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会提出:“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全会精神,中央、省、市先后印发了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有关文件,但在推进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公职律师的概念及职责
(一)公职律师的概念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公职律师是指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上述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二)公职律师的职责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6〕33号),公职律师的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二是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其中,第一个方面的职责(法律顾问)又包括以下九项:1.为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活动、重大项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2.参与法治宣传教育;3.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4.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5.为涉及社会管理与稳定的重大事项、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6.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7.依法代表党政机关有关民事法律事务;8.参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问题调研,向党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9.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由此可见,党政机关的公职律师,主要扮演本部门法律顾问的角色,与外聘法律顾问不同的是,公职律师是免费的。
二、我市公职律师的现状分析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2017年11月,我市出台了《中共毕节市委办公室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毕委办字〔2017〕108号)。但是,由于缺少激励机制等各种原因,我市部分公职律师毅然选择辞去公职,转为社会律师,导致政府内部部分法律人才流失。据了解,有些公职律师,即使从事公务员十余载,且年龄近不惑之年,依然义无反顾地选择离开公务员队伍。我认为,这无疑是政府及部门的损失,不利于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一)未得到足够重视,作用发挥不理想
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建立公职律师队伍,有助于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相对其他地方而言,我市的公职律师工作才刚刚起步,很多人(包括部分领导)并不清楚公职律师是干什么的,未引起政府及部门的足够重视,很多公职律师未得到提拔或重用。一些领导在工作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并不主动征求公职律师的意见,导致其作用发挥不理想。
(二)无专门管理机构,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
根据市律协提供的数据,目前全市执业律师为548名,其中:公职律师为146名,约占26%。公职律师由各单位按普通公务员进行管理,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进行执业管理(如:公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业务上缺少必要的指导。公职律师除了按年度参加考核及培训以外,缺少对外交流和学习的机会。而且,公职律师分布不均衡,有的部门人才济济,有的部门空无一人。据了解,我市公职律师主要集中在政府法制办、司法局、税务局、工商局等部门,其他部门则人数较少,有的部门甚至一个也没有。加之公职律师的服务范围一般局限于本部门,无法对市内其他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导致政府内部法律人才资源未得到统一调配和充分利用。
(三)缺少物质激励机制,工作积极性不高
相对于纪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的办案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除了公务员工资以外,并没有其他任何津补贴。根据《毕节市市级党政机关非外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经费保障制度(试行)》第七条,“市级财政按照《毕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司法部门的公用经费定额保障标准2.5万元/人/年,为党政机关非外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安排专项经费预算”。但事实上,无论充当法律顾问,还是办理诉讼案件,均是纯免费的。作为公务员的公职律师,无非是多办了一个《律师工作证》而已。公职律师代理诉讼案件时,即使胜诉也无分文,社会律师则输了官司照样拿钱,公职律师的积极性可想而知。
(四)诉讼经验欠缺,实战能力不足
三、推动公职律师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意识
(二)设立专门管理机构
相对于社会律师而言,公职律师比较熟悉本部门、本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这也是公职律师的优势之一。建议参照外地城市的经验,以市或者县(区)为单位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如条件不成熟的,也可以先在司法局或者政府法制办加挂“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牌子,并明确一个内设机构具体负责有关工作。同样,市律协内部增设公职律师委员会,负责加强对公职律师的业务指导。
设立公职律师专门管理机构,可以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对全市公职律师进行统一调用,结合其岗位职责、业务特长,选择公职律师具体负责某一案件或事务的承办,实现优势互补,确保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则负有支持和配合的义务。
(三)适当提高待遇
为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应安排法学专业的同志到法制机构从事有关工作,鼓励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同志积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适当提高公职律师的待遇。
一要提高政治待遇,优先提拔具有一定领导能力的公职律师担任部门内设法制机构的负责人,甚至担任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分管领导。二要提高经济待遇,建议公职律师的工资适当高于普通公务员,可参照法官、检察官、纪检监察员等公职人员的办案津贴和补贴标准,由市司法局、市财政局代市政府制定公职律师兼任法律顾问、办理案件等方面的津贴和补贴标准。通过提高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切实增强公职律师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法律人才留得住,且发挥其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