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8篇
篇1
合同协议
引言
一、合同效力
1.商品房买卖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合同履行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合同变更和解除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2.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后,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3.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当事人双方都有违约行为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合同争议解决
1.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2.当事人约定仲裁解决合同争议的,应当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合同争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六、其他规定
2.本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司法解释的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所有。
七、结论
篇2
一、引言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1.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办理产权登记等。
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交付期限、质量标准、价款支付方式等条款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歧义。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注意,不可抗力并不包括当事人自身的过错行为。
3.当事人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另一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注意,根本违约需达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2.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房屋无法按时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具体责任形式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因买受人原因导致购房款无法按时支付的,买受人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具体责任形式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4.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纠纷解决
1.当事人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遵循公平原则进行裁判。
3.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和约定,应当予以调整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