估对象为何)有关的事项有充分的了解之上。并且,当评估过程中发生了可能改变原有评估方法合理性的重大事项时,资产评估师应当及时对评估方法进行调整,以确保评估结果能够客观反应被评估对象概貌。除此之外,重大事项的遗漏是评估机构未勤勉尽责的直接证据。

不论是收集的资料不充分还是未基于收集的资料确定评估方法,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选取了不合适的评估方法这一问题上都有过错。更重要的是,在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出具日期间,山东好当家公司对苏山岛海域的经营管理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重大期后事项发生后,开元资产评估公司依旧未调整本就不合理的假设。因而,证监会认定其未勤勉尽责。

也就是说,虽然审计工作要遵循重要性原则,并且,会计师可以自主决定在具体的情形下适用何种审计程序,但是,如果有征兆表明实施该程序不足以获得准确结论,会计师还是应该以进行进一步调查作为行动原则,除非这种异常不具有代表性或是异常所指向的差错对审计结论的影响是不重要的。

除了需要对已经发现的异常予以足够重视外,中介机构还可能面临未发现异常带来的风险。在“中银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中,证监会认为,倘若中银律所能够发现信息披露主体振隆特产所提供的销售合同存在前后格式变化、单据不一致等异常情况,依据审慎性原则,就能够发现单纯进行书面审核不能实现信息验证目的,而若中银律所采取了适当的方式进一步查验合同真实性,便能够发现振隆特产利用虚假合同虚增利润的事实。中银律所本应发现明显异常却未发现,属于未勤勉尽责的情形。

可见,中介机构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即需要保持“职业审慎”。一旦其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其在信息核验过程中的每一个细小环节是否恪尽谨慎原则都可能会被监管机构细致推敲。

“中银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中,证监会据以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之一便是“中银律所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未编制查验计划”。“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中,证监会也将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通过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等违反程序性规定的行为作为未勤勉尽责的违法事实之一。“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中,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科目执行函证程序时,部分函证对象将回函直接寄至键桥通讯(且收件人为键桥通讯员工),深圳证监局认为该情况影响了所获取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属于未勤勉尽责情形。其他案例中也有类似情况,在此不一一赘述。

第四,工作底稿不完整。

表42016年中介机构工作底稿不完整后果一览表

涉案中介机构

不利后果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工作底稿不符合规定被作为处罚事项;

2.因工作底稿缺失,推定未执行有关评估程序

因提交的审计工作底稿无记载,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听证中提出的已实施有效审计程序的申辩不被采信

因审计工作底稿未按要求载明与前任会计师的沟通情况记录,推定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利用前任会计师访谈底稿未做复核

工作底稿存在重大缺失被作为处罚理由之一

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注销)、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综上,会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为未勤勉尽责的行为主要有两种:(1)未尽注意义务;(2)违反程序规定。

在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前提下,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未勤勉尽责行为时,通常遵循两个论证思路:

提及中介机构的未勤勉尽责责任,似乎总是免不了谈到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责任。《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更是直接规定了当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不能证明自己已勤勉尽责时,在民事赔偿上该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对比2016年度中介机构在客户涉及虚假陈述时是否被处罚以及2016年被罚中介机构的客户是否因同一事实被处罚后可以发现,在处罚实践中,虚假陈述责任与未勤勉尽责责任之间的关系并非“连带”这么简单:

1.发行人、上市公司需要承担虚假陈述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会遭到连坐,资产评估机构通常不会被追究未勤勉尽责责任

如表5示,2016年5例发行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中,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无一例外均被证监会认定未勤勉尽责,资产评估公司都没有被处罚。其他对信息有核验义务的中介机构是否会被追究未勤勉尽责责任需视个案情况而定。比如“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案”中,被处罚的中介机构仅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而在“振隆特产虚假陈述案”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和中银律师事务所都被处罚。

并且,由于存在虚假陈述的信息主要是财务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正是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所以一般情况下,发行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也会存在虚假记载。

不同的是,资产评估公司并不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负有核验义务,不需要保证发行人、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换句话说,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进行判断,而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讨论的是某一评估对象公允价值是多少,承担的是评估不实的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发行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资产评估公司不会被追究未勤勉尽责责任。

表52016年中介机构因涉及虚假陈述被处罚情况

涉及2016年发行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

被处罚中介机构(处罚文书编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2016〕89号)

北京新华会计师事务所(〔2016〕92号)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2016〕105号)

中银律师事务所(〔2016〕108号)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2017〕22号)

2.中介机构因未勤勉尽责被处罚,其在该项目中服务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大部分情况下也会被处罚,但当中介机构是资产评估公司时除外

如表6所示,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其服务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均因虚假陈述被处罚。不同的是,本年度被处罚的两家资产评估机构所服务的对象都没有被处罚。

但值得一提的是,“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勤勉案”中存在以下几个事实:(1)在民泰(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民泰”)股东权益价值评估项目中,朱云(被处罚的中同华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场前了解到委托方大智慧的评估期望值为5.6亿元,并称5亿元还是可以试试。天津民泰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55,728万元占委托方期望的评估值56,000万元的99.51%,该结果与实际价值存在较大出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2)在无锡君泰贵金属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君泰”)股东权益价值评估项目中,朱云在进场前得知委托方的评估期望值为5.8亿元。无锡君泰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为5.8亿元,与委托方的期望评估结果完全相同,中同华对此没有合理解释。从这些迹象来看,大智慧与评估结果的不实似乎并非毫无干系。

不过,或许是因为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大智慧直接影响了资产评估机构预设评估价值的缘故,证监会没有就该事项对大智慧进行处罚。至于经过调查发现确有委托人有意影响或决定评估结果的情况下,证监会是否会要求委托人承担虚假陈述责任,以及对于采取严格责任原则的虚假陈述责任,是否需要证监会来举证委托人主观上存在过错,都需要进一步观察和探讨。

但不管怎样,从实践来看,资产评估公司被追究未勤勉尽责责任时,委托该资产评估公司的企业均没有被追究虚假陈述责任。

表62016年被处罚中介机构服务对象被处罚情况

违法行为

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被处罚情况

为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为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出具的苏山岛海域使用权(发债抵押担保资产)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被处罚且2013年9月18日证监会已核准其发债

为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未被处罚(本项目非证监会发〔2016〕88号对大智慧的处罚事项之一)

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IPO期间财务报表和2013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注销,未被处罚)

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2011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应收账款、营业收入的审计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福建金森股份有限公司

为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

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

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注销,未被处罚)、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虚假陈述责任与未勤勉尽责责任的关系如图2所示:

图2

本文最后还从实践层面探讨了发行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和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责任的关系: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虚假陈述责任,其一般也会因未勤勉尽责被处罚,反之亦然;对律师事务所来说,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虚假陈述责任,其不一定会被处罚,但相反,如果律师事务所被追究未勤勉尽责责任,其服务的发行人、上市公司一般会被追究虚假陈述责任;对资产评估机构来说,虚假陈述责任与未勤勉尽责责任通常不具有联动关系。

附表1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处罚理由一览表

案号

具体违法事实

认定标准

1.在知情的情况下,未考虑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退出摆放权招标事项)并做出审计调整;

2.在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不足以实现审计目的的情况下,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从而未能发现上市公司资产和业绩的重大错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未对临近资产负债表日非标准价格销售情况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

3.未对抽样获取的异常电子银行回单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4.对跨期计发年终奖的情况,未根据重要性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予以调整;

5.未对大智慧全资子公司股权收购购买日的确定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2.在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询证函未回函的情况下,未实施替代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注销,未处罚)

2.未按照规定实施函证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06)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2006)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

1.风险评估程序未执行到位,未能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3.利用前任会计师访谈底稿前未做复核,未对不符事项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4.未按行业准则规定实施函证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和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九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

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注销,未处罚)、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鹏城所:

(1)未恰当识别和评估键桥通讯2009年至2011年在收入确认方面的舞弊风险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

(2)未按准则规定实施函证程序(询证函的回函未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未获得审计证据或获得的证据可靠性存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2.国富浩华所:

(1)未恰当识别和评估键桥通讯2012年在收入确认方面的舞弊风险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

(2)未按准则规定实施实质性程序(同上);

(3)未按准则规定实施函证程序(同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2006)第五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2010)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06)第二十一条

附表22016年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处罚理由一览表

中介机构

1.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没有编制查验计划;

2.工作底稿有严重缺失;

3.调取的重大合同比例过低,且在对已调取的合同进行核验时只进行书面审核,未发现合同的异常情况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附表32016年资产评估公司违法违规处罚理由一览表

1.对苏山岛海域使用权评估的假设不合理,与实践经验不符,基于该假设采取的评估方法不合理;

未说明

1.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评估工作底稿中没有客户应当提供的预测资料,也未对客户进行访谈。评估工作底稿中未记录关键预测数据的形成依据)

2.评估结论存在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遗漏;

3.未披露评估基准至评估报告日期间发生的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事项;

5.评估报告的出具日期早于内部审核日期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第六条、《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七条、《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十九条、《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第七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附表42016年度证券服务机构违法违规案听证及申辩情况一览表

听证

申辩理由

采纳情况

请求免除处罚:

1.对证监会认为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发生不知情;

2.该事项属于期后非调整事项;

3.审计过程中对存在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咨询报告只是参考而非依据,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该执业问题已在2014年7月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一事不二罚。

均不采纳:

1、2、3:有证据证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知悉,与事实不符;

4.出具的警示函系行政监管措施,而非行政处罚

请求免予处罚:

1.已经有异常事项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2.了解了客户情况,并且执行了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

1.在常规审计程序的基础上,追加的审计程序仅查验一项,不足以应对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

1.法律适用不正确:两家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应当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2.没有证据表明确定转让股权价值时使用了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无因果关系);

3.未以预设值作为评估结论;

4.评估结论不存在重要影响的实质性遗漏

5.涉案期后事项已经在评估结果中予以考虑且已体现在评估说明中,不需要再予以披露;

6.评估程序符合规定,其中,证监会认为应进行的函证仅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可选择执行的程序之一,并非必须执行的评估程序;

2.评估报告是否使用非责任构成要件;

3.与事实不符;

4.与商业逻辑不符;

5.重大期后事项披露与评估师在评估结果中是否予以考虑无直接关系;

6.与事实不符,并且,银行对账单无法替代银行询证函;

1.业务收入、销售成本率、毛利率等变化较大是被审计对象业务特点,不属于明显异常;

2.不能简单以审计工作底稿无记载即认定当事人未作履行相应程序;

3.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向客户进行函证并得到客户回函确认,足以判定客户对期中收付款事实的认可,无需再进一步审计;

4.审计对象恶意造假是文件出现虚假记载的原因,这一行为已超越了审计的固有限制,不应归责于当事人;

5.签字注册会计师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由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质量内控和复核人员应当作为主管人员负责;

6.处罚幅度与案件事实、情节和当事人过错程度及行为危害后果不相匹配;

7.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听证前已注销,不应再处罚个人。

1.异常变化源于审计对象造假而非业务特点,且波动时点特殊,审计对象有舞弊动机;

2、3:与当事人接受询问时的回答不符;

4.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并非源自当事人所谓的“审计的固有限制”,而是源自当事人自身持续的不勤勉尽责;

5.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鉴证的首要责任;

6.当事人作为从业超过10年的注册会计师,对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明显舞弊迹象长期视而不见,非简单的“审计工作瑕疵”,而是持续的“不作为”和严重的“未勤勉尽责”,理应依法予以严惩;

7.证券中介机构在听证前注销不影响对个人的追责;

8.听证中提供的“电子版”审计工作底稿,因未出现在此前提交的审计工作底稿中,真实性无法证实。

仅被处罚注册会计师提出抗辩:

1.证监会“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描述未能区分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

2.对审计收费的认定有误;

3.口头执行了前后任会计师的沟通程序并形成底稿;

4.履行了五项风险评估程序,已经识别出重大错报风险并且采取了应对措施

5.未对分公司银行存款事实函证程序不能构成未勤勉尽责的依据;

6.审计底稿在报告出具10日后就上报福建证监局检查,尚未完成底稿整理程序;

7.福建金森提交申请材料后7天后就主动撤回申请文件,未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1.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时相应的审计程序未履行到位,未收集充分合理的审计证据,虚假记载属于审计责任;

2.认定审计收费金额应依据《审计业务约定书》而非单方说明;

3.审计工作底稿亦未按要求载明沟通情况记录,证据证明力不足;

4.五项审计程序中三项审计程序未执行到位;

5.会计师未对当期销户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审计底稿也未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

6.调查期间,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及两名签字会计师从未提出要补充审计底稿;

7.已充分考虑福建金森主动撤回申请材料的有关情形;

8.未能勤勉尽责的判断是结合审计对象行业状况等情况,查阅审计工作底稿,并对照有关业务规则,考虑审计固有的风险后综合考虑得出。

1.申请上市企业涉嫌财务造假,中银律所不知情,中银律所律师更未参与涉案造假活动;

2.中银律师事务所在涉案项目中已经勤勉尽责。

1.是否参与造假不是该责任构成要件;

2.与事实不符。

涉案评估属于对单项资产的评估,评估机构不需对该资产实际所有人、使用人的生产经营条件和能力进行调查、核实,该事实不构成未勤勉尽责情形。

1.已严格按准则要求执行舞弊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得出审计结论有所依据,且已将收入确认作为高风险领域处理;

4.部分函证回函虽然直接寄到键桥通讯,但当事人已采取有效措施对回函实施了控制;

6.适用审计准则认定勤勉尽责不恰当。

2.该2份合同均虚增了收入,2011年审计底稿未记录注册会计师曾针对未回函情况和函证回函盖章名称的异常情况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当事人上述解释也均未在审计底稿中予以记录,2012年审计底稿未记录调账的真实原因,且替代测试审计程序执行失效;

3.形式上的合法并不能排除在审计上可能被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甚至舞弊迹象,且审计底稿并无记录已采取适当的审计程序以识别错报风险;

4.审计底稿未记录;

5.与事实不符;

6.根据在案各项证据,参考准则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判断当事人未勤勉尽责并无不当。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于第(2)点理由,证监会认为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意见仅提到原则性规定,与证监会的认定并不矛盾,不影响证监会通过调查、听证、复核程序作出最终的行政判断。

对于第(3)、(4)点理由,证监会认为与事实不符。

对于第(5)点理由,证监会指出,大智慧案与本案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归责原则均不相同,对于本案的认定并不因两案陈述、申辩意见是否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而必然发生改变。

评估资料包括查询记录、询价结果、检查记录、行业资讯、分析资料、鉴定报告、专业报告及政府文件等形式。”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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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知公告本次所公布的信息根据各高校所报《见习基地建设情况一览表》汇总统计,仍未报送《一览表》的高校及提供的见习岗位(见习人数)未达10人的见习基地信息,此次暂未公布。 此外,见习基地近期工作要求,学校部已于7月2日在《转发团中央学校部关于见习基地工作报表说明及近期见习基地工作安排的通知》(网址:http://www.gdcylhttps://www.gdcyl.org/xxb/ShowArticle.asp?ArticleID=5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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