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执业律师库律师办案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调动执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规范办案补贴发放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管理的规定,结合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案补贴是指执业律师承办市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按本办法规定领取的贴补费用。
第三条办案补贴由市中心负责发放。
办案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市中心根据案件的办理完成情况确定,逐步与案件质量评定等级挂钩。
第四条办案补贴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支付,归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执业律师个人所有。
第五条办案补贴为结案归档后发放,即案件办理终结后,市中心自收到案件业务档案之日起30日内,向案件承办人发放。档案材料不完整的,以材料补齐之日为案件业务档案收到日期。
第六条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标准为:
(一)在主城九区范围内办理的刑事案件每件800元,在其他范围内办理的刑事案件每件1500元。
(二)办案中产生的翻译费用比照有关标准经审批后据实报销;
(三)非因办案人员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辩护的机关因受援人另行委托辩护人而撤销通知、受援人拒绝通知辩护、按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援助)而终止办案的,根据案件的实际进展情况,主城九区范围内办理的案件:已完成阅卷等工作的,每件200元,已完成阅卷、会见等工作的,每件500元,其他范围内办理的案件:已完成阅卷等工作的,每件400元;已完成阅卷、会见等工作的,每件800元。
第七条执业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经审核合格,方可发给办案补贴。
第八条办案补贴的发放程序为:
(二)市中心在15日内组织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合格及办案补贴数额;
(三)审核合格的案卷提交档案管理人员登记收存,并由档案管理人员出具接受案卷的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