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纠纷打什么电话投诉

找法网提醒您,因对政府的宅基地纠纷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

2.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3.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

4.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

5.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6.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

7.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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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湖县开通农村宅基地政策咨询热线为增强农民群众对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的了解,深入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切实提高农村宅基地改革实效,希望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如有相关问题可向各镇(街道)进行咨询。 咨询渠道地点、电话 黎城街道 咨询地点:金湖县园林南路286号 http://www.jinhu.gov.cn/col/1185_833426/art/16908192/1691376598444ghOSJxA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