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未成立是否要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违法雇用劳动者为其工作的,只要劳动者付出了劳动,非法用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就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合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劳动者不存在过错的,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违法解除的则按照经济补偿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提出被迫辞职的,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工资收入多少,由单位还是劳动者举证?劳动者主张很高的工资却没有举证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本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但工资的举证规则较为特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证据由相对方持有的,则相对方有举证的义务。
3、经济补偿的标准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确定,以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该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需要注意的是,经济补偿的标准指的是应发,即扣除相应税、费前的所有劳动报酬,包括季度和年度的奖金等。包括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部分。
4、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5、经济补偿达到多少数额才需要纳税?达到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上部分才须缴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5条第1款的规定:“(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假定某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0000元,每月为10000元,3倍则为360000元,所以如果计算的经济补偿金低于这个数字,是无须缴税的。《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基于该“双封顶”的规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往往难以达到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