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2015年9月1日前后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如何确定借款利率上限?
一、借款利率上限:
1991.8.13后:执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2015.9.1后:执行年利率24%以及“24%-36%两线三区”;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8.19日,自2019.8.20起计算LPR;
2020.8.20后:执行LPR的4倍。借贷行为在2019.8.20后的,以合同时的4倍LPR;在2019.8.20前的,则以起诉时的4倍LPR。
二、借款利率规定
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于2020.8.20施行,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新规定;但是,2020.8.20日之前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不适用新规定。
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9.1施行,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旧规定;2015.9.1之前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旧规定;
旧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于1991.8.13施行,于2015.9.1被废止。
三、法条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二款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上述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上述第一款规定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精确体现。在这一前提下,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案件应当适用修正后的新规定,即以4倍LPR为限;之前受理的案件应当适用修正前的旧规定,即:以年利率24%为限,以及24%-36%两线三区。但是,上述第二款又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原因在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并没有LPR规则,无法确定保护上限,进而在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案件的前提下,再以“参照原告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规则确定借款利率保护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