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6年,是直属于教育部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机构。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设委员会和秘书处。委员会为咨询审议机构,秘书处为常设工作机构。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管理、使用国家留学基金;用法制和经济手段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事务,合理确定有关资助项目与方式;制定管理规章,发挥基金使用效益;受委托管理各项与国外双边、多边交换或单方奖学金,资助有益于中国教育事业和对外友好关系发展的项目;与境内外相应机构开展交流合作,并接受委托管理有关教育交流和科技合作方面的其它事务。

联系方式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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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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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与财务部

国际交流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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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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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综合事务部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签约咨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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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v@csc.edu.cn

010-66093966

010-66093971/3551

weiyue@csc.edu.cn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

010-66093971

zfs@csc.edu.cn

信息资源部

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使用咨询

(申请人员国内阶段、受理机构)

010-66093975

xxzy@csc.edu.cn

010-66093937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留学人员国外阶段)

010-66093306

010-66093340

s_support@csc.edu.cn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管理系统使用咨询

010-66093555

data@csc.edu.cn

010-66093944

lxhg@csc.edu.cn

010-66093591

webmaster@csc.edu.cn

来华留学招生部

非洲招生事务

010-66093584

africa-admission@csc.edu.cn

010-66093972

亚洲招生事务

010-66093923

asia-admission@csc.edu.cn

欧洲招生事务

010-66093921

europe-admission@csc.edu.cn

美洲、大洋洲招生事务

010-66093578

americas-admission@csc.edu.cn

oceania-admission@csc.edu.cn

高校自主招生项目招生事务

010-66093926

zhuanxiang@csc.edu.cn

来华留学管理部

非洲管理事务(英语国家)

010-66093576

feizhou1@csc.edu.cn

010-66093915

非洲管理事务(法语国家)

010-66093919

feizhou2@csc.edu.cn

亚洲管理事务(东西亚、中亚)

010-66093978

yazhou1@csc.edu.cn

亚洲管理事务(东南亚、南亚)

010-66093970

yazhou2@csc.edu.cn

欧洲管理事务

010-66093580

ouzhou@csc.edu.cn

美洲、大洋洲管理事务

010-66093953

meida@csc.edu.cn

出国留学选培部

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

申请、选拔、评审及录取事务咨询

010-66093553

010-66093960

gyfx@csc.edu.cn

010-66093954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010-66093961

010-66093958

010-66093346

010-66093957

yjs@csc.edu.cn

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

010-66093987

yishu@csc.edu.cn

国际组织实习项目

申请、选拔、评审、录取及国内外管理事务咨询

010-66093956

010-66093594

010-66093959

gjzz@csc.edu.cn

合作项目部

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

010-66093550/3967

qingjiaoban@csc.edu.cn

010-66093581

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

地方合作项目

010-66093349/3973

xbdf@csc.edu.cn

与行业部门合作项目选派工作

010-66093986

hybm1@csc.edu.cn

国际研究生奖学金信息说明会

(IGSF)

edufair@csc.edu.cn

欧亚非事务部

业务范围

英国(英格兰其他地区)

010-66093936

ouyafei1@csc.edu.cn

010-66093929

英国(英格兰中部-曼城管区、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爱尔兰

010-66093934

法国

010-66093931

ouyafei2@csc.edu.cn

德国、瑞士、奥地利

010-66093932

ouyafei3@csc.edu.cn

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

010-66093568

ouyafei10@csc.edu.cn(荷比卢)ouyafei11@csc.edu.cn(西葡)

瑞典、芬兰、挪威、丹麦、冰岛、意大利、希腊、塞浦路斯、马耳他

010-66093963

ouyafei12@csc.edu.cn

日本、韩国、朝鲜、泰国、马来西亚、土耳其

010-66093572

ouyafei5@csc.edu.cn

爱沙尼亚、保加利亚、马其顿、拉脱维亚、波兰、捷克、罗马尼亚、匈牙利、阿尔巴尼亚、克罗地亚、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立陶宛、波黑、黑山等

010-66093573

ouyafei9@csc.edu.cn

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摩尔多瓦、阿塞拜疆等

010-66093559/3933

ouyafei4@csc.edu.cn

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

010-66093939

ouyafei7@csc.edu.cn

新加坡、以色列、蒙古、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尼泊尔、印度、印度尼西亚、阿联酋、伊朗、约旦、科威特、黎巴嫩、阿尔及利亚、埃及、埃塞俄比亚、摩洛哥、苏丹、坦桑尼亚、突尼斯、南非等

美大事务部

驻美国使馆教育处辖区项目

010-66093952

dc@csc.edu.cn

010-66093945

驻美国纽约总领事馆教育组辖区项目

010-66093916

ny@csc.edu.cn

驻美国芝加哥总领事馆教育组辖区项目

010-66093558

chihou@csc.edu.cn

驻美国旧金山、洛杉矶总领事馆教育组辖区项目

010-66093950

sfla@csc.edu.cn

加拿大项目

010-66093557

ca@csc.edu.cn

澳大利亚、新西兰项目

010-66093949

aunz@csc.edu.cn

拉丁美洲项目

latina@csc.edu.cn

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

010-66093974/3941

cxxm@csc.edu.cn

促进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及拉美地区科研合作与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

kyhz@csc.edu.cn

校内申请选派流程

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根据《茅台学院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管理执行。

1.申请人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积极与国外联系,获得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的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意向录取通知书、外语水平证明等申请材料。填写留学基金委线上报名表。

2.申请人根据所申请项目要求准备材料,并通过所在单位填写单位推荐信,将申请材料、推荐信及中外文个人出国攻读博士学位计划的电子文档并同纸质文档(一式四份)交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

3.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审核申请人材料,申请人填写《茅台学院教职工报考攻读学历学位审批表》和《茅台学院内部人员政审意见表》,交组织人事处审核。由组织人事处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人选。

5.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公布录取结果。

6.选派人员根据项目要求进行准备,与学校签订合同,完成工作交接,等待派出。

7.选派人员派出后将统一由申请项目管理,并向所在单位每学期报告一次学习情况。

联系人:唐智余

电话:28797047

邮箱:international@mtxy.edu.cn

综合类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1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类别;

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类别

每年3月-4月

申请成功本年内派出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类别;

博士生导师

每年5月-6月

2

每年4月-5月

3

第一批:每年2月-3月

第二批:每年8月-9月

申请成功第一批本年内派出,第二批隔年派出

4

每年2月-3月

5

6

国际组织后备人才培养项目

7

2.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专栏

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选派工作流程

步骤

具体内容

4月

10日前

准备

1.申请人查看选派办法,确定是否有资格申请。

2.申请人自行或通过所在单位对外联系,取得外方邀请信,并按应提交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

4月10-30日

申报

5月

提交申请

受理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书面公函及推荐人员名单,同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

5-6月

评审、录取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公布录取结果。

7月起

外语准备

外语未达到合格条件的被录取人员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组织的语言培训或自行参加相应外语考试。

派出

2.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

详见《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国外报到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等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

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选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选派工作,根据《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以下简称选派简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派计划

第三条选派规模另行公布。

第四条高级研究学者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3-6个月,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3-12个月,博士后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6-24个月。

第五条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第六条留学人员主要通过国内推选单位或个人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也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符合《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九条申请人原则上应主持或参与研究项目、课题、所在单位重点工作。

第十条高级研究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55周岁,须为国内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其中,教学科研人员重点支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博士生导师,优先支持“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员重点支持具有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

第十一条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50周岁,须为国内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时须提交拟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函。

第十四条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拟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第四章选拔办法

第十五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二十条受理单位应于5月10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受理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

材料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各项材料具体要求等;同时,将根据提交的外方正式邀请函核定留学期限、资助期限,如果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低于留学期限,资助期限按个人申报期限核定。

专家评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1.申请人的道德品行、学术诚信、综合素质及发展潜力;

2.申请人的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

3.出国留学的必要性、研修计划的可行性及留学目标的应用前景;

4.留学目的国、机构及合作学者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水平、是否具备接待申请者所需科研条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该学科专业领域的水平、为申请人留学回国后提供发展条件的可能性以及推荐态度等。

第五章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推选单位对本单位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第二年12月31日。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在为留学人员办理派出手续时,推选单位及留学服务机构应按要求认真审核其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国内推选单位提交研修报告。

第三十条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国内推选单位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后向推选单位汇报留学成果,并须在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三十一条推选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

1.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工作,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

2.在留学人员派出前,应开展行前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并加强心理、精神、道德和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对留学人员国外研修计划提出明确要求,确保留学效益;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

3.在留学人员派出后,应保持定期联系,加强指导,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

4.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推选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派出人员在外管理和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公派留学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三条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留学人员如有不符合《选派简章》及本选派办法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履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违约追偿等措施。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外语合格条件

一、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及博士后类别申请人,外语水平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各语种要求如下:

-英语(PETS5):笔试总分55分(含)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德语(NTD):笔试总分65分(含)以上;

-法语(TNF):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

-日语(NNS)/俄语(ТЛРЯ):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其中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2.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3.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或地区连续留学8个月(含)以上,或连续工作12个月(含)以上,或曾以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身份留学3个月(含)以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各语种要求如下:

-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

-德语、法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中级班结业证书。

5.参加雅思、托福、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日语、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

雅思(学术类)6.5分、托福网考95分;

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B2级;

日语达到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三级(N3);

韩语达到TOPIK3级。

6.赴其他语种(除英语、德语、法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以外)国家留学者,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对该语种的面试或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二、关于外语合格条件的说明

1.上述外语合格条件系留学人员申请和派出的统一标准,申请时合格且外语成绩证明在有效期内,派出时即可视为外语合格。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结业证书、雅思、托福、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韩语(TOPIK)、日语(JLPT)成绩有效期均为两年。

2.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证明材料为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成绩通知单。

3.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的证明材料为学历或学位证书。

4.曾在同一语种国家或地区留学或工作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以下所列任一:

(1)往年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①曾在国外取得学历学位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国外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②曾在国外工作或研修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曾留学单位及国内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分别出具的在外学习或工作的证明。

对曾留学国与拟留学国使用语言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供曾留学单位出具的工作语言为相应语种的证明。

5.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B2级包括参加相应语种考试并取得等同于CECRLB2级的证书或成绩,如德语TestDaF12分以上,法语TEF541分以上、TCF400分以上、DELFB2,西班牙语TELEB2,意大利语CELI3、CILSDueB2、PLIDAB2等。

6.赴非英语国家外语合格条件的说明

外方邀请信须明确工作语言。对外方邀请信中明确表述可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的留学人员,英语达到国家公派合格标准也可以申请并派出,派出前可按自愿原则到有关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对象国语言初级培训,申报时提交英语水平证明材料即可;对外方邀请信中明确表述使用英语以外语种作为工作语言的留学人员(含邀请信中未明确工作语言者),应达到上述外语合格条件规定的相应语种合格要求,并提交相应外语水平证明材料。

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应提交

申请材料及说明

一、应提交申请材料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

2.有效身份证

3.国外单位正式邀请信

4.外语水平证明

5.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6.获奖证书(不超过5页)

7.外方合作者简历

8.项目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9.《单位推荐意见表》

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请在申请表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免冠、光纸正面)。申请人需向受理单位提交一套书面申请材料,由其审核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受理单位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纸质材料。如申请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奖学金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则根据具体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申请人上传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识别的,视为无效申请。

二、申请材料说明

2.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请申请人将身份证正反面(个人信息、证件有效期和发证机关)同时扫描在同一张A4纸上。

3.国外单位正式邀请信扫描件

(1)申报时必须提交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邀请函。正式邀请信/函一般应由外方教授/邀请单位签发,并使用邀请单位专用信纸打印。邀请信/函应明确如下内容(若所申请出国留学项目对国外邀请信有特别要求,应按项目要求准备):

①基本信息:姓名、国内单位等;

②留学身份: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

④留学专业、课题或研究方向;

⑤资金资助情况;

⑥外方负责人签字(含电子签名)与联系方式。

(2)外方邀请信应为无条件邀请信,但以下条件除外:

①在申请人取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后方可生效。

②应届博士生申请博士后时,要求提供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后方可生效。

对邀请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4.外语水平证明扫描件

申请人应按所申报项目有关外语水平要求提交相应的有效外语水平证明扫描件,若无,则外语水平应填写未达标。

5.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

(1)在职申请人:应提供所持有的最高职称、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的扫描件。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扫描件可使用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替代。

(2)应届博士毕业生(尚未获得博士学位的):应提供所持有的最高职称(如无可不提交)、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的扫描件,及在读学校开具的博士学籍证明(应明确于申请年毕业)。

6.获奖证书扫描件

主要包括国外合作者的教育、学术背景;目前从事科研项目及近5年内科研、论文发表情况;在国外著名学术机构任职情况等,原则上不超过一页。国外合作者简历应由其本人提供并签字。

(2)论文首页:论文首页扫描件。除非申请的具体出国留学项目要求提供,申请人所发表论文、承担科研项目书、科研项目验收结果认定书等请勿放入申请材料。

(3)申请高级研究学者所需材料:申请高级研究学者人员应提供符合高级研究学者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如“双一流”学科建设/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支撑材料或证明材料扫描件。

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完成网上填报内容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在网上填报阶段此表不能显示)。

推荐意见表应由任职单位负责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填写;应届博士毕业生推荐意见表应由即将入职或已入职单位负责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填写。

推荐意见表应在仔细确认表中列明的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且无异议后,再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内容,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如单位为司局级以下单位,则须由司局级主管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复核意见”栏提出复核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对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回国满2年但不满5年的申请人,推荐单位应进行重点推荐。单位须在《单位推荐意见表》“所在单位对被推荐人出国留学申请的具体意见”栏勾选“优先推荐”,并在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填写重点推荐理由。

未提交单位推荐意见的,或单位推荐意见为“政治立场不合格”、“材料不属实”、“所在单位不推荐”的,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三、受理单位提交办法

1.受理单位按照材料清单要求审核申请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确认无误后,将审核后的申请人电子材料通过信息平台统一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并在线打印《初选名单一览表》。

2.申请人纸质材料由受理单位负责留存,期限为3年,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

3.请务必于5月10日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单位正式公函、《初选名单一览表》等材料。个别项目要求一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具体请见相应项目要求)。

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常见问题解答

一、关于项目

1.什么是“派出渠道”,什么是“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国外留学单位仅限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吗?

答:“派出渠道”包括“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和“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两类。

“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系申请人利用所在单位现有国际合作渠道或个人自行对外联系渠道落实国外留学单位。

“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系申请人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院校或机构所签的合作协议派出(申请人按要求自行联系国外单位,并获得外方同意)。

国外留学单位不仅限于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申请人也可以利用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

2.留学期限可否超出现行规定?

答:不可以,须按规定期限申报。高级研究学者的留学期限不能低于3个月或超过6个月,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不能低于3个月或超过12个月,博士后的留学期限不能低于6个月或超过24个月。因特殊原因获准延期回国的人员,延期期间不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3.留学单位可否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或机构?

答:不可以。

4.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5.是否提供学费资助?

答: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学费资助。

二、关于申请条件

7.应届博士毕业生,能否申请博士后?

答:可以。自2022年起,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支持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即将入职或已入职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尚未获得博士学位的)以博士后身份赴海外留学。应届博士毕业生系指申请时尚未获得博士学位、将在2022年内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此类人员在申请时须通过入职单位推荐,派出前应确保获得博士学位。

申请时已毕业的应届博士毕业生视为在职人员,应通过任职单位申请博士后。

8.申请时距离博士毕业超过3年的申请人,是否可以申请博士后?

9.在站博士后是否能够申请该项目?

10.私营企业、外企工作人员是否可以申请?

答:可以。

11.与国家重点实验室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或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长期合作的人员,是否可以申请高级研究学者?

答:不可以。长期合作不等同于正式工作人员。

12.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者,是否可再次申报?

答: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服务满2年后方可再申请。

13.录取后放弃留学资格者,是否可再次申报?

曾获得留学资格且留学资格在有效期内、尚未派出的,经所在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出放弃留学资格并获准者,2年内亦不得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未经批准擅自放弃留学资格者,5年内不可再次申请。

因疫情办理放弃资格手续的,不受2年内不得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限制。未办理放弃资格手续的,资格有效期到期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三、关于申报

14.申请时必须提交身份证扫描件吗?

答:是的。申请人须将身份证正反面(个人信息、证件有效期和发证机关)同时扫描在同一张A4纸上。

15.申请时必须提交外方邀请信吗?是否需要提交原件?

答:申请时必须提交外方正式邀请信。申请人不需提交原件,只需提供邀请信的扫描件、复印件、传真件,或有外方电子签名的打印件,原件请申请人自行留存。对提交非正式邀请信的,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16.关于邀请信

(2)外方出具的邀请信为有条件邀请信可以吗?

答:不可以,外方邀请信应为无条件邀请信。但以下条件除外:

①在申请人取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后方可生效;

17.如何联系国外留学单位,联系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无论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派出还是利用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派出,均需自行对外联系,取得邀请信。国外留学单位应为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18.申请时必须提交外语合格证明材料吗?是否需要提交该证明材料的原件?

答:申报时外语合格的申请人,录取后可直接派出;申报时外语不合格的,录取后外语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派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申请人如外语不合格,在申报时,推选单位须在《单位推荐意见表》中对其重点推荐,同时申请人应提交可反映其外语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证明作为专家评审参考。

申请人不需要提交外语合格证明材料原件,只需提供扫描件,原件请申请人自行留存。

答:是的。雅思、托福、WSK成绩和培训部结业证书有效期为2年,申请时成绩需在有效期内。

20.是否可通过外方考核证明作为外语达标证明?

答:赴英语、德语、法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国家的留学人员,不可通过外方考核证明作为外语达标证明;赴以上语种以外其他语种国家留学者,可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对该语种的面试或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21.赴非英语国家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英语,可否以英语成绩申报?

答:可以,但需在外方出具的邀请信中明确拟留学单位的工作/学习语言为英语。

22.曾在非英语国家学习/工作12个月,学习/工作语言为英语,可否作为英语合格的证明材料?

答:可以,除按要求提供留学或工作的证明材料外,还应补充提交曾学习/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语言为英语的证明。

23.申请材料只提交电子版吗?

所有材料应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传电子版,纸质材料由各受理单位留存,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

24.上传的申报材料模糊不清,对申报有影响吗?

答:申请人上传的申报材料是评审的重要依据。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识别的,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25.如何获得《单位推荐意见表》,《单位推荐意见表》由谁负责填写,由谁负责输机?

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

26.我在网上填报了出国留学申请表,但是我单位不同意推荐,还可以申报这个项目吗?

答:因项目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选拔。无单位推荐意见的,或单位推荐意见为“政治立场不合格”“材料不属实”、“单位不推荐”等情况的,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27.申请人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核查自己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的汉字及拼音、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日等基本信息是否准确、留学单位、留学期限等信息与邀请信内容是否一致;所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且符合要求。

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28.申请表提交后是否可以进行更改?

29.申请赴新加坡留学的申请人申请时是否仅需提供导师发放的邀请信即可?

答:申请赴新加坡留学的申请人须提供由学校主管部门签发的入学通知书或正式邀请信,仅凭导师发放的邀请信将视为无效邀请。

四、关于评审

30.国家留学基金委材料审核主要审核什么内容?

答:一是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如:申请人的年龄是否符合要求;尚在资格有效期内未派出的申请人是否重复申报;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再次申报的申请人回国是否满两年等。

三是根据提交的外方正式邀请信等核定留学期限、资助期限。

31.如何进行专家评审,评审的内容有哪些?

答: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由同一学科3位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及录取计划确定获资助人选。评审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1)申请人的道德品行、学术诚信、综合素质及发展潜力;

(2)申请人的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

(3)出国留学的必要性、研修计划的可行性及留学目标的应用前景;

(4)留学目的国、机构及合作学者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水平、是否具备接待申请者所需科研条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该学科专业领域的水平、为申请者留学回国后提供发展条件的可能性以及推荐态度等。

五、关于录取及派出

32.录取材料包含哪些?

33.下载录取材料后应该办理哪些派出手续?

34.是否所有录取人员均需提交补充材料?

如遇问题,可按录取国别或地区咨询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

37.留学人员派出后,中途能否回国或到第三国?能否申请提前或延期回国?如何申请?

六、关于回国

38.回国后须履行回国服务期两年,如何计算?

39.回国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

单位

谢文雯

0851-85283389

贵州省教育厅国际处

二、申请期间,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有关事宜可联系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留学选培部。

010-66093992

如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奖学金,请直接与具体负责该合作奖学金的项目主管联系。

申请人类别

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类别;

3月10日前

1.申请人员查看选派办法,确定是否有资格申请。

2.申请人自行或通过所在单位对外联系,取得外方正式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并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

3月10-31日

申请

2.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按时提交至相应受理单位。

3.受理单位审核(评审)后统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申请材料。

4-5月

评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

录取

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公布录取结果。

自行下载打印录取通知及录取材料。

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录取结果需与外方确认后陆续公布。

6月起

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

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类别;

5月10日前

5月10-31日

6-7月

7月

8月起

第一条为做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工作,根据《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以下简称《选派简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导师的要求,着眼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三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选派规模另行公布。

第五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面向国内外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公开选拔。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见附件。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国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选拔。

第六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6-24个月。

第七条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重点支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依托国内外导师间已有的科研合作项目/协议赴国外学习。

第九条申请人可通过不同渠道派出:一是“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即申请人利用所在单位现有国际合作渠道或个人自行对外联系落实国外留学单位;二是“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即申请人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院校或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派出(申请人应按要求自行联系国外单位,并获得外方同意)。

对通过“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赴国外高校或科研院所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国家留学基金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十条符合《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

第十二条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具有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十三条选拔对象:

(一)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1.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硕士研究生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2.行政机关、科研机构、国内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的证明。

3.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在国外获得硕士学位毕业离校不超过一年的人员(不包括毕业离校已回国人员)、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申请时,应届硕士毕业生及获得硕士学位毕业离校不超过一年的人员应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的证明;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应继续在本校攻读博士学位(因导师工作变动学生随之转学的情况除外),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的证明。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还应提交导师同意函,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第二年开始计算。

选拔对象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

(二)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4.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IBT)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6.参加由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并达到其入学语言要求的,应在外方入学通知书(或正式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通过其他语言考试达到国外拟留学单位入学语言要求的(包括托福家庭版TOEFLiBTHomeEdition、雅思家庭版IETLSIndicator),须提交成绩单及外方出具的认可该语言考试的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派出者,还应满足具体合作渠道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二十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以下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申请受理工作:有关高校负责受理本校人员(学生及在职人员)的申请;在外留学人员的申请委托现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受理;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单位负责受理。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一条受理单位应分别于4月12日(“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及“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及6月12日(“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受理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

材料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本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各项材料具体要求等;同时,将根据提交的外方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外方导师确认的学习计划中列明的期限等核定留学期限、资助期限,如果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低于留学期限且低于所申报留学身份规定的最长资助期限,资助期限按个人申报期限核定。

1.申请人综合素质。包括申请人的专业基础、学习成绩、经历及能力、综合表现、国际交流能力(含外语水平)和发展潜力等;

2.国外拟留学单位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研究水平及国际认可度;

3.国外导师的学术背景、领域内影响力、对往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指导情况、同期指导的学生数量等。原则上国家留学基金委最多可新资助2名本项目同一留学身份人员在国外同一导师指导下学习。不支持国内外为同一导师人员的申请。

4.拟留学专业是否属于国家急需;是否为国外拟留学单位的优势或特色学科等;

5.出国留学必要性和学习计划的可行性;

6.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及申请材料的准备情况等。

材料审核和专家评审等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未通过,均不会被录取。

第二十四条推选单位对本单位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当年派出,留学资格保留至第二年12月31日。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在外应届国家公派硕士毕业生如被录取,可直接在新留学单位所在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续签《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报到手续;如直接前往第三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旅费自理。确需回国办理手续的,须先按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学习计划办理回国报到手续,再按新录取的留学身份重新办理所有派出手续,回国旅费及赴攻读博士学位目的国的国际旅费均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

第二十八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复核。复核办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九条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国内推选单位提交研修报告;学成后应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三十条国内推选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

1.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工作/学业,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

2.在留学人员派出前,应开展行前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并加强心理、精神、道德和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

4.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定期对本单位选派情况,包括派出情况、在外管理、未派出原因、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留学效益等进行总结。

第三十一条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二条留学人员如有不符合《选派简章》及本选派办法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履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违约追偿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一、申报阶段: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继续面向全国及在部分国家就读的留学人员公开选拔;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国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选拔。

2.如何联系国外留学单位,联系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无论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派出还是利用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派出,均需自行对外联系,取得入学通知书/邀请信等材料;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主要通过所在院系、导师联系落实国外留学单位和导师,制定联合培养计划并取得邀请信。

4.什么是“派出渠道”,什么是“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申请的国外留学单位仅限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吗?

答:“派出渠道”包括“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和“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两类。“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系申请人利用所在单位现有国际合作渠道或个人自行对外联系渠道落实国外留学单位。“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系申请人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院校或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派出(申请人按要求自行联系国外单位,并获得外方同意)。

国外留学单位不仅限于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的国外单位,申请人亦可利用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

5.可同时申请“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和“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吗?“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和“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在申请录取环节有何区别?

答:不可以。对外联系阶段,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派出渠道,但网上报名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申报。

6.邀请信应具备哪些内容?

答:邀请信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国内院校等;

留学身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国外指导教师信息;

留学专业或受邀人拟在国外从事主要学习/研究工作及工作语种;

7.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邀请信上的身份该如何表述?

答:赴美国等国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取得的邀请信上身份可以为JointPhDStudent、VisitingStudent、VisitingResearcher或类似表达方式;赴英国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须明确为JointPhDStudent、VisitingStudent等学生类的表述。

8.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如何确定?

答: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如留学期限超过48个月,资助期限最多为48个月;如留学期限不超过48个月,资助期限一般与留学期限保持一致。另外,申请时为在外自费留学博士一年级的人员,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二年级开始计算。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6-24个月,资助期限一般与留学期限保持一致,具体由国内外导师商定。

9.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0.如取得多个外方院校的邀请信,申请时是否可申请多所院校?

答:不可以。申报时只能申请一所国外院校,并提交该院校的正式入学通知/邀请函。

11.是否需在申报前取得外方邀请信/入学通知书?

答:是。申请者需要在网上报名前取得外方正式的邀请信/录取通知书,其为必要的申请材料之一。

12.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生是否必须依托外方院校与本校已有协议?

答:联合培养博士生无需提交国内外院校的合作协议,但在对外联系阶段,应主要请国内导师帮助对外联系、与外方导师研究制定学习计划,国内外导师间应已有国际合作基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联合培养,提高留学效益。

13.对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身体条件有什么要求?

14.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是否可以再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

答:不可以。获得部分奖学金者(指外方的奖学金扣除学费资助后,未达到国家公派奖学金的资助标准)可申请。

15.国内已离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如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应如何申请?

答:已毕业离校的学生如申请攻读博士学位,须通过国内工作单位推荐。

16.企业工作人员是否可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对企业性质是否有要求?

答:可以。根据选派办法,来自国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并满足申请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可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对企业性质无特殊要求。

17.硕博连读生或直博生能否申请本项目?

答:硕博连读生或直博生如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须已正式转为国内博士研究生身份,为保证留学目的清晰明确、联合培养计划切实可行,建议申请人申报时博士论文已开题。

已进入博士阶段的人员不可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18.是否可以申请国外大学的硕博连读?

答: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但必须在正式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中明确说明最终目标为攻读博士学位,且为无条件转博。另外,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

应届硕士毕业生、在读硕士生以及硕博连读生、直博生不能申请赴国外硕博连读。

19.如何取得《出国留学单位推荐意见表》?

答:申请人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填写出国留学申请表完毕后需提交并打印,《出国留学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将随同申请表一起打印出来,不能单独打印。

20.单位推荐意见表由谁负责填写,由谁负责输机?

答: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上级批准意见由所在单位负责选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应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有关高校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各校主管部门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来自其他单位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单位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

21.申请表提交后是否可以进行更改?

答: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后,在受理单位接收前可提回自行进行修改,但是一旦受理单位接收后就无法提回申请表了。如确需在受理单位接收后修改,需联系受理单位由其退回,并在项目申报系统关网前再次提交申请表。因此操作具有极大风险,建议在申请表首次填写完成后,务必仔细核对确保无误。

22.提交材料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1)保证材料真实,确保材料上传齐全;

(2)请按提示详细填写研修计划,这是评审时非常重要的材料;

(3)国内外导师信息应准确、清晰,国外导师简历最好由导师本人提供并附带本人签名,务必杜绝从其它途径复制或过于简单的导师介绍;

(4)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研修计划必须由中外双方导师共同签字;

(5)申请人提交的成绩单应从本科开始,如为硕士/博士在读人员,请提供从本科至最近结束的一个学期的成绩单(不是只提供最后一年的成绩单)。

23.外语要求中第二条,“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如何认定?

答:曾在同一语种国家或地区留学或工作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以下所列任一:

②曾在国外工作或交流学习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曾工作或交流学习单位出具的在外工作或交流学习的证明。

24.“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合格标准如何认定?

答:获得WSK考试合格证书。

25.雅思、托福或者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等外语成绩是否必须在有效期内?

答:是的。雅思、托福、WSK和韩语(TOPIK)的成绩有效期为两年,申请时成绩需在有效期内。

26.留学身份选定后是否可以再修改?

答:不可以。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后,首先要选定留学身份,再选择留学国别和项目名称。留学身份一旦确定后则不可更改,如需更改,必须重新注册一个用户名。

27.赴非英语国家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英语,可否以英语成绩申报?

答:可以。但如工作/学习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日语、韩语和俄语等,申请时应提交相应语种的合格证明,具体要求详见选派办法第十四条。

28.在网上提交申请后是否需要邮寄纸质材料至留学基金委?

答:一般不需要。纸质材料交受理单位留存即可,留存期限为三年。申请的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应具体规定执行。

29.拟留学单位收取攻读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费,是否可以由申请人个人自行支付?

答:不可以。为保证留学效益,申请人需获得外方免学费或由外方提供学费资助,不允许个人自己支付学费。

30.若外方院校未全额免除学费或未全额资助学费,是否影响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31.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外导师是否有招生名额的限制?

答:原则上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当年最多可新资助2名同一留学身份人员在国外同一导师指导下学习,即外方导师当年最多可新招收2名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及2名国内联合培养博士生。往年已录取人员不计入当年限额。

32.如果外方出具的邀请信/入学通知书中的留学期限为3-4年,在申请资助时如何确定留学期限与资助期限?

33.网上申请报名系统中没有申请人的拟留学单位,可否申请添加?

答:可以。一些留学单位特别是科研院所暂时不在信息平台所列留学单位列表内,申请人在线申请时,可按相应提示办法及流程,申请新增留学单位。

34.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学习计划(外文)与网上申请表中的研修计划是否为同一材料?

答:不是。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学习计划是申请人、国外导师与国内导师共同制定,应为外文。而申请表中的研修计划应为中文,请按信息平台要求的篇幅填写。

35.在信息平台填写申请表时,如果学习专业与留学专业不完全一致,应该填写学习专业还是拟留学专业?

答:应填写拟留学专业名称及其对应的二级学科代码。

36.如申请人曾通过信息平台申请过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本次是否可重新使用上次填写的申请表及上传的材料再次进行申请?

答:不可以。再次申请需使用重新注册的账号,按要求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后,在线提交,以往的申请记录与本次申请无关。

二、评审阶段:

37.项目评审的基本选拔标准有哪些?

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选拔一流学生,到国外一流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导师”的要求进行选拔。

评审包括材料审核和专家评审两个环节:

(1)材料审核环节

主要审核:

-申请人是否满足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如年龄、外语水平条件等。

-申请材料是否合格,如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

-根据提交的外方录取通知/正式邀请信、外方导师确认的学习计划中列明的期限等核定留学期限、资助期限。

(2)专家评审环节

专家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申请人综合素质。包括申请人的专业基础、学习成绩、经历及能力、综合表现、国际交流能力(含外语水平)和发展潜力等;

-国外拟留学单位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研究水平及国际认可度;

-国外导师的学术背景、领域内影响力、对往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指导情况、同期指导的学生数量等;

-拟留学专业是否属于国家战略急需;是否为国外拟留学单位的优势或特色学科等;

-出国留学必要性和学习计划的可行性;

-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及申请材料的准备情况等。

三、录取和派出阶段:

38.被录取后会收到哪些材料?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到什么时候?

39.被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录取后,是否可以申请变更留学单位、导师或国别?

答:原则上不可以,若确有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按照留学国别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或美大事务部提出申请。

4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否负责签证办理及机票预订?

42.联合培养博士生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可否同时完成国内学位答辩?

43.录取后又取得了国外移民签证或者国外永久居留权,还能派出吗?

答:不能。一旦取得国外移民签证或国外永久居留权,其国家公派留学项目资格将自动取消。留学服务机构将不再受理办理签证和机票事宜。

44.国家公派人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答: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及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学成后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服务期为两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后经批准可从事1-2年的博士后研究。

四、回国阶段:

45.回国后须履行回国服务期两年,如何计算?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后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联培结束回国取得学位后,经批准,可在国外从事不超过两年的博士后研究。

46.哪些国家的留学人员可以申报本项目?

答: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继续面向美国、加拿大、古巴、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以色列、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捷克、德国、法国、瑞士、比利时、奥地利、荷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瑞典、丹麦、挪威、芬兰、英国、爱尔兰、匈牙利、塞尔维亚、墨西哥、哥斯达黎加、巴拿马、朝鲜、印度、埃及、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波兰、马来西亚等42个国家选拔,暂不面向其他国家的在外留学人员选拔。

47.对在国外留学人员有何要求?

答: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在国外获得硕士学位毕业离校不超过一年的人员(不包括毕业离校已回国人员)、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申请时,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的证明;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应继续在本校攻读博士学位(因导师工作变动学生随之转学的情况除外),并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指导教师同意函以及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的证明。

48.对于在国外留学人员,评审录取时是否和国内申请人区别对待?有无名额限制?

答:否。对于满足申报条件的各类申请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均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统一标准评审录取。对在国外留学人员没有名额限制,与国内申请人公平竞争。

49.在国外留学人员被录取后,是否必须回国办理派出手续?

(2)申请时为在外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者,可直接在新留学单位所在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续签《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报到手续,如直接前往第三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旅费自理。如确需回国办理手续,须按原学习计划办理回国报到后,按新录取的留学身份重新办理所有派出手续,回国旅费及赴攻读博士学位目的国的国际旅费均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

50.申请时系在国外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留学人员,如被录取,其国家公派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对于申请时为在外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人员,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二年级开始计算。

1.美国

美国等少数国家的部分学校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免除学费时一般按学年计算,如申请材料中提到免除其第一年学费,可视为达到免学费要求。

2.英国

(1)外语水平

根据英国政府签证及英国高校入学审核要求,赴英攻读博士研究生仅凭外方导师或院校出具的外语水平证明将无法申办签证并顺利办理入学手续;赴英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多数需提交指定的外语水平考试证明。建议申请人提前咨询拟留学单位主管部门并在申请时提交有效的外语水平考试证明(一般为雅思考试成绩)。

(2)学术技能专业审核(AcademicTechnologyApprovalScheme,ATAS)

(3)板凳费(Benchfee)

(4)医疗保险费(ImmigrationHealthSurcharge,IHS)

根据英国政府规定,自2015年4月起,来自欧盟经济区(EEA)以外、申请赴英学习6个月以上的学生,需在递交签证申请时一并缴纳医疗保险费。上述人员在英留学期间可享受国民医疗服务(NHS)。

3.日本

4.瑞典

(1)瑞典皇家理工学院及瑞典卡罗林斯卡医学院只接受申请其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合作奖学金人员赴该校学习、进修。上述两校不接受通过“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申请赴瑞典学习人员的申请。

(2)根据瑞典移民局规定,联合培养博士生首次申请签证最长期限为12个月,且不能在瑞典境内续签。建议申请人据此提前与瑞方导师商定计划留学期限。

(3)根据瑞典高等教育法规定,自2018年8月起,在瑞高校就读的博士研究生须按照雇佣关系,以初级工作人员身份在瑞高校开展科研工作。目前博士研究生的一般工资标准为税后每月22,500瑞典克朗并逐年上调。

现行国家公派赴瑞博士研究生的奖学金资助标准为15,000瑞典克朗/月,剩余部分需由瑞方导师(或所在院系)补足,以达到瑞典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未达到上述工资标准人员可能在办理入学或申办签证时受阻。此外,挪威、丹麦高校在博士生入学注册前也有最低工资标准要求。

5.比利时

6.法国

7.新加坡

(1)申请赴新加坡留学的申请人须提供由学校主管部门签发的入学通知书或正式邀请信,仅凭导师发放的邀请信将视为无效邀请。

渠道

阶段

部门

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

录取前

地区

事务部

录取后

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

出国留学

选培部

第一条本项目旨在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外语非通用语种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加快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应用型、复合型非通用语种人才。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方式计划选派400人。纳入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选派计划参照各互换奖学金选拔简章执行。

第四条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访问学者3-12个月;博士后6-24个月。

2.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6-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6-24个月。

3.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12-24个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3-12个月。

4.赴国外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48-60个月;本科插班生3-12个月。

第五条选拔对象

(一)非通用语种人才

主要支持除英语、法语、德语、俄语、日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以外的非通用语种人才培养。

2.择优遴选非通用语种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出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3.按照学生自愿、择优遴选、按需派出的原则,支持有关高校选派一批英语专业或其他相近语种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赴国外进行强化学习或攻读学位,培养国家亟需但国内暂不能自主培养的非通用语人才。

4.选派拟作为师资培养的非通用语种在校生赴国外插班学习或联合培养;选派拟作为师资培养的非通用语种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出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6.按需选派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在职人员赴国外研修。特别是外交外事人员出国研修或攻读学位。

(二)非通用语种师资提升计划

1.支持高校非通用语种专业教师培养,选派从事非通用语种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教师赴国外研修、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研究生。

2.支持高校英语或其他相近语种专业教师赴国外进行非通用语种专业研修或攻读非通用语种专业学位。

第六条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提供留学期间的奖学金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对攻读学位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对其他人员原则上不提供学费资助。

纳入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派出人员,留学期间享受外方政府提供的奖学金,国家留学基金提供互换奖学金补贴及一次往返国际旅费。

第七条人选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

4.须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纳入互换奖学金者还应符合各互换奖学金选拔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八条类别要求

1.高级研究学者:年龄不超过55周岁,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博士生导师,申请时应为“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

2.访问学者:年龄不超过50岁,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的要求。

4.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2)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国内高校在职教师。应具有硕士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

(3)国内暂不能自主培养的非通用语种申请人可为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除外)、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申请时须已获国内用人单位录用并通过国内单位申请。

(4)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

5.联合培养博士生:国内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申请时应提交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6.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2)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应具有学士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

(4)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岁

7.联合培养硕士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岁。国内高校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研究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申请时应提交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

8.本科插班生:申请时年满十八周岁。应为国内普通高校四年制本科二、三年级在校生(如五年制本科,四年级可以申请);品学兼优,专业同年级排名30%以内,无不及格科目;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9.赴国外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

(1)仅针对国家亟需但国内暂不能自主培养的语种。

(3)申请时年满十八周岁。

第九条申请学费资助赴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优秀;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或对象国一流高校。博士研究生国外导师应具有很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

第十条外语条件

1.符合《202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确定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

第十一条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交外方正式邀请信;申请互换奖学金按照各互换奖学金简章要求提交邀请信,如无要求,申请时可不提交邀请信,留学单位由外方落实。

第十二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推选单位根据项目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选拔办法,择优推荐候选人,并对推荐人选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推选单位需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品行学风等严格把关,并在申请表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对上述表现做出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各受理单位统一受理本地区(单位、部门)的申请,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八条被录取人员应当年派出。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类别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第二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与有关国家政府互换奖学金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按各互换奖学金录取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交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预订机票等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二十条推选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统筹选、派、管、回、用各环节工作,确保留学效益。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对其出国学习提出明确目标和要求。加强对象国国情、外事礼仪、安全、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学业,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保证按期派出。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回国后要进行考核,做好后续学习、工作安排,保证学以致用,为留学人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二条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及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对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复核。复核范围为正在国外学习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复核形式为网上在线审核。复核对象及其国外导师分别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传报告表及导师评价意见,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复核。通过复核的,继续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联合培养博士生每学期末须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告至国内学校、国内导师和有关驻外使(领)馆。国内导师须及时将审核意见通过所在学校提交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将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学习计划,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后须以适当形式向推选单位汇报留学成果。留学人员应及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报到手续。

第二十五条回国服务期内再次出国学习的,按照《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选派办法》、《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推选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派出、回国情况进行总结,并连同典型事例等材料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七条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一条本项目旨在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加快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的国别区域问题研究人才。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选派方式

第三条本计划可由申请人通过个人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并提交申请。

第四条本计划可采取各单位先行申报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推荐人选,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评审录取。

1.各高校可结合国别区域研究人才培养需求,依托与国外院校开展的“一对一”、“多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等人才培养合作渠道,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项目。同一项目可包含多个留学身份,留学人员可派往不同国别或单位。

2.各单位须于1月1-15日将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本单位与国外院校签署的校际合作协议中/外文版及单位公函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并将项目申请书电子版、协议中/外文扫描版、单位公函以压缩包形式发送至ouyafei7@csc.edu.cn;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评审并确定资助的项目及选派计划。

3.国家留学基金委于2月底前完成评审并公布获批资助项目。

4.获批项目执行期为三年。对执行未满三年项目,各单位须逐一进行年度总结并于每年底前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复核后确定下一年度是否继续资助。年度总结应包括人员录取后派出情况(如未执行或执行中遇到较大问题,需说明主要情况及原因)、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情况、取得的初步或阶段性成果、典型事例、项目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年计划等。

如未按时提交项目执行工作年度总结,或连续两年未派出留学人员,将终止项目执行。

第三章选派计划

第五条通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计划选派200人。

第七条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3.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3-12个月。

第八条选拔对象

第九条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由国家留学基金提供留学期间的奖学金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对攻读学位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对其他人员原则上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十条人选基本条件

4.须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类别要求

(3)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除外)、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须已获国内用人单位录用。

6.联合培养硕士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岁。国内高校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研究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申请时应提交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

第十二条申请学费资助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优秀;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或对象国一流高校。博士研究生国外导师应具有很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

第十三条外语条件

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确定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

第十四条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交外方正式邀请信。

第五章选拔办法

第十五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推选单位根据项目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选拔办法,择优推荐候选人,并对推荐人选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推选单位需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品行学风等严格把关,并在申请表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对上述表现做出评价。

第十八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各受理单位统一受理本地区(单位、部门)的申请,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六章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条被录取人员应当年派出。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类别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第二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与有关国家政府互换奖学金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按各互换奖学金录取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交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预订机票等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二十二条推选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统筹选、派、管、回、用各环节工作,确保留学效益。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对其出国学习提出明确目标和要求。加强对象国国情、外事礼仪、安全、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学业,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保证按期派出。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回国后要进行考核,做好后续学习、工作安排,保证学以致用,为留学人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四条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及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对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复核。复核范围为正在国外学习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复核形式为网上在线审核。复核对象及其国外导师分别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传报告表及导师评价意见,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复核。通过复核的,继续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六条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学习计划,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后须以适当形式向推选单位汇报留学成果。留学人员应及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报到手续。

第二十七条回国服务期内再次出国学习的,按照《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选派办法》、《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推选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派出、回国情况进行总结,并连同典型事例等材料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九条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一、申请材料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研究生类)

2.《单位推荐意见表》

3.正式邀请信/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4.学习计划(外文)

5.国外导师简历

6.成绩单复印件(自本科阶段起)

7.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8.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9.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10.学费清单(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供)

11.两封专家推荐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供)

12.国内导师推荐信(联合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人需提供)

13.国内就读院校与拟留学单位实质性合作协议复印件(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需提供)

14.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人需提交)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是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一经查实,材料审核不予通过;已被录取的,取消留学资格。

申请人未按要求上传材料或上传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识别的,视为无效申请,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表应与网上报名信息内容一致。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后,在受理机构接收前可以提回修改,受理机构接收后不能提回申请表。如确实需在受理机构接收后修正内容,需联系受理机构退回,并在项目开通期内再次提交申请表。因此,申请表填写完成后,请务必仔细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申请人需在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人保证”栏中签名。

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并盖章;上级批准意见由所在单位负责选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有关高校由主管部门负责将单位推荐意见输入网上报名系统;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人员通过本系统受理机构申请,并由该受理机构负责将单位推荐意见输入网上报名系统;其他人员委托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将单位推荐意见输入网上报名系统。

单位推荐意见为“不属实”、“不推荐”的,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3.正式邀请信或入学通知复印件

(1)申请人应提交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应使用拟留学院校(单位)专用信纸打印,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导师签字。

(2)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人提交的入学通知,应为无条件入学通知(unconditionaloffer),但以下条件除外:

a.入学通知在申请人取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后方可生效;

b.入学通知在申请人提供本科/硕士毕业证书后方可生效;

c.入学通知明确申请人在拟留学院校/单位须完成硕士课程后可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申请硕博连读人员)。

(3)邀请信/入学通知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a.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国内院校等;

b.留学身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联合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

d.国外指导教师信息(如有可提供);

e.留学专业或受邀人拟在国外从事主要学习/研究工作;

g.外方负责人签字与联系方式。

※注:如正式邀请信/入学通知书中未明确留学期限及起止年月,申请人应提交拟留学院校的官方证明文件(如学校官网截图,与导师往来邮件等)予以说明,并作为邀请信/入学通知附件一同提交。

(4)如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应由国内推选单位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应提交外文学习计划,并由外方导师签字。如申请人为课程学习型硕士(无国外导师),应由国内学校所在院系审核其课程学习规划并盖章确认。学习计划如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行提供经国内推选单位审核的中文翻译件(需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如申请人拟在国外进行硕博连读,暂时无法确定导师,则只需国内推选单位审核并签字。学习计划如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行提供经国内推选单位审核的中文翻译件(需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联合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提交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并由中外双方导师/项目负责人签字。如(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无外方导师,则需国内导师签字并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联合培养计划如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经国内推选单位审核的中文翻译件(需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5.国外导师简历(如有,需提供)

6.成绩单复印件

提供成绩单应包括从本科阶段开始的所有学习阶段,直至最近一学期的成绩。成绩单应由就读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院或有关学生管理部门开具并盖章。

此外,申请赴美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如外方要求提交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如GRE,GMAT等),应提交相应的成绩单复印件。

申请人应按研究生类申请人外语水平要求,提交相应的有效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若无,则外语水平应填写未达标。

国内暂不能自主培养的非通用语种留学申请人,应由推荐单位出具现有外语水平可满足在外交流学习要求的证明,并盖章。

请申请人将身份证正反面(个人信息、证件有效期和发证机关)同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申请人应提供所持有的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应届本科毕业生无需提供。如最高学位在境外大学/教育机构获得,可仅提交学位证书复印件,无需提供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10.学费清单(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供)

*国家留学基金对联合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不提供学费资助。

11.两封专家推荐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供)

申请赴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如所在单位推荐申请学费奖学金资助,应另行提交两封专家推荐信。推荐人应来自不同单位(其中一人应来自高校或科研机构)且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是单位/部门负责人;推荐信应使用推荐人所在单位专用信函纸(有单位抬头名称)打印并由推荐人本人签字。其他申请人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联合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国内导师应提交推荐信,主要内容包括:对申请人推荐意见;重点对申请人出国学习目标要求、国内导师或申请人与国外导师的合作情况及对国外院校、导师的评价等。国内导师意见由受理单位按要求扫描上传至信息平台。

13.国内就读院校与拟留学单位实质性合作协议复印件(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人需提供)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主要通过所在单位与国外留学单位的合作渠道进行选派,申请人员需提交国内外双方实质性合作协议复印件,并提供协议要点介绍。如协议复印件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经国内推选单位审核的中文翻译件(需加盖审核部门公章)。如无,可不提交。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人的国内学校,应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考察,并填写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国家留学基金委将提供参考样表)。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由受理单位按要求扫描上传至信息平台。

对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2.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国外单位正式邀请信复印件

4.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5.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6.获奖证书复印件

申报时必须提交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邀请函。正式邀请信/函一般应由外方教授/邀请单位签发,并使用邀请单位专用信纸打印。邀请信/函应明确如下内容(若所申请出国留学项目对国外邀请信有特别要求,应按项目要求准备):

1)基本信息:姓名、国内单位等;

2)留学身份: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

3)留学期限:明确到留学起止年月;

4)留学专业、课题或研究方向;

5)资金资助情况;

6)外方负责人签字(含电子签名)与联系方式。

外方邀请信应为无条件邀请信,但有一种条件除外,即邀请信在申请人取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后方可生效。

申请人应按访学类申请人外语水平要求,提交相应的有效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若无,则外语水平应填写未达标。

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标但所在单位重点推荐者,亦需提供可以反映其外语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证明,如英语四级、六级考试、WSK/TOEFL/IELTS考试等各类外语考试成绩单复印件。

申请人应提供所持有的最高职称、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网报时请将以上文件合并为一个电子文档进行上传。

主要包括国外合作者的教育、学术背景;目前从事科研项目及近五年内科研、论文发表情况;在国外著名学术机构任职情况等,原则上不超过一页。国外合作者简历应由其本人提供并签字。

2)论文首页:论文首页扫描件。除非申请的具体出国留学项目要求提供,申请人所发表论文、承担科研项目书、科研项目验收结果认定书等请勿放入申请材料。

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

推荐意见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上级批准意见由所在单位负责选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注:凡来自有关高校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各校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来自其他单位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

未提交单位推荐意见的,或单位推荐意见为“不属实”、“不推荐”的,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三、受理机构审核及提交办法

2.申请人纸质材料由受理单位负责留存,期限为两年,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

3.请务必于4月5日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单位正式公函、《初选名单一览表》等材料。

一、申请以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方式派出的,请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联系:

姓名

刘一

3月1日前(第一批);

9月1日前(第二批)

人员选拔

1.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人员选拔(涉及学费资助人员须进行面试),确定各项目候选人

2.项目实施单位对选拔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内部公示

3月1-10日(第一批);

9月1-10日(第二批)

人员申请

2.候选人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按时提交至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3月20日前(第一批);

9月20日前(第二批)

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1.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对候选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在线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2.项目实施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具单位公函、推荐人员名单等纸质材料

3月20日-4月(第一批);

9月20日-10月(第二批)

国家留学基金委材料审核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对各单位推荐候选人进行材料审核,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

5月底前(第一批);

10月底前(第二批)

6月起(第一批);

11月起(第二批)

被录取人员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国内外合作培养创新型国际化人才,加大对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支持,设立并实施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

第二条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创新项目采取项目实施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各项目选派类别与规模;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选拔推荐人选,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后派出。

第四条创新项目主要选派类别为攻读国外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项目单位可结合各自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选派少量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和访问学者;教育部“强基计划”试点高校可选派少量本科插班生,每校每年申报规模不得超过5人。

第二章立项办法

第六条创新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实施。有申报意向的单位,可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单位正式公函,申请加入创新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七条创新项目下设4个专项:

(一)“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专项:面向入选“双一流”大学建设的42所高校,每所高校每年可新申报项目3项。

(二)“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专项:面向入选“双一流”学科建设的95所高校,每所高校每年可新申报项目2项。

(三)特色高校专项:面向“双一流”之外的所有高校,每所高校每年可新申报项目1项。

(四)非高校类专项:面向中央国家机关、科研院所及其他有关单位,每个单位每年可新申报项目1项。

第八条9月底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单位内部选拔,统筹研究确定下一年度申报项目,并按照《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申报材料及说明》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第九条10月1日至20日期间,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国家留学基金委网上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院校、科研院所,或在双方合作学科领域具有较强优势;重点支持中外双方“强校合作”,或在双方共同优势学科领域“强项合作”的项目;对涉及多个国外合作方的项目,选派学科及专业应突出重点并考虑关联性。

凡涉及取得双学位的项目,还需另行提交(或包含在协议中的)含有免学费或费用分担办法、课程互认、学位及学分互认等细节的协议(或条款)。

第十四条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于第二年1月底前公布获批项目。

第十五条对于往年获批、执行满三年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除按要求提交项目总结之外,还须在线提交项目继续执行申请(不占用项目单位当年可新申报项目名额),申请流程与新申报项目相同。国家留学基金委将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并于2022年1月底前公布结果,确定可继续执行项目(执行期仍为三年)。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六条获批项目执行期为三年,由项目单位承担获批项目执行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在收到国家留学基金委立项通知后,应逐一制定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获批项目选派名额、选派类别、选派专业、留学国别、留学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九条涉及学费资助的项目,学费实际资助额度不超过立项通知中明确的学费额度。

第二十条对于执行中项目,项目单位须逐一进行年度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10月1-20日)通过信息平台在线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一条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项目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10月1-20日)通过信息平台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四章人员选拔与录取办法

第二十二条创新项目依托各项目单位获批项目进行人员选派。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四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对项目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确定是否录取。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分别于第二年3月20日(第一批)、第二年9月20日(第二批)前对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通过信息平台为申请人填写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在线提交,并将单位推荐公函(公函中须明确是否已公示)、《推荐人员名单》原件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五章人选基本条件

第二十八条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

第二十九条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政治素质优秀,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三十条获得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各选派类别要求:

(一)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12个月。须为项目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二)博士后:留学期限为6–24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或应届博士毕业生(须为后备师资)。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三)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须为项目单位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职工作人员。在读硕士研究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在职人员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年龄不超过35岁。

(四)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6–24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岁。

(五)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留学期限一般为12–24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须为项目单位优秀本科应届毕业生;获批项目明确为中外双硕士项目的,申请人可为项目单位在读硕士生。年龄不超过35岁。

(六)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3–12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全日制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岁。

(七)本科插班生:留学期限为3–12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全日制在读二年级(含)以上优秀本科生(应届毕业生除外),申请时年满十八周岁。

第三十三条创新项目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其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或未通过当年专家评审。

第六章人员派出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创新项目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第二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三十八条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院校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到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对其推荐的留学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应按照项目实施和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第四十条本项目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后,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更高层次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不受回国后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第四十一条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一、项目申报材料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项目类)

2.单位公函

3.单位主要领导推荐意见

4.项目各方合作协议

5.项目学费明细

6.项目经费配套说明

二、项目申报材料说明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项目类)为网上填写,无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纸质材料;

(2)单位公函由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出具(须带文号并加盖公章,项目实施单位为高校的必须为校级公函),并在项目网上申报期间上传,无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纸质版;

(3)单位主要领导推荐意见由项目实施单位主要领导(如项目实施单位为高校的,可为书记、校长或主管副校长)填写并签字,每个申报项目须单独出具,并在项目网上申报期间上传,无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纸质版;

(4)项目实施单位须在项目网上申报期间上传拟申报项目涉及的所有中外合作协议。如拟申报项目涉及国内参与单位,须同时上传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之间的项目申报确认材料(协议、公函等)。

(5)项目学费明细仅申请学费资助的项目需提供。如申请学费资助,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供留学单位出具的学费明细,及学费负担办法证明材料,并于项目网上申报期间上传。

1.是否任何单位都可以申报创新项目?

答:否,须先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成为创新项目实施单位并获批后,方能进行项目申报。(注:此前申请过创新项目的单位均为项目实施单位,无须申请)

2.如何申请成为创新项目实施单位?

答:有申报意向且此前未申报过创新项目的单位,可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单位正式公函申请加入项目实施单位,公函中应明确本校国际交流合作基础、国际交流现状、单位内部管理机制及项目负责部门、具体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确定为项目实施单位,并明确可申请创新项目专项类别。

3.2022年创新项目申报工作有哪些主要变化?

“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专项:每年可新申报不超过3个项目。

“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专项:每年可新申报不超过2个项目。

特色高校专项:每年可新申报不超过1个项目。

非高校类专项:每年可新申报不超过1个项目。

答:否,但创新项目鼓励各单位多方筹集配套经费支持项目落实,并优先支持有配套经费和其他经费支持的项目。

5.创新项目是否可以申请学费资助?

答:可以。创新项目一般仅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奖学金生活费资助,但对极少部分项目可提供学费资助。各单位如有拟申请学费资助的项目,须在项目申报材料中详细阐明学费资助的必要性,最终是否资助学费、学费资助类别、留学单位和学费资助额度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以各项目立项通知为准。

6.所申报项目的外方合作单位数量是否有限制?

答:没有限制,但要求项目实施单位与各外方合作单位均签有合作协议,并就创新项目申报协商达成一致。建议项目实施单位聚焦拟申报项目涉及的重点领域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择优选择外方合作单位。

7.创新项目对于国内单位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有什么具体要求,是否必须为校际协议?

答:创新项目不接受框架性协议,或是教授之间的课题组合作协议,可接受符合要求的校际或院际合作协议。协议中应体现具体合作内容,明确双方合作领域或专业、选派的留学身份、培养方案或学制、双方权责等信息,且有效期应覆盖项目获批后的三年执行期。

8.进行项目申报时,执行已满三年申请续期执行的项目是否占用本年度可申报项目名额?

答:满三年申请续期执行项目不占用各单位本年度可申报项目名额。

9.如当年本单位内部申报的项目较多,是否可以占用下一年度可申报项目名额,进行超额申报?

答:不可以。各单位创新项目主管部门应于9月底前,组织开展创新项目内部宣传和选拔,严格按照创新项目实施办法要求,确定拟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报项目;并于10月1日至20日期间,组织经单位内部选拔推荐的项目完成网上申报工作,不得超额申报。

10.提交项目申报后,还需要经过哪些流程才能确定是否获批立项,项目申报单位还需要作何准备?

11.创新项目专家评审主要考虑哪些方面?

答:评审专家主要从项目目标、必要性、可行性、创新点、选派专业/领域/类别及收费情况、外方合作机构、项目管理、人才回收等方面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形式一般为答辩评审。

12.创新项目何时公布项目申报结果?

答:一般为第二年1月底前。

13.执行中项目是否可以调整立项内容?

答:原则上不可以。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出申请。

14.请问执行中项目年度报告和执行满三年项目总结报告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执行中年度总结应于每年项目网上申请期间在线提交,应包括项目年度申报、录取、派出情况、主要成果、典型事例、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执行满三年项目总结应于当年项目网上申报期间在线提交,应包括人员选派情况(申报、录取、派出人数)、回国情况(回国人员信息及去向)、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按照项目预期目标逐一比对)、初步留学效益及科研成果、国外合作方对项目的评价、主要问题、未来计划等内容。

15.执行中项目如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会有什么后果?

答:执行中项目必须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按时提交年度报告,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将无法进行后续人员申请。

执行满三年项目未按要求提交项目总结的,将无法申请项目继续资助。

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访学、博后类别人员申请材料列表及说明

一、申请材料列表

2.《单位推荐意见表》

3.国外单位邀请信

4.外方合作者简历

5.外语水平证明

6.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7.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

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请在申请表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免冠、光纸正面)。

申请人需向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提交一套书面申请材料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项目实施单位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纸质材料。

如填写有误(如留学期限、留学国别等)可提回修改。网上申请表正式提交并由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接收后将不能提回及修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表应与网上报名信息内容一致。申请人向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提交纸质材料前,需在纸质申请表“申请人签字”栏中签名。

推荐意见由申请人所在部门仔细阅读表中列明所在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且无异议后,再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相应内容,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对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回国不满两年的申请人,推荐单位应进行重点推荐。单位须在《单位推荐意见表》“所在单位对被推荐人出国留学申请的具体意见”栏勾选“优先推荐”,并在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填写重点推荐理由。

注:《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未提交单位推荐意见的,或单位推荐意见为“政治立场不合格”、“材料不属实”、“所在单位不推荐”的,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正式邀请信一般应由外方教授/邀请单位签发,并使用留学单位专用信纸打印。如网申时尚未获得正式邀请信,可先提交意向性邀请信,或由项目实施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由申请人在完成网申时上传,并在派出前补充提交正式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后派出。

主要包括国外合作者的教育、学术背景;目前从事科研项目及近五年内科研、论文发表情况;在国外著名学术机构任职情况等,原则上不超过一页。国外合作者简历应由其本人提供并签字。申请时未确定国外合作者的请上传个人说明。

申请人应按所申报项目有关外语水平要求提交相应的有效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若无,则外语水平应填写未达标,并由项目实施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由申请人在完成网申时上传。在派出前须补充提交合格的外语水平证明,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后派出。

申请人应提供所持有的最高职称、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研究生类)

3.邀请信/入学通知书

4.国外导师简历

6.学习计划(外文)

7.成绩单(自本科阶段起)

8.学费明细(仅涉及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供)

9.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10.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如填写有误(如留学期限、留学国别等)可提回修改。网上申请表正式提交并由项目实施单位接收后将不能提回及修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表应与网上报名信息内容一致。申请人向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纸质材料前,需在纸质申请表“申请人签字”栏中签名。

推荐意见由申请人所在院系/部门仔细阅读表中列明所在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且无异议后,再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相应内容,并加盖公章。

《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未提交单位推荐意见的,或单位推荐意见为“政治立场不合格”、“材料不属实”、“所在单位不推荐”的,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正式邀请信/入学通知书一般应由外方教授/邀请单位签发,并使用留学单位专用信纸打印。如网申时尚未获得正式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可先提交意向性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或由项目实施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由申请人在完成网申时上传,并在派出前补充提交正式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后派出。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提交外文联合培养计划(1000字以上),并由中外双方导师签字。联合培养计划如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经国内推选单位审核的中文翻译件(需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应提交外文学习计划(1000字以上),并由外方导师签字。如申请人拟在国外进行硕博连读,暂时无法确定导师,则只需国内推选单位审核并签字。学习计划如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行提供经国内推选单位审核的中文翻译件(需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攻读学位硕士、联合培养硕士生应提交外文联合培养计划(1000字以上),并由国内推选单位审核并签字。

提供成绩单应包括本科、硕士(如有)、博士(如有)学习阶段,直至最近一学期的成绩。成绩单应由就读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院或有关学生管理部门开具并盖章。在外人员可提供外文成绩单,如为英语以外语种,需另提供英文翻译件。

8.学费明细(仅涉及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供)

申请人是否可申请学费资助,请咨询项目实施单位。可申请学费资助的,必须提供学费明细。

9.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一、访问学者、博士后类别申请人,外语水平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德语(NTD):笔试总分65分(含)以上;

-法语(TNF):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

二、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类别申请人,外语水平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6.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入学通知书(正式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内容须明确具体面试、考试形式及主要内容。

三、本科插班生类别申请人,外语水平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外语专业在读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一外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以上。

5.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6.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或笔试达到其语言要求,可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须注明考试方式、主考人。

四、关于创新项目外语合格条件的说明

4.曾在同一语种国家或地区留学或工作的证明材料为: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曾留学单位及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分别出具的在外学习或工作的证明。对曾留学国与拟留学国使用语言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供曾留学单位出具的工作语言为相应语种的证明。

8.如申请时尚未满足外语条件,可由项目实施单位出具说明并由申请人上传,先行申请,并于派出前补充提交外语合格证明,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后派出。

9.赴俄罗斯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原则上需达到以上规定的俄语条件。俄语未达标者,亦可申请,但须由项目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并由申请人上传。如被录取,派出前须参加有关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统一组织的俄语初级班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派出;赴俄后根据俄方安排进行语言学习。

1.申请创新项目与申请其他国家公派项目有何区别?

答:最大的区别是创新项目主要依托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获批项目进行人员选拔、管理和回收,国家留学基金委对于各单位选拔推荐的候选人不再组织专家评审,仅进行材料审核后录取;其他国家公派项目申请人一般须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的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是否录取。

此外,申请人在申请创新项目前,应先确定所在学习/工作单位有没有获批的创新项目,并详细了解获批项目的选派类别、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等项目信息是否与自身需求相契合,及单位内部对于项目人员条件的要求及具体的选拔程序。

2.创新项目人员申请的受理单位有哪些,是否包括省教育厅或市教委等单位?

答:创新项目实施单位即是人员申请的受理单位,各项目人员申报无须通过省教育厅或市教委。

3.申请表中信息填写错误怎么办?提交申请表后是否可以提回表格对信息进行修改?

4.申请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学费资助?

答:申请人应在申请前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了解获批项目详细情况,确认自身留学身份、留学期限以及是否可以申请学费资助。在获批项目有学费资助额度的情况下,申请人方可申请学费资助,并应按要求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学费明细表。需注意,最终学费资助额度不得超过项目立项时获批学费资助额度。

5.创新项目对外语条件有什么要求?尚未满足外语条件可否申请?

答:请参见2022年创新项目综合专栏中的项目外语水平要求。申请时原则上应已满足外语条件要求。申请时尚未满足外语合格条件要求的,可由项目实施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并由申请人上传,先行申请,如获录取,须补充提交外语合格证明材料后方能派出。

6.申请时尚未获得外方邀请信/入学通知书是否可以先行申请?

答:申请时原则上应已获得外方提供的正式邀请信/入学通知书。申请时因故尚未获得正式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可先提交意向性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或由项目实施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并由申请人上传,并在派出前补充提交正式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后派出。

7.被录取人员如何查询自己的留学资格有效期,有效期内无法按时派出该怎么办?

留学人员须在留学资格有效期内派出,凡未按期派出者,须提出延期派出申请。

8.被录取人员因故无法赴原定留学单位,可否申请改派?

答:可以。若留学人员无法按时派出至原定留学单位,留学人员可申请改派至其他留学单位,但改派后的留学单位须在所申报项目外方合作单位范围中,不可随意选择;如果子项目仅有1家外方合作单位,则参与该项目的留学人员不可申请改派。

9.所申请项目的培养方案涉及中途回国、留学期间赴第三国、留学期限需延长等情况,应如何操作?

10.作为获批项目的国内参与单位,该如何落实项目的人员申报?

11如因故无法完成本年度人员推选工作,是否可以将人员申请名额保留至下一年度执行?

答:可以。自2021年起,对获批项目各类别选派规模实行3年总额控制,年度具体选派规模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当年人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例如,某校获批博士生类别选派规模为10人/年,在具体执行工作中,学校可按3年选派30名博士生进行总量控制,具体每年选派数量由学校自行确定。

不同选派类别之间(如博士和联培博士)不能共享名额。

12.如何开展项目成果评估及参与项目人员回国后考评?

答:项目单位应根据内部项目实施和管理办法,由校内主管部门牵头,与留学人员保持沟通、定期接收研修报告、安排留学人员回国后进行成果汇报,并通过年度总结或项目总结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呈现执行成果。

一、项目申报有关事宜,请咨询国家留学基金委美大事务部创新项目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邮编:100044)

二、人员申请网申前有关事宜,请直接咨询项目实施单位。

三、人员申请网申期间有关事宜,可联系国家留学基金委美大事务部(联系方式同上)。

中外合作奖学金项目

为及时将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实施的中外合作奖学金项目对外联系和申请信息及时传达给推选单位及拟申请新一年度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申请人,特设立此专栏。

可通过留学国别、资助领域等进行关键词搜索。

申请者信息平台使用说明

1.访学类

1)填写{申请留学情况;

2)获得项目{申报材料列表}并上传电子材料;

3)提交申请表;

前7个子表在注册后即可填写,最后的{申请留学情况}要在项目开通期内填写(非开通期间,国别、留学身份、项目的显示会有缺失)。

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应使用中文填写申请表。

例:【工作(学习)单位】:北京语言大学【所在部门(院系)】:亚欧语系日语教研室;学习单位或者工作如不在所列清单中,请选择“其他”后再输入具体学习单位名称。

照片:上传时请上传大小不超过50K的扫描肖像照,再次上传照片会更改前一次上传照片。

选择参加培训部培训并选择培训地点或自行参加WSK考试

如您参加的外语考试名称未列出,请选择“其他”并在“您参加的考试种类为”栏目中输入准确的考试名称。并按格式填写考试分项成绩等各项内容,例:口语成绩6;阅读成绩8;听力成绩7;写作成绩6.5。

要求:1500-3000字,请使用中文填写,不得另附页。

国外邀请人(合作者)的研究方向及特点,与申请人是否有前期合作基础等。未确定可填写“无”,500个汉字以内,请使用中文填写。

答:申请的退回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方法如蓝色字体所示。

中第四项《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

答:验证码是申请表有效性的标识,一份有效的申请表其每页上的验证码都必须是一致的。若同一份申请表有不同的验证码则必然是多次提交后,拼凑起来的无效申请。

答:预览照片需要您的上网环境开放TCP8000端口,可请求您的网络管理员协助解决该问题。

答:建议开始填写时按顺序完成子表。若后期检查等需要,可通过单击页面上方蓝色子表名称进行跳转。

2.研究生类

1)填写{申请留学情况}并进行保存;

2)获得项目{申报材料列表}并上传电子材料

3)提交申请表;

前8个子表在注册后即可填写,最后的{申请留学情况}要在项目开通期内填写(非开通期间,国别、留学身份、项目的显示会有缺失)。

例:【现学习单位】:XX大学【所在院系】:XX学院XX系。

按格式填写考试分项成绩等各项内容,例:口语成绩6;阅读成绩8;听力成绩7;写作成绩6.5。填写分项成绩时,遇到考试中没有的成绩填“0”。

导师姓名、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均为必填项,如无导师请在上述三项文本框中填“无”。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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