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为民服务清单,法律分析:(一)即办服务:1、咨询类事项。①计生、卫生政策;②社保政策;③民政政策;④党务政策;⑤林业政策;⑥农村法规;⑦教育政策;⑧户籍政策;⑨就业政策;⑩残疾人、老年人政策等。2、审核类事项。①盖社区公章审核;②党员组
法律分析:
户审批;12、公共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办理;13、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和发放;14、暂住人口登记、暂住证办理;15、治安管理(包括特种行业、爆危物品的管理)、社区矫正服务;16、农村房屋权属登记;17、土地确权及办理土地登记发证基础工作;18、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19、其他需要到上级单位办理的事项。(四)综合服务:1、监管服务。①农产品安全监管;②环境监管;③土地及矿产资源监管;④安全生产监管等。2、便民服务。①信访调解受理;②司法调解、人民调解;③邻里、干群矛盾纠纷调处;④答复、处理市长、民声热线反映的合理诉求并进行信息反馈;⑤为社区居民提供农业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等便民服务等;⑥增设邮政站点,收发信件和包裹等。
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服务内容:民政服务事项:《老年优待证》,老年人长寿保健补贴金、灾害救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对象、低保(优抚)对象帮困助学(高中、大中专院校)、带病回乡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定期补助和临时救助、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申请,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咨询等。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为更好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按照党中央关于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安排部署,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办身边事,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玉泉区各镇办、各部委办局根据群众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制定服务事项清单,现公开第三十六批“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服务事项清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