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热议并期待的婚姻法解释三已经出台,针这部司法解释共有19个条文,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变动也较多,现从结婚登记,到亲子关系,再到婚内分割财产将为大家做出较为全面的解读。
一、结婚登记瑕疵,处理将依法有据
二、亲子关系适用推定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另一方不予配合,法院将支持请求方的诉讼请求。同时,笔者认为,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实践操作中,将会更加有利。
三、婚内分割财产将获法院支持
四、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婚姻法解释(三)》对此进行了明确,其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个人房产的自然增值,应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得主张分割。
五、房产赠与未过户可以撤销赠与
六、父母购置房屋属于子女个人财产,配偶无权主张
《婚姻法解释(三)》对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其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中可以看出,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其子女的配偶无权主张分割。
七、夫妻双方对是否生育有分歧,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
《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保护了女方的生育权,支持了女方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同时,另一方面也对男方做出了救济,即可以要求离婚,法律将予以支持。
八、谁首付房子归谁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应属于其个人债务,由其继续承担。
九、离婚协议效力待定
考虑到双方离婚的目的不同,关于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即使双方都签字了,在未办理离婚登记时,效力仍旧待定。《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十、遗产在未析产前,不参与离婚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遗产在未分割前,一方要求分割遗产的,法院不予处理,应当另案起诉。同时,被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权利,另一方来对于遗产的幻想可能会成为泡影,间接打击了看重对方家底而与其结婚的一批人。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目前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上述等特点,所以在认定时仍存在不少问题。
2、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这是审判实践中常碰到而新婚姻法又未明确的难题。对此,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孳息属从物,根据物权法理论,从物的权利随主物,主物是婚前财产,孳息也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增值财产也一样。第二种观点认为,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虽是从物,但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且,许多孳息是婚后付出劳动才能取得的,如房屋租金的催收管理、存款利息的存取等劳动。此外,许多国家对孳息问题均系以婚姻缔结为界点,婚后所得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后所得的孳息、增值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后所得孳息、增值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存款利息,未经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完全未付出劳动的,应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了劳动的租金、经炒作后增值的股票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区别对待,应以是否付出劳动为标准,来衡量婚前或婚后财产。如果婚后未付出任何劳动所得的孳息,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如果婚后付出劳动而得到的孳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知识产权包括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如署名权、发表权等和财产权两方面的权利。由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人身专属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权利人的配偶行使,因此,它不属于夫妻共同所得,只能归属权利人本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而作为知识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一种财产权,则应归夫妻共有,既包括已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得到的利益。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在分割时应从公平原则出发,对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权益给予照顾,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在已得利益的财产权中分割。对期待利益,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一次性适当补偿给另一方当事人为宜。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的债务。由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把握三点:
1、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指从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的期间。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
2、既包括生活性债务,又包括经营性债务
所谓经营性债务,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这一规定为正确认定经营性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双方或一方为从事个体经营、承包经营的离婚案件中对其在经营期间财产、债务等情况很难查清。经营的双方或一方,往往既有巨额财产,又有巨额债务。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常会出现假借条、举假证等等情况。另外,这些从事个体经营的当事人在其经营过程中,往往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掺合在一起。我们认为,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活动所引其的债务,应根据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a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不管夫妻的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均应按上述司法解释精神,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c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3、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之债
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债务人夫妻双方这一特定性,决定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着独特的性质及地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道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以及平等的处分权,决定了夫妻对共同债务亦应不分份额平等地承担义务,因而夫妻双方都负有清偿全部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夫妻的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所以,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