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山东省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约为3000-40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约为2000-3
山东省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约为3000-40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约为2000-30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约为2000-30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约为1000-2000元。
此外,还有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如仓房、室外水泥地坪、沼气池、厕所等,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二、林木补偿
根据林木的种类和树龄,补偿标准有所不同。例如,杨、柳、榆、槐树林木根据树龄,平均每亩补偿从5000-6000元到80000元不等。对于果树,如苹果树、梨树、桃树等,根据培育期、初果期、盛果期等不同阶段,每株的补偿也有所不同。
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等附着物的补偿
这些附着物将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具体标准会根据设施的类型和规模来确定。
四、青苗补偿费
对于耕地上的青苗,通常按每亩一定的金额给予补偿。例如,在某些地区,耕地青苗补偿费为每亩1300元。对于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将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将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总的来说,山东省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详细的体系,旨在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如下:
1、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2、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1)青苗补偿费标准: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2)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
(4)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3、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4、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5、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6、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