掺杂着“感情”的打赏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是赠与还是消费?已婚人士被诱导巨额打赏,配偶一方能否要求返还?如何通过司法裁判引领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成年人直播打赏返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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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诱导”女子疯狂打赏
杨某与妻子高某共同经营着一家餐馆,闲暇之余,高某逐渐迷上了手机直播,在直播间结识了小自己12岁的“00后”主播孙某,并从最初在直播间与孙某线上互动发展到线下约会。其间,孙某以各种话术表达对高某的爱意,并诱导其在直播间疯狂刷礼物、打赏。
“保时捷以上你点点”
“粉色嘉年华”
“520红包”
“竭尽全力去守护你包容你逗你开心”
高某使用其在直播平台注册的两个账号,9个月内共向孙某发送虚拟道具18293次。据统计,高某先后在孙某直播间打赏使用虚拟道具币数9176775个,其中孙某个人获得直播收益折合人民币为45万余元。杨某发现异常后,以高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主播孙某返还全部收益4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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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打赏是赠与还是消费?
庭审中,双方就打赏的性质问题产生了分歧。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本案不仅涉及用户与主播、平台三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对直播打赏行为也存在赠与合同说与服务合同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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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返还一半收益
在鲜有案例可循的情况下,该案合议庭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走访,深入了解直播行业流量变现模式,认真梳理主播营销话术内容,分析直播内容对社会主流价值观带来的冲击。最终合议庭明确了本案的裁判规则,一是直播平台与用户、主播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观看直播并打赏是一种商业消费行为;二是根据打赏数额及夫妻财产约定情况,认定夫妻一方打赏行为是否侵害另一方共同财产处分权;三是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认定直播打赏行为的基础性效力条款。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孙某十日内将其所得收益的一半22万余元返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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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网络直播打赏通常是平台用户注册账户,根据需求完成线上充值,进而使用充值所获得的虚拟货币购买礼物并在主播直播时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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