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共同过失致人损害含义,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构成

共同过失指对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有认识上的共同性,但均有回避损害的自信。早期的主观说以必要的共谋为要件,不认可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构成共同侵权。但目前持主观说的学者一般认为共同侵权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但共同过失之共同,是否以一定程度的意思联络为必要?

即是否须有对损害认识之交流,或者只须客观上应有共同的认识,实务中则有持后说的,如“相约在高速路上赛车案”中,肇事司机虽与相约赛车的共同侵权人就在高速路上赛车有相约之意思联络,但对损害之认识及彼此有无回避之自信并无信息交流,仅在主观上应有共同认识。此种情形,实务上仍认定其属于共同过失。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亦构成共同侵权。

二、交通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构成

其构成要件是:第一,须各行为人的行为均为积极的加害行为,即直接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等权利客体的行为。

第二,须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直接结合。例如,两车相撞致行人伤亡。直接结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加害行为具有时空同一性;加害行为相互结合而为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

原因是:

第一,各行为人的行为均为作为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原因力。

第二,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间接结合。间接结合的判断标准:数行为作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具有同时性,通常是相互继起,各自独立,但互为中介;数行为分别构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第三,各行为人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且各行为人主观上非属故意侵权或者故意犯罪。第四,损害结果同一。由于多因一果致人损害并非数人共同积极加害,故其责任承担与共同侵权不同,即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大小或者数行为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THE END
1.试述三种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四,共同故意侵权比共同过失侵权的社会危害更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更深,既然共同过失侵权不知谁为加害人,可以作为共同危险行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数人共同故意或单独故意侵权而不知谁为加害人时,更应作共同危险行为而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共同危险行为是否应负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3/09/id/84258.shtml
2.如何认定侵权人的共同过错导读:共同侵权过错责任的判定依据参与者的故意或认知一致性,如皆有共同故意或认知,应连带赔偿。若为过失,需评估各被告行为的客观关联性以确定责任份额,非单一责任承担。 如何认定侵权人的共同过错 一、如何认定侵权人的共同过错 对于共同侵权过错责任的判断标准及方法可参照以下方式进行明确: https://www.64365.com/zs/3191167.aspx
3.论共同过失侵权的法律适用本文的关键是解决共同过失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在此之前,需解决共同过失在理论上的难题:共同过失是否存在,以及共同过失如何界定.这三个问题息息相关.带着这三个问题笔者走近司法判例,并对裁判结果进行整理,归纳.从实践中的"活法"中相信共同过失"确有其人",并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进行了区分.二者最大的不https://www.zhangqiaokeyan.com/academic-degree-domestic_mphd_thesis/0203111640371.html
4.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过失侵权的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为:构成要件不同;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不同;在举证责任https://www.lawtime.cn/ask/wenda_187071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