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条例》”)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第645A章)(“《规则》”)于2022年10月26日香港立法会通过后,《条例》和《规则》即将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标志着中国内地与香港司法管辖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变革时刻。
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安排”)奠定的基础上,《条例》订明了相互强制执行判决的主要指导原则,而《规则》则提供了详细的程序路线图,包括登记申请及执行已登记判决等内容。这一立法发展为香港与中国内地之间的判决认可引入了更全面的框架,通过减少香港或内地法院重新审理诉讼争议的需要,增强了跨境争议解决的效率。
要点回顾——2019年安排与现行制度对比
2019年安排的其他亮点包括认可由更广泛的法院和审裁处(包括内地的初级法院及香港的竞争事务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及小额钱债审裁处)作出的判决,以及扩大所涵盖的案件范围和判决类型:
2019年安排还划定了拒绝认可判决的具体理由,澄清了在不同背景和情况下拒绝认可判决的因素。
《条例》及在香港登记内地判决的机制
该《条例》确立了以下机制:(a)在香港登记内地民商事判决;以及(b)取得香港民商事判决发出经核证文本和必要证明书,以便在内地进行认可及强制执行该等香港判决,以反映2019年安排的内容。[2]在2024年1月29日或之后作出的合资格内地判决,可根据《条例》在港登记。[3]
《条例》和《规则》就在港登记内地判决的机制提供了简易流程,具体内容如下:
便利在内地认可和强制执行香港民商事判决
根据2019年安排的第7(1)条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该香港的判决应当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发布有关认可和执行的司法解释,[16]《条例》已经订明机制,容许香港民商事判决的判定债权人申请香港判决的经核证文本,以便根据2019年安排执行判决。[17]
为跨境争议的法律合作开拓新领域
《条例》及《规则》的制定,为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执行奠定了更为全面和有结构的框架。《条例》及《规则》对处理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跨境争端将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司法管辖的选择及执行策略方面。
在新机制下,当事人的协议中缺乏排他性司法管辖权条款的因素,将不再成为内地与香港之间认可判决的障碍,有效减少在两地针对同一诉讼因由和同一当事人的争议重新诉讼的需要,减低当事人在跨境执行过程中的成本,并提高判决认可结果的确定性及可预测性。
《条例》在管辖要求方面具灵活性,涵盖了更广泛的判决,包括非金钱判决和具有补偿性质的特定刑事判决,反映了对现今商业纠纷多面性的充分理解。考虑到现今商业交易的动态性,《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以提供全面的法律解决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是首个与内地作出如此广泛的相互执行判决安排的司法管辖区。这强化了香港作为知识产权贸易的主要区域枢纽,以及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领先中心的地位,与香港在国家“十四五”规划中的角色一致。
在内地与香港之间判决的跨境认可及执行不断演变的格局中,要在这个变革时代管控争议,法律执业者必须对《条例》及《规则》有深刻全面的了解,这对就诉讼初期的策略制定到执行合格的判决,以及在整个跨境争议中克服其固有的复杂性,提供有效的建议和服务至关重要。
简而言之,《条例》彻底改变了大中华地区的争议解决版图,使香港和内地在区域性争议解决中心中独树一帜。现行的《条例》在双方关系破裂和需要有组织地解决冲突时提供了明确性和确定性。通过提供快速、透明和有效的措施,可确保当事人的安排尽早得到认可和执行,在司法程序介入后,且在解决争议的最后一环——收回判决金额——的流程当中,为当事人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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