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2日,河北30岁的小邸通过婚介所认识了一女孩。
两人见面相谈甚欢,共进晚餐,一同到河边玩。在车上两人发生关系。
事后女孩反悔,要求小邸支付高额补偿,双方未达成协议。
婚介所老板报警,小邸以强奸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
2023年10月,经过持续申诉,中院再审改判小邸无罪。
小邸通过律师向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024年3月29日中院赔偿决定,478831.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公开道歉恢复小邸名誉,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报道与我无关。
1.相亲发生关系何以被控强奸?
从报道来看,小邸对小孩并未强迫发生关系。
构成强奸罪的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没有违背妇女意志的不构成强奸。
两人一见面,相谈甚欢,说明两人互有好感,有情缘。女孩跟小邸共进晚餐,又到河边游玩,说明女孩心中有意。
在车上发生关系,这是重要环节。
女孩别不乐意,我不是向着小邸说话。恕我直言,如果女孩态度坚决加以拒绝,小邸难以对其发生关系。
最低程度是半推半就,才能完成性关系。
2.从提出高额补偿,到报警称强奸。
从报道上看,发生关系是两人你情我愿的,没说女孩多大岁数?既然通过婚介所想必是成年人。
成年人对自己已与他人发生关系的行为应当负责。
事后突然反悔了,在什么情况下出于什么动机反悔?
是对与小邸处对象反悔,还是发生关系反悔?
婚前是否发生关系,自己做主。
既然发生关系了,反悔干啥?
反悔就提出高额补偿?
两人未达成协议,就报警称被强奸。
这是女人的杀手锏,这一招真是厉害。
未达到高额补偿要求就说你“强奸”,如果高额补偿目的达到了,就不称强奸不报警,这是什么逻辑呢?
真相大白之后,别人对女孩怎么看?有人可能会说,这哪是相亲啊,明明是设圈套,“钓鱼”呀?
3.小邸持续申诉,中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决定再审改判小邸无罪。
从有罪到无罪,法院判有罪的前提是警方侦查的证据是有罪,检方审查的是有罪,并且以有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的。
凡是公诉案件,法院并不是抛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直接给某人定罪判刑的。
小邸虽然蒙受了委屈,祸从天降无缘无故坐了3年牢。
毕竟还是平反了,恢复了名誉,从这点来看还算幸运的。
人身自由赔偿,律师提出的赔偿金额与法院决定赔偿的金额一致。
只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提出赔偿100万元,法院决定赔偿10万元,仅占1/10。
赔偿多少钱,只能证明原先判错了。
恢复名誉,要求中院公开道歉,中院也同意。
至于在别人的心目中如何恢复名誉?已经洗清了罪名,使用单位再不要以“强奸犯”,来对待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