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stephanie、robert……虽然写在身份证上的是中文名字,但出于各种原因,不少公司的员工都为自己取了一个英文名。久而久之,在办理业务时,他们也习惯于在文件末尾签上这些“洋名”。然而,本市一家私企近日下发一纸“整改令”废除这一做法,所有文件上不得出现外语名字。在公司管理者面前,时尚的“洋签名”遭遇了尴尬。
张小姐是本市一家外贸公司的职员,出于业务上的便利,她另起了一个英文名叫“jane”。对外办理业务时,张小姐使用“jane”来签署各种文件;对内联络感情时,她与同事互以英文名相称,已成习惯。
记者调查中发现,在本市不少企业、公司内,使用自起“洋名”已成习惯。
在浦东工作的一位江小姐也表示,在公司内部,员工使用英文名完全是职员的自由行为,管理者一般不予干预,但一旦涉及到签合同、对外交流等正式场合时,自起“洋名”就不能随意使用。“毕竟自己取的英文名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出了什么事,说也说不清。”
“如果自己取的英文签名能证明是特定的人所为,那在法律效力上,这一签名也能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对于自起“洋名”是否能随意使用的问题,法律专家如此认为。
本市中茂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盛雷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法律规定,自取的英文名不得出现在行政文件以及法律文书的签名处,但在一些日常使用的书面文件上,却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若用于私人生活方面,使用自取“洋名”当然没有问题,但如果用在工作方面,自取的“洋名”则必须能够证明是当事人亲自所为,否则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不过,对于公司内部出台规定拒绝自取“洋签名”的做法,盛雷鸣认为此举于法无悖。更何况,从方便他人审核的角度来说,这一做法有益而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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