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司法部在其官方网站上通报了浙江、福建、广东、重庆、辽宁、宁夏等6省司法行政部门对10名律师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及7项违法事由:
一、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律师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徐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3日抚顺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宣判后,徐杰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5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台州市司法局的报告,浙江省司法厅于2018年2月5日对张立军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案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张立军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0万元;张立军不服提起上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判决,判定张立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80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2017年4月7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苏东波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判决后苏东波未提出上诉。
二、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
三、违规会见其他工作人员、行贿
2017年2月27日,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雪刚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的姐姐李某乙委托担任李某甲涉嫌诈骗一案公安侦查阶段辩护人,双方约定律师费3500元,交通、调查、复印等费用1500元。
郑雪刚接受委托后,分别于2月27日、3月8日、3月22日和3月31日共四次到江山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甲。
3月至4月6日期间,杨利用职务便利,将在工作中获悉的有关李某甲诈骗案同案犯王某的个人基本情况、主要案情以及羁押场所等泄露给李某甲。
4月20日,李某乙邮寄一份《撤销委托协议通知》,与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解除了委托关系。
11月8日,江山市人民法院(2017)浙×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杨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法》第49条规定,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2018年2月5日,浙江省金华市司法局对陈斌律师涉嫌违规会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17年4月1日,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接受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某哥哥的委托,指派陈斌律师担任李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2017年4月13日,陈斌律师在去永康市检察院递交辩护词时将该信件遗落在检察院大厅。
五、履行管理职责不力
2018年1月9日,浙江省金华市司法局对龚辉祖律师对律所违法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的案件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原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系龚辉祖于2010年12月经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个人律师事务所。
原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多年以来,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律师执业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存在违反规定未及时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案卷管理混乱遗漏缺失情况严重,未按规定将收取的法律服务费全部如实入账,未按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不依法为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等多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巨大。
浙江省司法厅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吊销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执业证书,没收其违法所得421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违反收费规定
2016年6月2日,投诉人何某找到了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扬权所),请求扬权所指派当事人文开齐作为其劳动争议案件代理律师。
同日,何某向当事人文开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私人账号转入人民币4900元,并当场支付人民币100元现金给当事人文开齐助理,共计人民币5000元。
6月20日,扬权所与何某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协议约定:前期收取差旅费5000元,委托期限至本案一审终结。
10月8日,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就当事人文开齐代理的何某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仲裁裁决书》(深宝劳人仲〔2016〕××号)。
11月9日,何某到深圳司法局对当事人文开齐进行投诉。
11月24日,扬权所将当事人文开齐收取的5000元代理费入账并出具了5000元发票。
2013年1月26日,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同解某甲签订民事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律师事务所指派谢小琳、××律师为解某甲因与解某乙遗产继承纠纷一案在一、二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合同约定律师服务费18万元、差旅费4万元,实际接受委托进行代理的律师是谢小琳、××律师。
2015年7月20日,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谢小琳律师向解某甲收取申请再审、抗诉活动费人民币陆万元,收取该费用未另行签订合同,也未出具发票,该费于2017年7月7日谢小琳律师全部退还给解某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