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中国有史以来最大的英汉英美法词典,有460多万字,5万余词条。词典全面介绍了英美法的基本制度和概念,填补了中国法律辞书的一大空白。
更为特别的是,这部词典并无政府支持,而是由民间历时十年编纂而成,前后有两百多位法律精英参与其中,其中包括多位东吴法学老学者。他们持薪火相传之心,不计报酬,忘我投入,在极为简陋的条件下合力完成这样一部巨作,令人感佩至深。
20余年过去了,《元照英美法词典》已成为中国法律界的重要工具书,而当时参与词典编纂的东吴法学老学者均已作古。今天,我们再度回望当时场景和参与其中的法学老学者,以资纪念。
一群几乎被人们遗忘的老人
余生也晚,最初了解东吴法学,大概是阅读2003年1月9日《南方周末》的头版报道《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时。那一年,《元照英美法词典》正式出版,十年一剑。这本词典引出一群老人,“一群几乎被人们遗忘的老人”。报道列述了东吴法学的辉煌成就,诸如“从1930年代到1990年代,国际法院一共有过6位中国籍法官,从顾维钧开始,一直到1997年的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法官李浩培,都是东吴法学院的教授或毕业生。”。但是,参与词典编纂的东吴老先生们,一方面专业、勤勉、无私付出,另一方面却一直被遗忘,生境残破,晚景凄凉。
除了记者笔触营造的鲜明对比,一个更深刻的细节是词典主编薛波对一位未参与词典编订的东吴老人的不解:“一位东吴老人把自己的专业知识,甚至遭受的苦难,全都忘得干干净净。”对此,薛波坦言:“她越平静,越不反省,我越觉得我们的可怜,是什么力量能使得一个人彻底转向,把过去生活的所有痕迹都抹掉,一点也不剩下?”是的,这到底是一种什么力量?
如果遗忘是时代创伤下的深度休眠,一种克服外在力量的自我保护,一种合乎情理的病理表现,那么参与编订词典的东吴老人选择在如此简陋的条件下继续前行,又是基于何种力量?他们如何劝慰自己壮年的蹉跎,又如何与带来荣辱的法学专业和解?坦白讲,我不知道。
东吴法学的高光与余晖
诚然,东吴大学法学院(1915-1952)取得了辉煌成就。它是中国在教授中国法之外惟一系统地讲授英美法的学院,它是亚洲第一所比较法学院,培育比较法学及国际法人才贡献至钜,号称“北朝阳、南东吴”。但是,法学作为一种近代舶来品,知识的工具性往往盖过内在价值,所谓辉煌亦需要时代舞台。这里仅撷取东吴法学的几帧画面,以见近代法律人知识命运的时代牵绊。
东吴大学文理学院创设于苏州,法科独处于上海,又偏重英美法。这脱离不了19世纪中叶起,中外不平等条约所设定的“领事裁判权”,而英美法一度成为适用于在华外国人或者中外人士纠纷的法律。如倪征日奥(yù,左日+右奥结构,下同)所言,“昔年在上海开设的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英美法,所授课程和美国各大学法学院大致相同。当时东吴法学院的毕业生多在上海等地做律师,办理‘华洋案件’。”
东吴法学的高光时刻是东京审判时(1946-1948),盟国组建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采用英美法程序,法庭上中方人员泰半出身东吴大学法学院。根据沈关生的研究,人员包括:梅汝璈(法官)、向哲濬(检察官)、倪征日奥(首席法律顾问)、桂裕、鄂森(检察官顾问)、裘劭恒(检察官秘书)、高文彬(翻译、检察官秘书)、方福枢、杨寿林(法官秘书)、刘继盛、郑鲁达(翻译)。最终,28名甲级战犯被绳之以法。
东吴法学的余晖大概便是编订《元照英美法词典》,其筹划于1993年,完成于2003年。这并不偶然,中国正再一次融入世界。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一路南下,发表又一次思想解放的宣言;1993年底,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
《元照英美法词典》编订的十年,也与中国加入WTO谈判大致重合(1995-2001)。正如西德尔(GeorgeJ.Siedel)在词典序言所写,“因为法律基础对于商业制度的发展和一个稳定的经济发展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上述的益处将会巩固中美之间的商业关系。两个伟大的国家间的关系在全球经济中将愈来愈重要。”
同样是大时代的产物,作为“中美元首法治计划”(PresidentialRuleoflawInitiative)项目之一,“美国法律文库”于1998年启动,计划翻译百余种图书,全面介绍美国高水平的法学著作和教材,项目由美国新闻署策划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组织翻译出版。
可见,东吴法律人的职业与事功,都席卷入时代洪流,而近代中国的法律人又未尝不是陷入一种时代宿命。无论是治外法权、国际审判还是入世谈判,法律从不是价值序列的基底,而只是工具箱中的备选方案。倪征日奥曾坦言,如今又“时移世易,今日中国已屹立于世界,英美法之为用与旧日大异其趣。尤自1979年以来,中国参与的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合作与交涉共存”。一转身,英美法又化为“知己知彼”的利器。
当下,世界骤变,距离词典出版又刚好二十年。
近代以降,法律知识的工具性,似乎注定了法律人也成了工具人。潮起潮落,身如不系之舟,又何必于暮年,汲汲于平生功业?蜗居于上海或北京的晦暗陋室,岂有人来问,又与谁人说?
使法律成为偶像,而非具文
这里言及时代,并非刻意掩盖小人物的光辉,或将苦难一股脑地归咎于看不见的大势,而是试图窥见那种力量:在东吴法律人与时代大潮的微妙关系之下,所学与所为之间的复杂性。
近代法学家吴经熊1917年入读东吴法科,后赴美欧留学,1924年夏回国担任东吴大学法学院首任中方院长。在回忆录《超越东西方》中,他向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谈及在东吴教书的喜悦之情,“没有什么是比理智创造更为愉快的了!有时我出神到这样的地步,以致忘记了我活在这个不幸世界的最不幸的地方。”1929年,吴经熊出任上海特别市法院院长,审判了著名的“卢雷特(Roulette)案”,强调“使法律成为偶像”,而非具文。“不管它是糟糕的法还是良好的法,它都是法,只要它还在法典里,它就是不可践踏的。人无论贵贱尊卑,都得一视同仁地服从它,法官必须不徇私,不枉法。”
回溯,《元照英美法词典》总审订潘汉典教授分别于1944、1948年取得东吴法科的本科、硕士学位,并于1980年代出任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首任所长,为比较法学开枝散叶。他在词典“缘起”中写到,“谨向饱经风霜,傲骨依然,不废所学,报效邦国令人怆然有感,肃然起敬的东吴大学法学院(1915-1952)的及其他20世纪前半叶播布平等、正义的各位尊宿和贤良表示深深的谢意!”
东吴学生潘汉典的“不废所学”,也许就是先师吴经熊的“使法律成为偶像”,这不仅要超越中西殊途,更须超越时代剧变。如此一来,训练并不限于知识,也容纳了时代的苦难,老师吴经熊那个“不幸世界的最不幸的地方”并不疏远于学生潘汉典、郭念祖的际遇。所谓嗜欲浅者天机深,不平顺的人生,也许渐渐纾解了中国式读书人对外在事功的执念。如果终将和光同尘,何不与时卷舒,一步步接近法律偶像的亘恒久,获得一份超越时空的内心确信?
关于东吴法学及其诸先进,关于近代中国法律及其嬗变,关于历史之赓续与变造,何曾不是寻常见、几度闻,只是在落花飘雪的时节又逢君。宇文所安将回忆看做引诱,也许并不恰当,只是“通过回忆,我们向死去的人偿还我们的债务,这是现在的时代对于过去时代的报偿。”虽然,追忆是另一种方式的遗忘。但愿,在时代的车辙下,我们也可以不负知识的教养。
(本文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薛波主编,潘汉典总审订:《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吴经熊著,周伟驰译:《超越东西方》,社科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陈忠诚著:《东吴岁月译林杂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艾莉森·W·康纳著,王健译:《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沈关生著:《为祖国争光的“东吴”法律人》,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5月13日第6版。
宇文所安著,郑学勤译:《追忆:中国古典文学中的往事再现》,北京三联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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