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820:03:20发布浏览44次信息编号:187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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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企业律师系统培训班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通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29号)。30)和《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到2017年底,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党政机关普遍配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要求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坚持统筹协调推进,分类规范实施。
为贯彻落实两个《意见》工作安排,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我所决定举办“律师队伍建设培训班”。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及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班”具体事项如下:
一、参加者
2、地方司法厅(局)分管领导、律师工作指导室负责人;
(三)地方立法机关、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监管部门负责人;
4、各类企事业单位领导、法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
5、地方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咨询制度的解释;
(二)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现状、原则、方向和顶层设计;
(三)对《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主要内容(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任务措施等)的解读和解释;
(四)《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如何健全和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制度建设
3、如何处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的联系;
4、如何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制度;
5、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聘任要求、责任、权力和义务;
6、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企业律师制度发展瓶颈分析;
7、如何加强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企业律师的组织领导;
8、建立县、乡(镇)政府法律咨询制度;
(五)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企业律师的工作要求、管理和考核;
(六)当好法律顾问的方法和应具备的理念意识和业务技能;
(7)法律顾问如何参与政府重大项目、谈判、签订合同;
(八)政府法律风险的特点、表现及防范和化解;
(九)法律顾问如何参与立法和地方性法规的评估;
(十)发达国家和法治地区政府法律咨询制度的启示。
为增强培训实效,我院欢迎各单位与我们合作,结合当地工作实际,精心设计培训主题。
3.拟邀请专家
拟邀请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有关部门的专家出席并讲学。
郝惠珍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首席律师,全国律师协会政府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朝阳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
杨晓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室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政府法律顾问。
马建川,中国政法大学公用事业管理研究所所长,教授、律师、政府法律顾问、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委员。
邓小兵,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律师、政府法律顾问。
第一期:7月22日-7月29日(22日全天报名)
呼和浩特(拟建内蒙古大学)
第二期:8月5日至8月12日(8月5日全天报名)
西宁(拟青海大学)
第三期:8月19日-8月26日(19日全天报名)
乌鲁木齐(拟建新疆自治区党校)
第四期:9月16日-9月23日(16日全天报名)
北京
(具体报名地点另行通知)
五、收费标准
参加培训班的同志每人缴纳培训费1480元,材料费全额缴纳。食宿统一安排,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六、报名方式
请各单位根据工作计划选择参加班次,并请在开班前7天传真或邮寄填写好的报名回执表:
邮政编码: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行政办公室
咨询热线:(010)
传真:(010)
联系人:梁子平、王静
七、其他事项
1、为了做好培训工作,统一培训管理,设立了专门的服务质量监督线。如有疑问或发现其他情况,请致电核实。
分管培训副院长:贾文华教授
短期培训项目负责人:胡树佳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2016年6月
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企业律师体系建设
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经过研究,我单位选定以下同志参加学习:(加盖单位公章)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