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总则1.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2.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四、法律顾问工作的程序和原则1.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1)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性质、隶属关系、职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2)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3)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人员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2.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办理经济法律事务为主、指导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3.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若发现聘方违法经营,要坚决指出,切不可姑息迁就。4.顾问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政法人员守则,不吃请、不受贿、不循私枉法,坚定不移的维护法制。
五、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建立请示汇报制度。聘方日常法律事务由顾问律师负责处理;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问题,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必须向所领导汇报,必要时经全所集体讨论决定;对于聘方的特殊要求,所领导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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