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两起案件尘埃落定的背后,是法院、学界、产业界就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定性问题的理性争鸣。目前比较统一的分析思路是:要先理解电影类作品的构成要件,进而在此基础上判断涉案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其中的思考要点在于对电影类作品独创性要求的理解,以及对电影类作品定义中“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理解。本文整理了围绕上述争议话题的不同观点,通过观点交锋,以助读者深入了解两案的裁判意义。
对电影类作品独创性要求的理解
李明德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对于构成作品所需要的独创性,在许多情况下并不是“有”和“无”,而是程度“高”与“低”的问题,这种对智力创造程度的要求反映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结构和逻辑关系中,比如对“口述作品”较高的独创性要求。赛事现场直播的特征决定了其画面独创性有限。对于体育赛事现场直播而言,观众不仅希望看到真实、客观的比赛过程,而且在特定时刻对于看到何种角度拍摄的画面通常有较为稳定的预期。对于直播者而言,在哪个位置安排或放置面向何处的摄像机,存在一定的技术规范;在哪一时刻应当采用哪个机位拍摄的画面,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如果有多名达到一定水准的导播面对相同的、从不同角度拍摄的比赛画面进行实时选择,差距并不会过于显著。
需要指出的是,当比赛停顿或中断时,与在比赛连续进行的过程中观众对于欣赏比赛全貌和精彩场景存有稳定预期不同,较少出现观众不可错过的场景,不存在多数观众欣赏的统一预期,导播做出选择与判断的余地就会大大增加,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连续画面是可能达到作品的要求的。
李扬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对于作品独创性的判断,只能定性其独创性之有无,而无法定量其独创性之高低。按照独创性有无标准,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表达,只要与他人的表达不同,且不属于司空见惯的表达,即不能否定其独创性。如果要求这类表达具备较高独创性方可拥有作品资格,将极大提高作品门槛,将某些“低阶”表达排除于作品范围外,与著作权法追求文化多样性的趣旨相悖,且独创性高低标准本身含混不清,极具主观性,无任何划分的科学依据,这将导致著作权人难以举证证明。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在电影类作品之外规定了录像制品,但并未明确规定区分标准。解释论上,亦可根据独创性有无标准,将具备独创性,即与他人连续视听画面不同的连续视听画面,归为电影类作品,而将无独创性的连续视听画面,归为录像制品。仅以电影类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为依据,而推导出独创性高低标准,既存在以偏概全问题,也缺少解释论上的依据,会造成大量构成电影类作品的连续视听画面被作为录像制品处理,造成制作者权利保护不足的后果。
朱晓宇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就上述两案而言,涉案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是通过对多个机位拍摄的画面切换、组合而成的。为向观众传递比赛的现场感,呈现足球竞技的对抗性、故事性,比赛直播画面的制作过程大量运用了镜头技巧、蒙太奇手法和剪辑手法,在机位拍摄角度和镜头的切换、拍摄场景和对象的选择、拍摄画面的剪辑和编排等方面均体现了摄影、编导等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符合电影类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对电影类作品定义中“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理解
王迁
李明德
李扬
从立法语言上看,如果对电影类作品的规定“摄制在一定介质上”进行反对解释,即未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视听作品,尽管可能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可以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亦非视听作品。抛开立法语言基本文义限制,纯粹以价值导向为由,将未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连续动态画面认定为视听作品,会混淆视听作品和戏剧作品的表演或者美术作品的放映,甚至和非作品或者作品表演的客观活动本身之间的界限。因此,在“新浪中超案”一审、二审判决中,认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未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即未固定,亦构成视听作品的观点,不足以令人信服。但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虽规定“固定”是电影类作品的构成要件,却并未将“固定”限定为“已经固定”,就文义解释而言,“固定”包括“已经固定”和“正在固定”,究竟取哪种解释,需要综合考虑科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进行取舍。
朱晓宇
电影类作品定义中规定“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目的在于将被摄制的形象、图像、活动与摄制后的表达进行区分。只有被摄制的形象、图像、活动等因加入了摄制者的个性,即摄制者的独创性,使之从客观现实中具化并转变为某一个介质上的表达时,摄制者才能够证明作品的具体内容,并将之进行复制传播,进而才能为他人所感知。因此,“摄制在一定介质上”要求的规范意义在于摄制者能够证明作品的存在,并据以对作品进行复制传播。
同时,作品的定义仅规定“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即作品具有“可复制性”即可,并未将“固定”或“稳定地固定”作为作品的构成要件。因此,电影类作品定义中规定的“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并不能等同于“固定”或“稳定地固定”。即便将“摄制在一定介质上”视为构成电影类作品的特殊要求,考虑到信息存储传播技术的进步,存储介质愈发多元,对“介质”应作更为宽泛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