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40年在法治领域取得的最重大成就,是开辟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这条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前进方向。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目标,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努力开启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
关键词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改革开放法治道路新时代
□本期聚焦:新中国行政法治发展
司法判决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
周佑勇: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正当程序作为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已得到我国理论界的普遍认同。然而理论的发展并不意味着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可以直接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判案。面对法无明文规定时,法院在司法裁判中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正当性难题在所难免,且经常性地面临着审查程度的困境。但是,透过从“田永案”“张成银案”到新近“于艳茹案”等典型个案裁判的观察,可以看到近30年来,通过一次次司法判决的重大推动,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得以新的不断发展。不仅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正当性基础经由“程序法定”发展到“程序正义”的新表达,而且司法适用的程度也已从形式审查迈向实质审查,同时其适用方式也从单纯的“法官造法”步入案例指导制度,从而极大地推动了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的制度化发展。
关键词正当程序原则正当性基础司法审查程度案例指导制度
正当程序原则司法适用的正当性:回归规范立场
蒋红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经过20余年的发展,正当程序原则司法适用的判例已有较为丰富的积累。以界分作为规则的正当程序和作为原理的正当程序为前提,在司法适用中需探寻行为法意义之“实定法基础”和裁判法意义之“审查标准”的匹配。就正当程序原则与实定法规范的关系看,我国司法审判实践并存着“竞合模式”“推导模式”和“空缺模式”三种样态并发展出不同的解释路径;就审查标准看,已然出现“单一适用”和“选择适用”之间的选择困顿。解决正当程序原则司法适用的正当性难题,需要回归规范立场来弥合其作为论证理由和裁判依据之间的沟壑。这样的反思,可贯穿于自“田永案”滥觞至今我国正当程序原则的司法适用。
关键词正当程序原则司法适用法定程序规范依据
司法认定无效行政协议的标准
王敬波: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行政协议效力以及无效行政协议的认定涉及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公私法规则在关于合同效力的价值取向上存在对极冲突,因此,无论是同时还是单独适用行政诉讼法或者民事法律,均无法搭建逻辑周延的行政协议的效力框架。与此同时,公法和私法在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等方面仍然存在相互融通并具备提取效力认定的公因式提供可能性。以违法作为无效的起点,无效行政协议的标准介于单方行政行为无效标准和民事合同无效标准之间。以列举形式在行政主体资格、私方合同当事人资格、协议内容、协议程序方面建构无效行政协议的标准,是解决理论和实践难题的出路。
关键词行政协议效力模型无效标准
行政判决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刘权: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青年“龙马学者”
内容提要通过分析比例原则适用第一案后20年间的典型案例可以发现,比例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已从行政处罚扩张到多种行政行为领域。比例原则已成为法院评判行政行为实质合法性的重要准则。法院可以根据“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标准,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比例性审查。对于目的正当性和手段的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的规范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审查标准并不统一。在合比例性举证责任上,一些案件并没有完全遵循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合比例性审查强度上,似乎大多是宽松审查或低密度审查。对于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法官在个案中有着巨大的裁量空间,但大多数判决论证说理还较为简单。作为人权保障利剑的比例原则,势必在我国得到更加广泛地适用,合比例性分析方法与技术有待进一步提高,其未来适用应注意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平衡。
关键词比例原则行政判决审查标准举证责任审查强度
□学术专论
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社会化
肖新喜: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私法社会化整体主义
论无权代理人赔偿责任的双层结构
张家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4款系无权代理未被追认时行为人赔偿责任的规范基础。因规范技术上的原因,该两款规定在解释上引发明显分歧。从现行规定看,无权代理行为人的赔偿责任系分别基于信赖原理和缔约过失原理而构建,在解释该规范时,需顾及法律文义所反映的立法者价值判断及法律体系所呈现的价值秩序,并兼顾代理制度与法律行为规则间的亲缘关系。在相对人善意时,其可向行为人主张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亦可选择主张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但均不得超过行为人有代理权时其本可由被代理人获得的利益;在相对人明知或应知代理权欠缺时,行为人仅因过失而负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此时应结合《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确立的价值秩序,在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作妥当的损害分担。
关键词无权代理无过失责任信赖原理缔约过失
商主体资格形成机制的革新
季奎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商主体资格的形成机制是营商环境的核心内容,比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经济学方法论,无不凸显革新商主体资格形成机制的必要性。就法理而言,利他的“公共利益”与利己的“父爱主义”都无法证成以登记手段赋予商主体资格的正当性,“异化”的行政促成式登记需要重构。建议由国务院制定以商主体登记为核心内容的统一“商事登记条例”,作为新的“外源”规范,促使政府从行政干预者逐渐转向公共服务者:设立商主体可以自愿登记而形成对抗效力,而未经登记的出资人不能获得有限责任的保护;充分保障商主体的一般经营资格,作为商主体资格的自然延伸;废止因社会管理的目的而设置的商主体登记,划清市场干预与社会管理的界限。
关键词营商环境商主体资格设立登记行政干预公共服务
减税、减负与预算法变革
陈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减税是当前我国税制变迁的重要议题。然而,与不断推陈出新的减税措施形成对照的是纳税人获得感与减税目标期待之间仍然存在一定距离。其中缺乏从支出对税收征收的影响、税收征收相对于支出获得的适度性、税收征收后的使用绩效等收支统合的维度对纳税人负担进行全面考量,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减税减负的实践效果。需要通过对预算权力与税收调控权力的兼容协调、预算权力与预算权利的二元构造、预算权力自身的放权激励与责任约束的机制匹配,降低纳税人实际负担税收的水平,进一步优化税收规模的适度性,提升税收使用绩效,实现减税减负的法治化目标。
关键词减税减负预算权力税收调控权力纳税人预算权利
论我国数量刑法学的构建
储槐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群: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
内容提要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是我国刑法的创制,因此,在我国刑法中运用数学方法构建数量刑法学,对我国刑法学的现代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数量刑法学旨在借助数学方法量化罪刑关系,以促进司法实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概言之,数量刑法学通过研究并科学化刑法数量关系,经由罪刑量化解析,以期达致罪刑均衡之正义境界。数量刑法学具有提升司法效率、精确刑罚配置、科学刑罚结构等功能。随着近代学派预防刑思想对刑法的影响,刑罚个别化思想在各国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已被不同程度地接受,因此,很难找到某种绝对且各国通行的公式对刑罚配置进行数值化演算。但是,随着实证研究、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运用,以及数量刑法学的发展,罪刑均衡可以通过科学精确的配刑模型得以有效实现。
关键词数量刑法学定量因素罪刑均衡人工智能一体化思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内涵
孙长永: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
□立法与司法研究
“居住权”之定位与规则设计
鲁晓明: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内容提要我国学者从居住权创设之初衷出发,执念于居住权的人役性,混淆了居住权本体与外在条件。以之指导居住权立法,必然使其偏离现实,进而丧失正当性。居住权之意义不应在于为极端萎缩的狭窄主体提供权利支持,而在于适应建筑物多元利用趋势,改变单纯以土地为对象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格局,形成以土地物权为主、辅之以房屋物权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新格局。唯有走出人役执念,专注于房屋的用益性,居住权方具有现实价值。基于物权定位之居住权不应限于满足生活需要,应以可出租、转让和继承为原则,期限亦得自由约定。
关键词居住权人役性用益性
诈骗罪重构:交易信息操纵理论之提倡
王莹: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教授
关键词认识错误财产处分交易信息操纵信息错误风险分配
□案例研究
论缓和的结果归属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结果归属可以分为三种类型:通常的结果归属(客观归责)、严格的结果归属与缓和的结果归属。将他人自杀死亡的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引起行为,就是典型的缓和的结果归属。缓和的结果归属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结果归属的条件缓和,即尽管不符合通常的结果归属条件,但仍然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二是结果归属后的刑事责任追究比较缓和,即虽然将自杀死亡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引起行为,但并非令行为人承担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只是使行为人承担相对较轻犯罪的刑事责任或者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缓和的结果归属具有中国特色,在当下有其存在的原因与理由,不能以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为标准否定中国的缓和的结果归属现象。相反,一部分缓和的结果归属现象可以得到维持,与此同时,也要从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责任方面对缓和的结果归属现象进行适当限制,并禁止基于缓和的结果归属对行为人适用加重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