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R的概念,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并不陌生,它是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2020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后,民间借贷的4倍LPR上限深入人心。在涉及逾期付款的纠纷中,除了4倍LPR,1.95倍LPR、1.5倍LPR也经常出现在法院的判决书之中。
违约金上限的规定则来自于《民法典》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而“过分高于”的标准规定,无论是已经失效的《合同法解释(二)》,还是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均为“超过损失的30%”。
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法院对违约金的支持是以违约损失为基数,不超过损失的30%。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是当事人已经约定了非LPR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但基于LPR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也大概率会出现在法院的判决书之中。这可能会使一部分人感到迷惑:当事人关于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的约定似乎成为了鸡肋,因为无论当事人怎么约定,在法院的裁决中,最终大部分会回归LPR的倍数计算。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案例出发,试图探究这一问题出现的原因及对策。
一、不同倍数LPR的由来与适用
01
1.5倍LPR的由来与适用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似乎是可以的。《民法典》第646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似乎可以推断:在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合同中,买卖合同按1.5倍LPR计算违约金,其他有特殊规定的有偿合同依其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则参照买卖合同按1.5倍LPR计算。
部分法院同意该观点。在莱州市人民法院的(2022)鲁0683民初2874号案例中,双方是租赁合同纠纷,未约定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法院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的第18条的规定,支持了原告租赁费等费用的1.5倍LPR计算方式。在武汉市中院的(2023)鄂01民终1957号案例中,双方是服务合同纠纷,未约定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一审法院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的第18条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646条规定,判决违约方按1.5倍LPR支付违约金,在二审中,武汉市中院予以维持。
这样看来,1.5倍LPR似乎并不适用于违约金上限的调整,因为1.5倍LPR适用的情况是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情况,而违约金上限的调整仅存在于当事人约定过高的情况下。
但部分法院似乎并不同意上述观点,武汉市中院同年的前后判决结果甚至是矛盾的。在上海一中院的(2020)沪01民终7632号案例中,当事人约定了千分之五的日违约金,守约方自愿调整为万分之五的日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这一违约金计算方式,在二审中,上海一中院调整为1.5倍LPR。在武汉市中院的(2023)鄂01民终1756号案例中,当事人约定了千分之三的日违约金,一审法院调整为1.5倍LPR,在二审中,武汉中院直接调整为1倍LPR。
02
1.95倍LPR的由来与适用
在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再380号案例中,双方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月利率3%或日利率千分之五。一审法院调整为24%计算,二审法院予以支持,最高院再审认为: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为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守约方的损失,并在该计算标准基础上再加算30%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为为一年期LPR)的1.95倍(1.5×1.3=1.95)计算违约金。
在最高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733号案例中,双方为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最高院认为:双方违约金标准为逾期支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该标准相当于年率18.5%。原审法院将案涉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调整为LPR的1.95倍(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贷款利率标准上浮50%)再上浮30%),属于原审法院自由裁量的合理范围,予以维持。
03
4倍LPR的由来与适用
但部分法院在非借款合同的纠纷中,亦适用了4倍LPR。在北京二中院的(2022)京02民终1398号案例中,双方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调整为4倍LPR,北京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在上海三中院的(2021)沪03民终143号案例中,双方为运输合同纠纷,原告主动将原来约定的千分之五的日违约金调整为4倍LPR并向法院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上海三中院二审予以维持。
二、难以摆脱LPR计算方式的原因
法律规定存在模糊和不足
除了买卖合同,部分有名合同有明确规定外,大部分合同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计算方式未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参照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来计算其他合同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亦是未知数,故法官的观点不同可能会影响判决结果。
逾期付款违约损失难以计算
逾期付款给守约方带来的损失似乎是明确的,即资金本身的损失,加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在当事人很难主张自己因逾期付款带来的其他损失的情况下,似乎也只能采用LPR计算方式来确定违约损失,这是违约金上限难以摆脱LPR计算方式的主要原因,也是一种无奈。
举证责任失衡
虽然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50条规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实践中,违约方往往只需要说明逾期付款给守约方带来的损失是资金本金和利息即可,基本不需要举证。另一方面,虽然《民法典》规定违约金过高需由当事人主张,但在当事人未主张的情况下,法院亦可能依职权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如(2016)京0105民初33953号和(2022)粤01民终6068号案例中,一方缺席审判法院亦主动调整了违约金。
三、违约金上限如何摆脱LPR计算方式
违约金上限并非完全不能摆脱LPR的计算方式,亦有相应案例摆脱了LPR计算方式的强大阴影。
提供己方损失的证明
如前所述,采用LPR计算方式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单纯的逾期付款的资金损失往往被认定为本金加利息。但如果能够证明己方损失,则能够协助法院确定违约损失的数额。在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终724号案例中,违约方延期付款,守约方主张因逾期付款而导致的停工损失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一审法院支持的逾期付款损失包括:守约方向第三方借款的利息;管理人员工资、塔吊停置损失费、临时水电费;模板支撑架、扣件、配件延期增加费、室外脚手架延期使用费。最高院二审予以维持。
证明对方严重违约
证明己方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在最高院的(2018)最高法民终355号案例中,最高院认为:损失不仅仅是指实际损失,还应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仅仅考虑了实际损失,即资金占用费,而根本没有考虑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后守约方可以获得的利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也是违约损失的一种,实际上可能更加难以主张,这里也只能作为一种思路。在本案中,最高院在说理阶段认为应该考虑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但最后支持了24%的利息作为违约金,即当时的民间借贷纠纷的支持上限。
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1.5倍LPR、1.95倍LPR、4倍LPR会因法律关系、案情、当事人主张、法官观点等因素的不同而被选择适用。这显得有些无序甚至混乱,造成这一原因是多样的:法律规定模糊、资金损失计算方式单一、举证责任失衡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从己方损失、对方违约情况、预期利益损失这几个方面入手。如果均难以主张,似乎最好的办法是尽量主张4倍LPR,而违约方的最好是主张1.5倍LPR或单倍LPR作为抗辩,剩下的交给法院定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