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吴远国律师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4日

法释〔2022〕14号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THE END
1.贵州省发布首个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省高院侵权人(原标题:让司法公正可感可触 我省发布首个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这是我省首次发布关于侵权类纠纷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裁判指引。 《计算标准》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范围,明确为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个赔偿项目,在每一https://www.163.com/dy/article/JBSJ5F070514R9NP.html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2月29日上午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中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操作标准上的法律空白将被填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制定这个司法解释依据的司法价值理念是:让无辜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司法救济;让无视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https://www.gov.cn/test/2005-06/28/content_10430.htm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肯定了前者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四大创新和突破,同时指出其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不足之处,反映了我国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和司法解释的不完善,进而提出应当立足于“人”和“一般人身权”的新高度,全面审视人身关系的价值,为今后实务上解决新的难题提供参鉴意见。https://www.fzlawyers.net/index.php?s=wap/show/index&id=3408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http://www.nmglyrl.com/Zcfg_zcfgxx_detailid_340.html
5.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全文是什么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其全文是什么?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全文是什么 该司法解释现已失效。 2日,最高人民法院明传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https://www.66law.cn/laws/102064.aspx
6.侵权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属类别】 两高司法解释库【颁布日期】 2003-12-4 【实施日期】 2004-5-1 【有效性】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http://www.sxxgt.com/?faq/358.html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赔偿权利人是指直接遭受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是由被害人扶养的扶养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https://m.64365.com/tuwen/ntgwp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http://www.0543168.com/qqpc/15890.html
9.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溯及力的理解就5月1日后立案的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而言,由于附带民事案件的性质在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应当适用民事司法解释,因此,对于相关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的理解不应当受限于刑事法律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然而,就《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身而言,由于其具有立法的性质,因而应当遵守立法法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4/05/id/118264.shtml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http://www.lawyer-fan.com/news.php?id=2460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s://www.xunlv.cn/laws/1531
12.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计算,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确定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http://www.ynlvshi.com/index.php?c=show&id=1080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收藏 分享 打印 机标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机标分类号: D91DF6 在线出版日期: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页数: 5(3-7) 引证文献 (1) 仅看全文 排序: 发表时间 被引频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https://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zhrmghgzgrmfyfb2004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