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法释〔2001〕30号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THE END
1.婚姻家庭在线律师咨询朱常栋律师,北京房山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及参与过数百起民商事案件,帮助上千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问题。朱常 经验足口碑好 一天内响应 在线咨询 在线 姚杰律师 已帮助 395 人 姚杰律师,在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公司股权等民商事案件中具有丰富的实战https://www.66law.cn/lawyeronline/hyjt/jifen/page_4.aspx
2.江苏常见的婚姻纠纷法律咨询费用法律知识专题听律网问题相似?直接咨询 > 3 江苏婚姻纠纷法律咨询费用 一、定金纠纷律师如何收费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收费标准如何呢? 1、计件收费标准。每件收费3000—10000元。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1000万元以上https://m.471.cn/zt/2274051.html
3.婚姻法律网乐鱼全站网页版登录入口APP下载支持:64/128bit系统类型:乐鱼全站网页版登录入口-App下载(2024全站)最新版本IOS/安卓通用版V5586.12.534。支持winall/win7/win10/win11安全平台【下载次数45】,现在下载,新用户还送344礼包,http://www.wblawyer.cn/
4.2024婚姻法律咨询服务合同.docx2024婚姻法律咨询服务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服务内容1.1咨询服务范围1.1.1婚姻法律咨询1.1.2婚姻纠纷调解1.1.3婚姻法律文件起草与审查1.2服务方式1.2.1面对面咨询1.2.2电话咨询1.2.3电子邮件咨询1.3服务时间1.3.1每周一至周五1.3.2上午9:00至12:001.3.3下午14:00至18:002.双方权利与义务2.1咨询方的权利与义务2.1.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360731492.html
5.律霸网找律师咨询就到律霸网,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为需要法律咨询服务的用户提供专业律师咨询解答,为各地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建立用户沟通桥梁的平台。汇聚法律知识相关信息,找律师就上律霸网。https://www.lawpa.cn/
6.好问律师法律咨询常见问答一、婚姻家庭类常见问题: 1、江苏无锡用户问:分居太久,女方要求离婚,男方说离婚可以,不让见孩子,而且认定女方跟人同居,这个情况女方该怎么办? 巴波律师:如果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等问题夫妻无法协商一致的,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争议问题进行处理。 2、云南省昆明市用户问:我有一个五岁的儿子,https://www.jianshu.com/p/2d3175330c66
7.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电话知名婚姻继承纠纷律师婚姻家庭律师网汇集全国知名婚姻律师和婚姻律师事务所,专业提供婚姻律师在线咨询和电话咨询服务,专业婚姻律师,知名婚姻家庭律师,婚姻纠纷律师,婚姻继承律师,婚姻案律师,婚姻财产律师,婚姻诉讼律师为您解答相关法律疑问,费用与收费标准公开透明.http://www.465564.cn/
8.没领证的婚姻纠纷如何解决男女双方没领结婚证的,由于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所以不存在解决婚姻纠纷的问题,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同居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则按事实婚姻处理,二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婚姻纠纷,只要夫妻感情破裂,法院调解无效的就可离婚。 法律依据:https://mip.findlaw.cn/ask/question_jx_701896.html
9.上海婚姻律师事务所上海婚姻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专业办理彩礼返还_同居分手_协议离婚_婚内出轨_诉讼离婚_家暴赔偿_婚姻债务_抚养权_房产分割等纠纷案件的调解协商及诉讼。http://shhy.cefa123.com/
10.观火律师我们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最新的判例和解决方案,致力于为您争取最佳利益,并通过合理的谈判和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婚姻/离婚财产分割 我们在婚姻法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我们深入了解婚姻和离婚法律的复杂性,致力于保护您的权益,争取公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确保您在婚姻问题上得到https://www.nowlaws.com/
11.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10网律师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陈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与其他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应认定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问题上,陈某具有过错,对陆某要求陈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本院予以支持,数额由本院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陆某与陈某离婚。二、双方婚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565617.html
12.北京专业处理婚姻房屋买卖房产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免费在线电话咨询案件类型:您的法律问题婚姻家庭经济债务刑事案件工伤劳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其他民事纠纷 您的姓名: 您的电话: 北京市信凯律所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3层 电话:400-800-0816 点击获取解决方案 提交表单,专业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https://www.xinkailawyer.com/zt/fc/
13.婚姻法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就找四川老牌律所四川川恒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专业律师为您快速解答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http://scchls.com/
14.长沙离婚律师长沙婚姻律师离婚纠纷律师咨询【本站出租,500/月,800/年】长沙离婚律师团队(咨询热线:177-2050-***)提供在线和电话长沙离婚律师咨询服务,长沙婚姻律师网擅长办理离婚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等离婚类案件。找免费专业/知名/著名长沙离婚纠纷律师就找【本站出租】长沙离婚律师团队.http://cs.biyinglvshi.com/
15.江西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江西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2008年8月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1、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一经申请,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且不准原告撤诉。故当事人在女方https://www.lawtime.cn/article/lll105682827105687921oo488838
16.罗湖区离婚律师咨询深圳罗湖婚姻律师事务所离婚纠纷找深圳罗湖区离婚律师咨询_重婚罪怎么认定_同居关系解除析产_涉外婚姻法律咨询_军婚可以离吗_深圳罗湖婚姻律师事务所_起草离婚协议_代理离婚诉讼_离婚协商与谈判和平解决婚姻纠纷http://www.huarongshenzhen.com/pt/
17.大连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大连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电话涉外婚姻是指其中一方或双方涉及到外国籍、境外居住等情况的夫妻婚姻关系。在此情况下,如果发生问题,会牵涉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和语言习惯等因素。因此,涉外婚姻问题比 了解详情 婚姻纠纷 婚姻纠纷是指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之间因为一些原因产生了矛盾和纠纷,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的问题。婚姻纠纷可以http://dl.lyzylaw.com/hyjtls/
18.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北京婚姻问题找律师北京遗赠纠纷找律师北京离婚事务所律师韩进超【13260353866】北京离婚事务所律师,具有坚实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成功代理了大量北京婚姻问题找,北京遗赠纠纷找处理等法律服务案件。https://www.maxlaw.cn/hyjt-bjlhlssw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