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解读培训在图书馆举行4月9日上午,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办、市图书馆承办的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解读培训在图书馆多功能报告厅如期举行。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信息传播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毕节市政府特聘专家顾问李国新用渊博的知识、精深的研究、丰富的实践、生动的语言,向参培人员全面解读了《公共图书馆法》,从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图书馆法律界定、强化政府设立和保障公共图书馆的责任、推动公共图书馆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与现代科技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建设、建立公共图书馆提供服务的法律规范、明确触犯法律的行政责任等7个方面深刻阐释了公共图书馆法的历史贡献。讲座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我市公共图书馆事业明确了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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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686466&page=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新闻频道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https://news.cctv.com/2017/11/05/ARTIB6DJdOb93fgan9om8mNo17110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