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中共庄河市委办公厅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建立本办法:
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人员要求
担任我局法律顾问的律师要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其本人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我局公职律师应具备条件:一是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是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职责
(一)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我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4.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
6.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培训;
7.我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我局公职律师的职责:
1.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工作;
2.参与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
4.承办行政复议、诉讼、国家赔偿和需要听证的案件;
5.接受委托代理本单位的诉讼活动;
6.接受领导指派,调查、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7.接受领导指派,对本单位以平等主体对外签订的合同,提出意见、建议;
8.其它可以由公职律师承办的工作。
三、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承担义务
(一)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二)我局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接受庄河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不得在社会上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兼职,不得从事有偿的法律服务;
四、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所需经费保障
将聘请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所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