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院一纸通知让法律人难眠。
大家的解读是裁判文书不会再公开了,认为这将给法律共同体建设带来困难,甚至认为这是一定意义上的法治退步。
首先,我认为公开是不可逆的,完全不公开不太可能。
原则上,公开确实是法治题中应有之义。如果不公开还是法治吗?答案显而易见。
其次,现有的网上公开有没有完善的必要?
很有必要。我们有我们自己的文化环境,有我们自己的文化心理,我们得承认,我们骨子里并不喜欢打官司的人。
一个人打过官司,在找工作上,甚至相亲结婚上很可能都会受到影响。
如果你不认可这个观点,那你就想想,如果你是老板,现在有一个人求职,但他和以前工作的单位打过官司,你还要他吗?
还有大量的轻罪犯,保留了他姓名的裁判文书,在网上永远公开着,对于他回归社会确实会带来困难,这也不是一个文明社会应有的状态。
魔鬼在细节中,对于公开还是不公开的讨论其实意义并不是最重要的。讨论的重点应该是怎么从细节上完善公开的方式方法。
这样处理,对于法治层面的公开的意义没有影响。
至于征信层面,一方面,我认为这不是裁判文书应该承载的,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专网解决,比如没有匿名化的裁判文书只在法院、央行征信机构内部流转。
对于法律人的培养,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也就不会因为没有获取裁判文书的渠道而受到影响。
最后,我想说的是,公开裁判文书很重要,这确实能让法官更加认真、更加公正地处理案子。
特别是针对我们这样一个这么多法官的国家,公开真的是一个成本最低,而且确实有一定效果的监督方式了,不然的话,我们怎么监督呢?其意义之重大,怎么说都不为过。
我也看到最高院今天发布的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总共585个案子,涉及自然人的,全部匿名化了,这真的就是非常正确的处理方式。
再说点题外话,裁判文书说理,讲真,我们的裁判文书说理情况,真的是很有待提高,这可能也导致有观点认为现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绝大多数都是没有意义的文书。
在上游,立法层面,我们其实也是不怎么“讲理”的,我们各方面的条件,各方面的水平到今天了,我认为是时候,也有条件可以开始好好讲理了,特别是官方立法理由书不能再缺失了。
有人可能说人大法工委那个释义,最高院那个理解与适用,就是“立法理由书”呀,可那个真是吗?你们还讲什么呢?立法理由书都没有,还讲什么呢?
回到裁判文书,希望公开文书可以促使法官们更加“讲理”,而不是相反,认为讲理负担太重,干脆不公开裁判文书了。
决策者们,如果不公开文书,法官们可能更没有动力讲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