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内容: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服务标准: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1)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现行供养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184元。(2)照料护理供养金标准为:全自理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20元;半自理(半失能)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全护理(失能)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650元。
服务要求:1.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建立特困供养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人一档案”。2.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当事人因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自主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应主动帮助申请。
文件依据:《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3号)、《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供养金标准的通知》(深民规〔2018〕3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深发改〔2017〕548号)
责任主体:各级民政、财政部门
服务内容:1.医疗救助包括医疗参保资助、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2.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提供我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重疾险对医疗救助对象倾斜支付。
服务对象: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的老年人
服务标准:具体救助标准按照《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办法》《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文件依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医保规〔2020〕8号)、《深圳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办法》(深医保规〔2019〕2号)、《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深医保规〔2020〕5号)
责任主体:各级医疗保障、财政、民政部门
申请流程:1.医疗救助对象凭医保电子凭证或金融社保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治疗,或者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结算时即时办结。2.因特殊原因未能进行“一站式”结算的医疗救助对象,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向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退费补记账,或根据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费用审核报销。3.医疗救助对象应自成为医疗救助对象的次月起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资助。
服务内容:提供住房保障服务。其中,承租公租房的予以租金减免,承租市场房的予以发放租金补贴。
服务标准:1.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由住房建设部门纳入住房保障特殊群体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2.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特困、低保低边老年人,承租公租房的,租金减免标准按家庭人口计算,人均可享受租金减免面积为15平方米,但每个家庭租金减免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未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按实际承租面积乘以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0%缴纳租金,超过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超出面积乘以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自行承租市场房源的,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执行,按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发放。
服务要求:住房建设部门建设筹集的公租房房源,应当优先解决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坚持对廉租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适度保障、不降低现有保障水平的原则。
文件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3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6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停止领取租金补贴的通知》(深建规〔2017〕12号)
责任主体:各级住房建设、财政部门
服务内容: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和其余必要丧葬费用。
服务对象: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服务标准:殡葬基本服务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除,其余必要的丧葬费用按照特困老年人6个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中核销。
服务要求: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街道办事处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
文件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3号)、《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2〕1号)
申请流程:凡符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丧事承办人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由深圳殡仪馆直接免除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服务内容:发放生活扶助金。
服务对象: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服务标准:生活扶助金按月发放,额度为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三十。每名符合规定的人员只能领取一份生活扶助金。
文件依据:《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339号)
申请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家庭申请。2.初审。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程序进行初审,委托核对机构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工作。3.审批。区民政部门根据初审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4.发放。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生活扶助金。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1年修订版)、《<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
服务要求:市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参保人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文件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1年修订版)、《<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责任主体: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老年人提供参保经办服务,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文件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7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2号)
服务内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对象: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服务标准:保障项目包括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伤害门诊、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住院照护津贴、住院营养津贴、意外医疗辅助器材、意外骨折/关节脱位、120急救费用等十大项。
服务要求:各区自行招标选择承保机构,采用全市统一保险方案及统一服务标准,包括理赔程序、理赔时效、理赔单证规范等内容,并开展出险慰问及回访工作,向老年人提供线上化、人性化、便捷化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文件依据:《深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落实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和“银龄安康行动”工作的通知》(深老龄办〔2018〕2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方案的通知》(深卫健老龄〔2021〕3号)
责任主体: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提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1.本市户籍低保、低边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2.本市户籍持有在有效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60周岁及以上残疾老年人,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标准: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自愿原则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标准为:(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226元/人/月(其中低保边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113元/人/月)。(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452元/人/月。2.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高龄老人津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即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重叠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择高享受。
服务要求:对决定给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人,应以银行转账方式按时直接将补助金发放给申请人。两项补贴均按月发放。
文件依据:《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粤民规字〔2021〕1号)、《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信息比对机制的通知》(深民〔2020〕66号)、《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2021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深民〔2021〕77号》)
责任主体:各级民政、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
服务内容: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户籍老年人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服务对象:本市户籍老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服务标准: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核发《优待证》,凭《优待证》享受规定的优待服务,其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500元。
服务要求:通过深圳市人口基金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动社会各界力量,资助或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深卫健发〔2019〕91号)
申请流程:1.申请。夫妻双方户籍同在一个区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不在同一个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2.审批。社区接到申请后进行初审,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进行复审,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3.发放。扶助金从审核确认当月开始计发,每人每月发放一次。
服务内容:为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服务对象:本市符合条件的抚恤定补优抚老年人
服务标准:依托优抚医院、光荣院为符合条件的抚恤定补优抚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没有优抚医院、光荣院的地区,对符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条件的,可根据机构承载能力依托公办养老机构予以保障。
服务要求: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积极发动、培育社会力量予以保障、提供服务。2.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定有关特殊群体集中供养标准、实施细则并进行动态调整。
文件依据:《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深退役军人〔2022〕6号)
责任主体: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申请流程: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有关要求申请。
服务内容:依托救助站为流浪乞讨老年人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
服务对象: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我市流浪乞讨度日的老年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服务标准: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服务要求:1.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对因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2.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老年人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行动不便的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文件依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民发〔2017〕95号)
责任主体: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
服务内容:发放高龄老人津贴。
服务对象:本市7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
服务标准:1.高龄老人津贴以老年人户籍、年龄等情况作为发放依据,依申请、经审核后发放。发放标准为:(1)70-7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2)80-89周岁每人每月300元。(3)90-99周岁每人每月500元。(4)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0元。2.根据标准按月发放,自审核通过当月起享受待遇。3.各区(新区)另有发放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
服务要求:1.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高龄老人津贴。2.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机构在高龄老人津贴信息数据比对中发现异常情况的,社区工作机构应当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
文件依据:《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深民规〔2020〕3号)、《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高龄老人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深民规〔2019〕2号)
申请流程:1.无感申办。民政部门通过颐年卡采集形成老年人电子档案,在户籍老年人年满70周岁前2个月,通过市政务短信平台推送高龄老人津贴申请提示短信。老年人短信回复“同意”,视为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2.自主办理。符合条件的户籍老年人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i深圳”等终端等进行线上申请。3.代为办理。老年人亲属可以协助办理高龄老人津贴申请,社区工作人员应当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现场申请服务。
服务内容: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服务对象: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低保低边经济生活困难老年人,孤寡、失能失智、重残、独居、空巢、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服务标准:1.社区开展老年人情况核查,入户走访服务,建立人员台账,做到“一户一档”“一人一案”。2.提供跟踪服务,定期评估生活状况、身体状况等困难程度,制定服务计划,提供支持、关爱服务。3.为遇到重大或紧急生活困难的老人提供关爱及辅导服务,协助申请社会福利政策,为有需要的对象链接社会资源,提供帮扶和转介服务。
服务要求: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引导、链接整合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多方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文件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工作指引>的通知》
责任主体:各级民政部门
申请流程:由老年人居住社区直接提供服务。
服务内容: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
服务对象:面向本市60周岁及以上居家常住老年人。其中,户籍60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政府给予不同程度的服务补助。
服务标准:1.政府对户籍失能老年人和特殊群体老年人给予补助,以居家养老消费券形式发放,补助的条件、标准如下:(1)60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按人均5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2)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3)60岁以上“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2.除上述老年人外,其余老年人按照居家养老服务普惠型价格支付费用。3.各区(新区)另有发放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
服务要求: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心理咨询、临终关怀、家政等服务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的通知》(深民函〔2010〕648号)
申请流程:1.申请。老年人或其亲友,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2.审核。社区工作站进行初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报区民政部门。3.审批。区民政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复审材料后进行核准。对同意补助的,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对不同意补助的,书面说明理由。4.签约。申请人选择户籍所在区服务机构,自行选定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并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公办养老机构床位。依托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服务对象: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的特困老年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度以上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中度以上失能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重度失能老年人。
服务标准: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其在一个月内入住:(1)特困老年人;(2)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度以上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3)中度以上失能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4)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5)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2.其他本市户籍重度失能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原则上保障其在三个月内入住。
文件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服务内容:1.依托长者饭堂和助餐点,提供现场用餐、送餐上门等服务。2.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工作日午餐助餐服务,政府对助餐服务对象予以资金扶持。
服务对象:面向本市常住老年人。其中,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低保边缘人员、“三属五老”、经卫健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家庭中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老年人,以及户籍百岁老人为重点保障对象。
服务标准:1.长者就餐补贴标准:重点保障对象以每餐15元为上限,户籍年龄在70至99岁老年人以每餐5元为上限。除上述老年人外,其余老年人按照长者助餐普惠型价格支付费用。2.长者送餐补贴标准:为户籍百岁老人,及经市、区指定医疗机构评估为中度程度以上失能的7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的,可以2元/人次的标准对送餐机构补贴,超出部分由服务对象自付。除上述老年人外,其余老年人以自付的方式享受送餐服务。
服务要求:服务机构应针对老年人需求,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助餐服务对象的身体特点和时令季节变化,充分考虑老年人饮食习惯和忌口,餐食原则要求按三菜(一大荤一小荤一素菜)一汤一饭制作,做到营养丰富、合理和均衡。
文件依据:《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者助餐服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民〔2019〕23号)
责任主体:各级民政、市场监督管理、财政部门
申请流程:1.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咨询户籍所在社区工作机构,按要求申请成为长者助餐补贴对象。2.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区长者饭堂或长者助餐点用餐才能享受补贴;非长者助餐补贴对象的老年人可就近到长者饭堂或长者助餐点用餐。
服务内容:为有需求且符合资助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包括建筑硬件改造、家居家装改造、辅助器具适配、智能化产品适配。
服务对象:我市户籍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身体中度以上失能、残疾或年满80周岁高龄的老年人。
服务标准:1.特困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资助经费由户籍所在区的区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每户最高资助一万元。2.改造项目类型分为基础类和可选类。特困老年人家庭基础类项目根据评估实际需求“应改尽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如基础类项目未超过资助限额,可适当对老年人家庭选取可选类项目进行资助,可选类资助不得超过3000元。
服务要求:1.街道办协同老年人家庭成员负责做好施工过程跟踪指导,严格按照核定的改造协议进行施工,及时反馈改造进度,确保适老化改造进度和质量。2.改造服务商要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完整改造档案,留存改造信息,有清晰的改造前后图片资料,并报街道办和区民政部门备案。
文件依据:《广东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2〕175号)、《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的通知》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提供照护技能培训服务。
服务对象: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服务标准:1.开发线上学习平台,上线护理技能培训课程,供家庭照护者随时随地学习日常护理技能。2.分街道开展“家庭护老者”培训,为家庭照护者提供照护技术指导培训服务。
服务要求:各区民政部门组织各街道做好本街道学员报名、落实培训场地、引导线上学习、进行项目宣传等工作。
文件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深圳市构建高水平“1336”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方案(2020—2025年)》
申请流程:1.通过线上学习平台在线学习“家庭护老者”系列课程。2.通过街道报名参加线下培训课程。
服务内容:提供残疾人辅助器具购置补贴以及需求调查、适配评估、使用指导、借用及维修、服务回访等服务。
服务对象:本市户籍60岁及以上,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老年人
服务标准:1.对残疾老年人购置《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目录》范围内的辅助器具进行补贴。购置费用等于或低于适配目录相应标准的,按照实际购买费用给予补贴;高于适配目录标准的,按适配目录标准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残疾人本人承担。2.残疾人每人每年度申请补贴的辅助器具不超过2件(套),多重残疾人不超过4件(套),日常生活易耗类辅助器具,每年申请一次。3.残疾人辅助器具达到使用年限后,再次申请同类的辅助器具时,可简化程序,不再进行辅助器具适配评估。
服务要求:各级残联不断优化辅助器具适配评估流程,逐步推行将辅助器具适配评估纳入残疾评定,做到一次评估、结果通用。
文件依据:《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办法>的通知》(深残规〔2022〕4号)
责任主体: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和民政部门
申请流程:1.残疾人可通过政务服务网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服务窗口提出辅助器具申请。2.所需辅助器具属于基本型的,由街道残联或区残联审核并组织适配评估;所需辅助器具属于发展型的,由街道残联、区残联逐级审核,报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评估。3.残疾人按评估报告,在辅助器具适配目录范围内自主选择购置辅助器具,并凭发票向区残联申请相应的经费补贴。
服务内容:智慧养老颐年卡集身份识别、敬老优待、政策性津贴发放、银行储蓄卡、深圳通等多功能于一体,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出行、享受养老服务、领取福利补贴等需求。
服务对象:本市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含在深圳常住港澳台老年人)
服务标准:1.提供多渠道办卡服务,包括线上自主申请、银行网点办理、预约上门办理等,满足不同老年人多样化服务需求。2.不断拓展功能项目,逐步推动颐年卡在养老服务全领域应用,实现“一卡多用,全市通用”。
文件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构建高水平“1336”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20〕69号)、《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放智慧养老颐年卡实施方案〉的通知》(深民〔2019〕59号)
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文体休闲、卫生保健、交通出行、政务服务等优待服务。
服务对象:本市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文件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市老年人享受敬老优惠待遇范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183号)
责任主体:各级卫生健康、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
申请流程: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智慧养老颐年卡享受优待服务。
服务内容:依托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服务对象:本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以下条件,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无偿法律援助:1.符合本市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2.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3.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服务标准: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需要提起诉讼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的老年人,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机构优先给予免费法律援助。
服务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安排并监督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文件依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责任主体:各级司法部门
服务内容: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
服务对象:在我市死亡、遗体实行火化的6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和在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老年人
服务标准:殡葬基本服务费免除总额最高为2200元。免费项目及标准如下:(1)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2)遗体存放费(3天以内);(3)遗体简易告别室租用费(减免400元以内);(4)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5)骨灰寄存费(10年以内)或生态葬费用(由民政部门组织的);(6)遗体消毒;(7)遗体整理;(8)包尸袋;(9)骨灰盒(盅)(减免50元以内);(10)简易火化棺(减免50元以内)。
服务要求:依照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骨灰撒海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并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2〕1号)
服务内容:为社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服务标准: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为辖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及时更新健康档案信息。
文件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责任主体: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申请流程:老年人到社康机构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本市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服务标准:1.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2.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要求:1.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的社康机构应当具备服务内容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2.社康机构应加强与社区联系,掌握辖区老年人口信息变化,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老年人享受服务。
文件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深卫健老龄〔2022〕1号)
申请流程:老年人就近在社康机构接受健康管理服务。
服务内容: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并提供健康指导服务。
服务标准:1.每年对参与健康管理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状况评估,包括一般健康评估、失能健康评估、认知功能评估和情感状态评估等,告知健康评估结果,每年对其进行健康指导。对高龄、失能、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上门进行服务。2.对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为“轻度依赖”及以上的老年人及照护者每年提供至少1次个性化健康指导服务。
服务要求:1.评估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老年人的自主意愿。2.注重将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的健康状况评估活动相衔接,避免重复评估。
文件依据:《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深卫健老龄〔2022〕1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实施方案(2020-2022)的通知》(深卫健发〔2020〕45号)