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家事纠纷(调解/诉讼)实战专家
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离婚诉讼律师专业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广东、深圳十大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大宗疑难离婚调解/法院诉讼、房产小产权房产分割、遗嘱遗产继承纠纷、遗嘱公证、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婚内协议、抚养权争夺、遗嘱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土地房产继承、农民房拆迁继承、遗嘱订制、遗嘱效力认定等非诉、争议等。服务区域:深圳福田南山罗湖龙岗宝安龙华光明坪山大鹏盐田
导语:王先生与吴小姐2009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认识不久便决定相守一生,在安徽老家领证结婚。因双方感情基础薄弱,感情渐渐淡去,为此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吴小姐发送给王先生的离婚协议,王先生百般不解、无奈以及气愤,便找到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委托律师代为出面协商沟通离婚事宜。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唐云虹律师在接受王先生委托后,当即向王先生了解其诉求并着手修改该份协议,三日内与吴小姐进行了四轮的协商沟通,在二人前往民政局前让吴小姐再签署了一份婚内协议,保障王先生的权益,最终二人顺利离婚。关键词:协议离婚、深圳离婚律师、离婚纠纷、婚前房产分割、家务补偿金
一、案情回顾
2018年两人开始分居,但王先生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始终没有向吴小姐提出离婚,但吴小姐却联系王先生主动提出离婚并给王先生发送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对应于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是对于房产的分割以及孩子的抚养费、家务补偿金却出奇的高。
王先生十分不理解吴小姐的行为,并对离婚协议无法认同,辗转找到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通过简短的咨询后便当即委托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唐云虹律师代理此案。
二、接受委托,迅速锁定案件争议焦点
1、男方婚前出资购买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现房屋价值上涨如何分割?
2、抚养费用如何约定?金额是多少?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支付?
3、家务补偿金是否必须支付,费用通常是多少?
4、若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反悔,该如何处理?
三、针对以上争议焦点,道华律师运筹帷幄,一一击破
1、一方婚前出资购买房屋,婚后还贷,离婚时房产分割有依据!
2、抚养费用高低可自行约定,但要综合考虑经济、生活地区等,支付方式有秘诀!
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是每一对已婚已育夫妻在离婚时都会争论的问题。女方认为孩子是自己十月怀胎辛辛苦苦生下来并抚养长大的,俗话说是从自己身上掉下来的一块肉。而大部分男方则认为这是自己的孩子和自己姓,是自己香火的延续。当然,也有一部分的夫妻会因为不想支付抚养费都不想抚养孩子。但在本案中,王先生不仅有着自己家庭的责任感,内心也充满了对孩子得爱。吴小姐希望两个孩子可以随其生活,王先生亦尊重孩子的意愿,但因为吴小姐对孩子的学习从来都是放任不管,并屡次对孩子说“不会写的就不写,不想写就放着”一类的话,让王先生对吴小姐关于孩子的教育这一方面极为焦虑,并且吴小姐要求的10000元/月抚养费王先生愿意支付,只不过一直担心吴小姐不将该笔费用用于孩子的日常学习生活。
在法律实务中,法院在判决抚养费的数额时通常以孩子生活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孩子的年龄、孩子的身体状况以及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水平来综合考虑,深圳法院的抚养费判决标准通常是2000元-5000元,能够判决到每月5000元的大多还是因为孩子可能有一些特殊的疾病需要被长期照料。因此,如果想要高额的抚养费,在诉讼阶段由法官来直接判决的可能性不大,基本都是由双方互相协商。本案中,王先生自身的经济实力较强,且愿意为孩子付出,希望孩子的生活质量可以更高,因此愿意为此付出。当然,唐云虹律师也为王先生在抚养费方面设置了一些其他的条款,例如孩子有重大疾病需要高额医疗费时由双方共同承担,且针对孩子的医疗费方面需要有三甲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此也是为了保障王先生自身的利益。
3、离婚冷静期一方以不满离婚协议内容为由后悔,应对此举有妙招!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自出台以来一直饱受争议,许多已离婚收场的夫妻对于30天的冷静期都会有些许恐慌。大部分夫妻都是经过多次的沟通、挣扎决定离婚,这30天的冷静期都害怕有一方会反悔。
本案中,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接受王先生委托时,距离吴小姐预约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日期只有三天,因此在这三天内,唐律师经过与吴小姐的数轮谈判,终于将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分割补偿款以及抚养费、家务补偿金降低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范围。吴小姐最初对于家务补偿金要求王先生支付20万元,并且对于该笔款项王先生无法接受。王先生自述自结婚以来,孩子的教育以及家庭日常的生活开支都是由其承担,吴小姐自婚后就已经没有上班了,这20万毫无根据,认为吴小姐这明显就是在离婚前想要借机要更多的钱。而这也是王先生为何对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担心的原因,害怕这些钱用不到孩子的身上。因此,对于这部分唐云虹律师在了解到双方的自相识、相知、相爱以来的经历后,结合丰富的婚姻家事法律知识及实务经验,最终将该笔补偿金谈到了2万,并且为了防止吴小姐在离婚冷静期间反悔,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之前,先行让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内协议,婚内协议的内容与离婚协议无二,此举就是为了应对离婚冷静期时期间吴小姐若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反悔之举。
四、3日调解结案,促成和平分手为男方降低至百万内补偿
五、唐律说法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但如果离婚已成定局,与其争得面红耳赤,不如各退一步,好聚好散。本案中,王先生与吴小姐两人虽再无和好的可能,但也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既然双方无法顺畅沟通,那么可委托专业婚姻律师介入处理,这也是一个对双方都好的方案。
本案中,在唐云虹律师与双方的沟通过程感受到吴小姐最希望的是王先生可以尽快配合办理离婚,而王先生最在乎的是孩子的问题,担心孩子跟着吴小姐无法得到好的生活和教育,自己与孩子之间的感情会变淡,以后孩子不会认自己。因为在双方争议的点上,唐律师将情理与法理相结合,为王先生寻得一个好的解决办法,既可以满足吴小姐支付抚养费的要求,同时也可以保证孩子得生活质量,联络与孩子得感情,自此吴小姐和王先生两人亦一别两宽各自安好。在此,唐律师提醒有离婚问题的各位当事人:
1、起诉对方要求履行离婚协议的案由:双方协议离婚,一方没有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起诉的,案件涉及财产的,案由为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涉及孩子抚养的,案由为抚养关系纠纷。
2、原则上,离婚纠纷中仅处理夫妻双方个人及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涉及与他人(不包括双方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房产,理应在有他人参与的另案中予以处理,但诉讼时房产登记权利人已不涉及他人的除外。如果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分割了与他人共有的房产,但分割范围仅限于该夫妻(或其中一方)所享的份额,不影响他人利益或为他人所认可的,不应以夫妻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为由认定该约定无效。
3、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在离婚协议的起草修改、制定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并且可以代替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进行协商沟通谈判,促成双方诉前的调解。离婚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结果,涉及多方法律关系,调解这一柔性解决冲突的方式,不仅能够深入了解对方诉求,也能平和解决二人矛盾,让这段不完美的感情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3、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5、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婚姻继承家事纠纷(调解/诉讼)实战专家,是[深圳本土]-婚姻继承与财富管理法律服务的影响力品牌之一。团队承办超1000宗婚姻继承类案件,在大宗疑难婚姻家事、遗产继承纠纷、遗嘱订制、家族财产分配等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的调解、诉讼实战经验,运用本土智慧,擅长处理深圳小产权房、村委股份等疑难离婚财产分割、遗嘱订制与公证、继承纠纷案件,赢得客户一致好评。
秉承“保障财产安全、防控法律风险、赋能财富增值”理念,汇集律师、银行、保险、财税等行业专家,有着丰富的成功案例,为高净值客户(含香港、澳门、外籍人士)提供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一揽子解决方案,以实现风险防控、债务隔离,以及家族财富传承的美好愿景。资产类型涵盖:不动产(商品房、小产权房、土地使用权等)、各类财产性权益(股权、债权、拆迁补偿、著作权、发明专利等)。团队编制完成《道华婚姻继承成功案例汇编》《家族财富传承法律实务》,法律实务及理论研究均取得卓著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