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退赃退赔程序不能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怎么办?保全与执行

受害人可以向罪犯之外的其他其他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

延伸阅读

阅读提示:根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退赃退赔案件,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是,若退赃、退赔程序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损失,被害人是否有其他救济途径呢?本文将结合数个典型案例展开讨论。

裁判要旨

案情简介

1.一审原告周某受光银珠海分的理财部经理兰某蒙蔽,购买了中汇盈信公司某理财产品。

2.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兰某、中汇盈信公司等构成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向周某发还退缴赃款。

3.由于未能弥补全部损失,周某起诉光银珠海分,主张其疏于内部管理,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4.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周某诉请的损失已在效刑事判决中得到处理,应当通过刑事判决的执和追赃程序解决,最终裁定驳回周某起诉。周某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5.广东高院作出(2020)粤民再77号裁定书,认定周某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民法院可直接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在刑事案件已判决退赔的情况下,周某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要求光大银珠海分行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是否具有民事可诉性。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刑事退赃、退赔程序不能弥补受害人损失,受害人可以向罪犯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这符合《九民纪要》第一百二十八条关于“刑民分离”的审理思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且有大量类似判决予以支持。

2.受害人不得就退赃、退赔未弥补的损失,对刑事判决中的罪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罪犯退赃退赔已经过生效的刑事判决处理,受害人又针对罪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属于针对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的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驳回。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周晓南、中国光银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再77号】

1.刑事退赃、退赔程序不能弥补受害人损失,受害人向罪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案例1:《兰利、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再26号】

法院认为,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中信银行的起诉是否应当受理。兰利透支中信银行信用卡的行为已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中信银行对于兰利的信用卡欠款,应当通过刑事追缴或退赔途径处理,中信银行在另案刑事判决生效后又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兰利偿还信用卡欠款,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综上,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有误,本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中信银行的起诉。

案例2:《王庆红韩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冀民申285号】

法院认为,王庆红向白伟、韩菲二人出借款项的行为,已经(2015)复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及(2017)冀04刑终175号刑事判决审理,并认定白伟、韩菲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二人相应刑罚,白伟、韩菲犯罪所得责令退赔。因此,原审法院驳回王庆红的起诉,并无不当。

2.受害人通过刑事判决追缴或者退赔的数额不明确、不具体。在通过刑事追赃、退赔不能弥补受害人全部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受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并无不当。

案例3:《温颜擎、邢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094号】

3.刑事退赃、退赔程序不能弥补受害人损失,受害人可以向罪犯之外的其他共同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4:浙江凯喜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舜禧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终6614号】

法院认为,孙志远等人的犯罪行为是造成凯喜雅公司货款损失的根本原因。而舜禧公司作为孙志远等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平台,在案涉资金流转过程中,高达数千万元资金被孙志远等人非法截留使用;正大公司作为舜禧公司的销售代理与凯喜雅公司签订案涉《购销合同》,并从中收取手续费,舜禧公司与正大公司的上述行为均在客观上促成了孙志远等人骗取凯喜雅公司货款的犯罪行为,对凯喜雅公司的货款被骗存在一定过错,但凯喜雅公司在未收到正本火车或集装箱运输大票等合同约定的付款材料的情况下即支付全额货款,未尽基本的审查和注意义务,致使货款被孙志远等人骗取,自身履行合同存在严重瑕疵和重大过错,据此,根据案涉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以及各方行为与凯喜雅公司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程度,本院酌情确定舜禧公司、正大公司应对凯喜雅公司的案涉10605168元货款经刑事追赃程序追索不成的损失部分各在5%,即530258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凯喜雅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案例5:镇江润航化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航电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申1581号】

尽管胡垒的犯罪为进刑事诉讼,法院也就胡垒诈骗犯罪作出了效刑事判决,并通过追赃和退赔的式,将部分诈骗款项退还给了犯罪为被害单位锦源公司,锦源公司原审中也明示将该部分款项予以扣除,但原审继续审理本案民事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6:《董付红与新活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民终2540号】

法院认为,董付红在本案要求退还其投资款及利息的主体并集资诈骗,系新活公司,本案事实虽与张某某集资诈骗的违法犯罪为有关联,但(2018)鲁0126刑初89号刑事判决并未认定新活公司参与了张某某的违法犯罪为,故董付红向新活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并不当。

4.共同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得到全部救济的,民事案件的共同责任人有权向罪犯追偿,赃款应退还给该共同责任人。

案例7.《中国中轻国际控股公司、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914号】

最高法院认为,在民刑交叉案件中,由于救济的法益不同、责任形式不同,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对于刑事被害人或者民事权利人的救济方式并不相同。在刑事判决明确进行追赃,民事判决判决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应对追赃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进行协调。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追赃款应从民事责任人赔偿范围内进行扣减。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应结合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确定民事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和赃款的退还对象,避免民事权利人(刑事被害人)双重受偿。在民事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得到全部救济的情形下,因罪犯是民事责任的最终责任人,民事案件的责任人承担完民事责任后有权向罪犯追偿,因此,赃款应退还给民事责任人。本案中,中轻公司已全部履行本案项下全部给付义务,故案涉追赃款应给付中轻公司。一二审法院未明确该事项虽存在不当,但该不当不影响本案实体审理结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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