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向一家美容公司购买了4800元的祛斑疗程,谁知在实施“皮秒美容”项目后,她的脸颊起了水泡,还出现灼烧、刺痛、神经抽搐等症状,原先的黄褐斑未祛除又留下了明显的白斑。陈女士只得自行就医持续进行激光治疗并支出医药费。事后陈女士得知该美容公司无卫生许可证、无医疗机构资质,为其做“皮秒美容”的医生也没有医师资质。陈女士遂将美容公司和该公司四名股东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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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行”变“美版”?经营者被判退一赔三!
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的出现有利于闲置物品的盘活、再利用,但实践中,部分经营者以交易闲置物品为名开展经营行为,在商品出现问题后又以自用闲置物品交易为由拒绝承担经营者责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此,如消费者能够举证证明卖方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商品,则卖方应承担经营者责任。同时,因闲置物品的特殊性,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也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闲置物品的基本情况进行充分评估,还应与卖方提前沟通好能否退换货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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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梁换柱?警惕不当履约
李先生向某环保科技公司购买“某品牌进口纯铜活水管路系统”,双方就此签订《购销合同》。然而,该公司向李先生交付安装的铜管品牌非合同约定品牌。此外,李先生提交的检测报告显示该铜管流出的水质含铜量超标,该公司对此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情况与其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的行为无关。李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已付货款,并赔偿三倍金额。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交付安装的铜管品牌非合同约定品牌,且案涉铜管约占合同总价的三分之一,已构成根本违约,李先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该公司应将已付货款48万余元返还李先生,李先生也应配合该公司拆除并退还案涉管路系统。李先生主张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的三倍赔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消费者通常基于对大品牌的信任而购买商品,但与之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往往并非大品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应对品牌进行甄别,警惕不当履约的商家,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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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沟通方便不如实地看货踏实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门窗店作为经营者,应比消费者更清楚商品情况,也负有让消费者清楚了解商品情况的义务,故厦门某门窗店在履行告知义务上确实存有瑕疵,导致最终交付的防盗门在颜色、工艺上存在差异,不符合约定,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防盗门已经安装,若退货退款对双方而言都是扩大损失,结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合同履行情况,酌定该门窗店承担减少价款1000元的违约责任。
家装商品琳琅满目、包罗万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过程中,负有真实、全面告知消费者商品具体信息的义务,消费者亦应仔细核实,若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对双方而言都将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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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假一赔十”就当“假一赔十”
【基本案情】
章先生在某电商平台的一家化妆品网店购买了两瓶护肤品,商家在产品链接中承诺“假一赔十”。在收到并使用护肤品后,章先生面部出现过敏等不适症状。章先生发现两瓶护肤品外包装中载明的生产企业并不存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属于其他企业。章先生认为其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店家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价款。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护肤品生产包装中体现的生产企业并不真实存在,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属于其他主体,该网店出售的案涉商品属于假冒商品,章先生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退还货款3171元。此外,该网店在商品详情页面承诺“假一赔十”,该承诺系销售者为增强消费者购买信心、促成交易而作出的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故该网店还应向章先生支付十倍赔偿款31710元。
商家承诺“假一赔十”,在消费者购买后,“假一赔十”成为双方合同的内容,在发生纠纷、符合赔偿情形时,商家应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向消费者进行赔付。消费者应保存好购买凭证等证据,便于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及时维权。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信用、资质进行判断,也应与经营者就违约责任、退换货等事宜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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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户做错还拖延,退货退款且赔偿
2023年7月,周女士向某建材店定制家中阳台窗户,双方签订《销售确认单》,对工期、尺寸误差问题等做出约定。后周女士根据工作人员指示将承揽报酬分别支付给案外人某美容店和该建材店工作人员王某。9月,在安装窗户时周女士发现,因尺寸错误导致已安装的窗户最左侧距离墙壁有目测10厘米左右的空隙。为此,周女士多次与该建材店工作人员王某沟通要求修理重作,王某承诺若10月1日前无法做好则退款。直至10月15日,该建材店仍未完成重作安装。周女士要求该建材店拆除窗户并退还承揽报酬、赔偿损失遭到拒绝,遂将该建材店及其所在的某建材商场诉至法院。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女士向某建材店下单制作的窗户安装时发现尺寸误差,且误差已超过《销售确认单》约定的合理范围,经沟通后某建材店未能在承诺的期限内安装重作的窗户,周女士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周女士要求某建材店拆除做错的窗户并承担相应费用、退还承揽报酬1581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因双方未对违约金标准明确约定,对于周女士主张的违约金、房租损失等酌情支持5000元。此外,因周女士在交易时未使用商场盖章的统一的《定/销货单》,亦未经过商场的统一收银,商场并非合同相对方,故其要求商场对建材店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大型建材商场购买装修建材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下单时注意阅读合同条款,如有特殊要求要通过手写备注的方式明确约定,注意核对合同签字盖章的主体身份;二是不要随意向合同相对方以外的主体付款,对于要求扫码付款或向工作人员个人转账的要特别谨慎,避免发生纠纷时出现合同主体争议;三是注意大型商场中的消费提示,若消费者交易时未使用商场盖章的统一的《定/销货单》,未经商场统一收银,则无权要求商场承担责任。
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共受理消费争议7.5万件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7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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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某小吃店涉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河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竹坑路的某小吃店涉嫌经营河鲀活鱼,2023年7月11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海鲜池内有疑似河鲀活鱼,并在收银台发现4张点菜单有“清蒸河豚”“河豚煲”“河豚汤”等菜品的销售记录。2023年7月12日,我局委托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海鲜池内的上述31只疑似河鲀动物的物种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历思司鉴所[2023]环鉴字第60号),鉴定分析认为:案涉31只疑似“河豚”动物所属物种为脊索动物门(Chordata)硬骨鱼纲(Osteichthyes)鲀形目(Tetraodontiformes)鲀科(Tetraodontidae)东方鲀属(Takifugu)双斑东方鲀(Takifugubimaculatus)。经核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9日到水产批发市场购买10斤河鲀活鱼,进价共380元。当事人将上述河鲀饲养于店内海鲜池中,待客人点单后自行宰杀并制成菜品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4份使用河鲀制作的菜品,违法经营额232元。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整改并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对涉案河鲀活鱼进行销毁。
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河鲀活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情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2023年12月29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2元;2、罚款5000元。
【案例点评】
2016年9月5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第十条规定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河鲀活鱼属于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在日常生活中,河鲀中毒事件常有发生,部分群众为满足口腹之欲不顾食品安全风险食用无资质餐饮店经营的河鲀活鱼,部分商家为了盈利非法销售河鲀活鱼,风险极高,一旦涉及食物中毒影响巨大且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疑似“河豚”动物进行物种鉴定,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坚决整改到位。该案查处后,我局注重发挥行政处罚的警示作用,结合对辖区可合法经营河鲀的经营户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等行动,通过媒体平台宣传食用活体河鲀制品的风险,引导群众重视河鲀活鱼食用风险,选择到有资质的餐饮店消费,并将违法经营河鲀活鱼可能产生的食品安全风险、行政违法风险和刑事犯罪风险宣传到位,警示广大经营者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冒险经营河鲀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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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某旅游购物店红珊瑚退货维权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收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尽职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起消费争议中,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仅提供pos机支付途径,在完成交易后,在商品符合退货条件的前提下,仍要收取pos机的手续费,同时以二次鉴定为由收取鉴定费。该行为造成消费者直接的财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转嫁给消费者承担损失。争议发生后,可以协商或调解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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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某摄影公司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行为案
2023年7月6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合同监管执法专项行动中,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坂上社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单含有“定金、拍摄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款、转让及更改他用”等格式条款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询问了当事人,对其立案处理。
经查,当事人主营摄影服务,在经营活动中,作为要约成立,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含上述违规格式条款的合同单。截至案发,当事人与消费者共签订含有“定金、拍摄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款、转让及更改他用”等格式条款内容的《合同单》19份,涉案金额16684元,未发现违法所得。经营中当事人未建立营业账册。
近年来民营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亦呈现出泥沙俱下、良莠不齐的局面。部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损害了公平竞争秩序,长久来看不利于公平有序市场规范的形成。作为这一领域的典型案例,本案具有鲜明特征。
10
湖里某健身游泳馆无预警闭馆引发消费者群体性投诉案
【案情点评】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反映的问题多集中在场所变更退款难、条款设置不合理、转让预付卡收费问题、店主易人续用难,甚至商家跑路等。目前预付式消费纠纷主要集中在美容美发、健身等服务性行业,预付式消费虽然让消费者享受不同程度的优惠、便利,但这种先付款后消费的方式后期消费者便处于被动地位,一旦发生纠纷,消费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房东作为出租方应注意审核承租商家的真实信息,在发现承租商家出现严重拖欠租金、水电费等情况后可以对消费者进行适当提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主动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守法合规经营。
在日常生活中
如果自己的其他合法权益也受到了侵害
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来维权呢?
跟头条君一起往下看吧!
1、“12315”投诉平台
小程序:12315小程序
12315服务范围:
(一)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
(二)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
(四)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受理的举报。
2、中国法律服务网平台
网址:
小程序:中国法律服务网小程序
中国法律服务网提供法律事务咨询、法律服务指引、法律法规与案例查询等多种服务。
同时各省份也有自己的官方法律服务网站,可以提供更本地化的法律咨询服务。
中国法律服务网也有小程序版,功能虽不如网页版齐全,但是也有留言咨询、即时咨询等功能,且开辟了“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非常方便。
3、“12333”人社局热线
小程序:12333小程序
4、“12345”政府服务热线
“12345”是指各地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受理政务事项的投诉热线,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12345服务热线一般用于:
1、对行政职能职责、政策规定、办事流程和其他公共服务信息的咨询;
2、对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投诉以及意见和建议;
3、对行政职权范围内非紧急类管理、服务方面提出的求助;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财产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5、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事效率、行政效能方面的表扬。
5、“12338”妇女权益保护热线
6、“12305”快递投诉热线
7、“12381”工信部投诉热线
8、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
打开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在哪个省份就搜索“省份名+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即可进行网上立案,操作简单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