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调解制度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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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决定选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
报名条件
一、特邀调解组织
(一)系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遵守法律法规,从事调解工作的过程中秉持中立、公平、公正原则,注重效率效果;
(三)调解组织的调解员需熟悉调解组织所涉领域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有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和经验。
二、特邀调解员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政策理论水平;
5.具有一定沟通协调能力、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二)符合上述条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优先选聘:
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村(居)委会、社会团体等机构推荐的从事法律、工会、党团、妇女儿童、医务、金融、保险、工商等工作的人员;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
3.广州市律师协会调解中心及律师事务所调解室下辖调解员;
4.心里咨询师、婚姻家庭指导师、注册会计师、大学生志愿者等其他专业人士。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特邀调解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不宜担任特邀调解员的情形的。
报名流程
(二)报名办法:网络报名、邮寄报名、现场报名
(三)所需材料:
1.《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组织)申请表》;
或者将上述材料邮寄至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东院区)211室;
或者持上述材料到黄埔法院东院区211室现场报名。
考核与公示
我院将从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能力素质、与特邀调解要求匹配程度等多方面,对报名组织及人员进行考核,确定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并予以公示,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发放聘书。
特邀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可连聘连任。
其他注意事项
2.经本方案选聘的特邀调解员补贴奖励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案件补贴奖励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施行。
3.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本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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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调解组织
编辑|菜菜琳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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