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通过12368投诉举报法官。可以向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提供全市法院方位指引、管辖规定、立案条件、诉费标准、诉讼文书书写格式等程序性、事务性诉讼信息咨询,经过核实身份信息或案件查询密码后,为来电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供相应案件的流程信息,接听、记录来电人反映的案件投诉信息和纪检监察举报信息并转交责任部门、单位处理,收集社会对全市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法律依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六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靠群众,监察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监察室。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监察室或者专职监察员。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下主管全国法院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基层人民法院专职监察员在本院院长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领导为主。
二、举报不受理有哪些解决办法
1、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可以向受理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的法制、纪检部门进行反映;
2、也可以向检察监督部门反映,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3、也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劳务欠款纠纷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举报投诉范围包括:
(一)用人单位未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未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未交付劳动合同文本、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
(四)用人单位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未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未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未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未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八)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未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九)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一)实习、见习单位未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十二)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