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修改后,虽然条文从原来的46条变为33条,看似删除较多,实际上删除的条文都并入或融入其他法条并入《民法典》中,且根据最后一条的规定:“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即修改后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适用于2021年1月1日仍在一审、二审期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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