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当事人:李兰
哈尔滨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李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黑8111民初614号,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传票、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绥北人民法院青年人民法庭审判庭(哈尔滨市香坊区长江路1069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绥北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2日
当事人:张福刚
本院审理(2024)黑8111民初85号原告张凤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年2月7日已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因张凤巍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现本院向你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4年5月21日9时00分在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二龙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4年4月17日
当事人:赵君华
吴文才诉赵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绥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裁判文书
当事人:孟凡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玉林与被告孟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黑811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孟凡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高玉林借款19,000元,并按年利率18%标准,支付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逾期利息;按2024年1月16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高玉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75元,由孟凡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逊克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逾期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4月18日
当事人:孟瑶瑶、张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术艳与被告孟瑶瑶、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黑811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张辉、孟瑶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梁术艳借款11,300元。案件受理费83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83元,由张辉、孟瑶瑶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逊克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逾期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淑华与被告孟瑶瑶、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黑811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张辉、孟瑶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梁淑华借款22,600元。案件受理费36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565元,由张辉、孟瑶瑶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逊克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逾期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杜立影
原告梁文华与被告王金海、杜立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黑8111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王金海、杜立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梁文华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逾期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END
一审:邱宇
二审:刁蕾
三审:屈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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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告送达|这些案件的当事人,请及时领取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